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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

日期:2024-06-14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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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樟树港辣椒是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的特产,为促进樟树港辣椒的增值和品牌效应,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下称“樟树镇辣椒产协”)申请并注册成为了第11056297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的辣椒(植物),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仍在有效期间内。


“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png


多年来,樟树镇辣椒产协不断地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樟树港辣椒”商标进行宣传和维护,使得“樟树港辣椒”既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由于樟树港辣椒只在每年的4-10月上市,尽管价格比普通辣椒贵,但仍供不应求,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2022年1月,樟树镇辣椒产协发现深圳A菜馆,在樟树港辣椒的休市期内,以假冒樟树港辣椒进行销售(菜品名为:樟树港辣椒),于是樟树镇辣椒产协将A菜馆诉至法院,请求A菜馆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樟树镇辣椒产协依法享有第11056297号(樟树港辣椒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本案中,根据樟树镇辣椒产协出示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视频,A菜馆在菜单上使用“樟树港辣椒”字样的菜名对外销售,系为了将该菜品中辣椒这一原材料与一般的辣椒相区别,明确地向消费者指明菜品中辣椒原料的原产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该辣椒原料具有“樟树港辣椒”的特定品质和口感。A菜馆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樟树镇辣椒产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樟树镇辣椒产协当庭确认A菜馆已停止侵权,撤回判令对A菜馆停止侵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综合考虑樟树镇辣椒产协商标的知名度、A菜馆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樟树镇辣椒产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判决A菜馆赔偿樟树镇辣椒产协经济损失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证明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为描述其商品产地而使用证明商标中的地名,但不能证明商品产地的,不属于正当使用,应构成侵权。证明商品产地的举证责任在A菜馆。


本案中的樟树港辣椒因产量稀少,又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因此价格较为昂贵。餐厅、超市等的经营者在售卖该品种辣椒的时候,需注意区分辣椒的产地,同时留意辣椒的价格,如果价格畸低,同时又处在该辣椒的休市期,很有可能并非正宗的樟树港辣椒,那该辣椒就不能被冠以“樟树港”的名号进行售卖,否则将面临侵权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