一汽车配件商行销售产品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标被处罚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22年11月9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下称宽城分局)接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文号:长绿检意〔2022〕2)。该意见书称位于长春市汽车开发区正阳街87栋202室的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鑫禾汽车配件商行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大队执法人员初步核查,情况基本属实。为进一步了解情况,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4月27日,注册地点在长春市汽车开发区正阳街87栋202室,主要经营汽车配件等。2021年,当事人在明知未经奥迪股份公司和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及授权销售委托代理的前提下,在已售和待销售的汽车配件上打印、粘贴、密封与奥迪股份公司和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包装物、防伪贴等标识的汽车配件48种及销售购进时已贴标的汽车配件13种。带有奥迪股份公司和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标志的汽车配件经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截至案发时,涉案物品已被公安部门销毁,当事人销售金额为840元,库存货值金额为96932元,违法经营额共计97772元,违法所得70元。
(三)定性处罚
宽城分局认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鑫禾汽车配件商行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所列违法行为,已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经宽城分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鑫禾汽车配件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 罚款人民币97772元。
以上罚没共计97842元。
二、案情分析
(一)潜在社会危害大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鑫禾汽车配件商行在已售和待销售的汽车配件上打印、粘贴、密封与奥迪股份公司和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包装物、防伪贴等标识的汽车配件48 种及销售购进时已贴标的汽车配件13 种, 共计60 多种,且配件数量大,如全部销售出去,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执法部门早发现、早制止,将风险降到最低,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取证难度大
在查办此案过程中,因案发时间是2021 年,取证时间为2022 年年末,导致相关证据已经遗失。办案人经过多方努力,针对当事人重点违法事实,采取以点带面方式进行询问,一是询问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事实;二是询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事实;三是询问当事人销售数量、种类、销售价格违法事实。在取得有力证据后,迫使当事人供认违法事实,使本案最终成为铁案。
(三)法律适用准
由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中未提到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鑫禾汽车配件商行已售和待销售的汽车配件产品能否提供汽车配件合格证明文件,引发了关于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还是《商标法》的问题。对此,经办案机构询问调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鑫禾汽车配件商行提供了汽车配件合格证明文件。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定性与处罚。这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法律的准确适用。
三、案例启示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注册专用权案。被侵权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知名度高,个别经营者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秩序。此案的启示是,要加强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弥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手段的不足。市场监管部门涉及案件种类繁多、门类复杂,执法人员难免会有知识盲点和手段制约,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和执法办案中,不断积累和更新知识,提升技能,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多与相关部门沟通,加强协作,多维度地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充分发挥职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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