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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报道使用“精彩瞬间GIF动图”侵权案

日期:2024-11-04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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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众多体育媒体在报道比赛时会采用融合“文字叙述+静态图片+关键时刻GIF动图”的方式,为观众呈现一场视觉与文字交织的赛事盛宴。其中,“精彩瞬间GIF动图”是否触及法律边界的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与讨论。


日前,某易公司与央视国际公司因东京奥运会赛事新闻报道静图、动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尘埃落定。某易公司在其平台上发布东京奥运会体育资讯时,未经央视国际公司许可,使用了大量由电视播出画面制作的动图集锦。央视国际公司因此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某易公司侵犯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某易公司以“合理使用”为由提起上诉,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某易公司的使用行为对央视国际公司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特别是大量截取赛事关键环节、核心部分,产生了替代作用。


截取视频制成动图仍构成视听作品


在东京奥运会期间,某易公司在其所属的网站、客户端等平台以体育资讯形式发布赛事报道,共计72条链接,这些报道中插入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总台)播放的视频为素材的GIF动图、静态截图。


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签署的《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媒体权利确认函》,总台享有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境内,以免费和付费方式,通过所有媒体平台以直播、延时转播和点播的方式,用普通话和粤语广播和展示包含奥林匹克运动视听画面的作品或信号,以及许可他人在上述授权期限和授权区域内从事上述广播和展示的专有权利。


央视国际公司作为总台下属单位,分别以著作权人以及邻接权人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央视国际公司主张某易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及手机客户端上传播截取自东京奥运会赛事的GIF动图,侵犯了央视国际公司就涉案广播电视享有的广播组织权,亦侵犯央视国际公司对赛事视听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GIF动图通过编辑软件选择几秒到几十秒内的赛事视频画面制作而成,虽然时长不长,但仍然是以连续动态画面的形式来呈现涉案体育赛事的过程,符合视听作品的标准,亦可认定构成视听作品。这些视听作品均属于央视国际公司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听作品的部分,在某易公司无证据证明属于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央视国际公司有权就该些动图主张权利。


据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某易公司就其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向央视国际公司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为86万元,就其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为17万元,合计103万元。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成二审焦点


某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主张涉案作品以及其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梳理其抗辩理由主要分为如下几方面:为报道体育赛事新闻,在文章中插入少量比赛图片,在使用目的上属于不可避免地再现,在使用程度上也未超出合理范围;涉案GIF动图、静态截图的使用属于转换性使用,不会导致新作品和原作品在市场上形成竞争,没有任何替代效果;所列举的18篇文章中全部动图的时长占所涉节目视频时长的千分之一点三,而这些文章的原创文字共21781字,动图的使用方式没有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度。


该案二审争议焦点之一是“某易公司对涉案GIF动图、静态截图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某易公司使用涉案GIF动图和静态截图,并不是单纯地对体育赛事进行报道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了他人作品或电视,而是有意地截取他人作品或者电视中的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增加文章的可读性和吸引公众眼球。某易公司在使用涉案GIF动图和静态截图时并未指明权利人名称,亦未采用有效方式使读者明确知晓被引用作品的权利人信息。


二审法院还认为,虽然《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但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可以作为判断其行为性质的因素。在2021年7月20日至22日期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家版权局均发布了关于东京奥运会版权保护的声明;2021年7月22日,中国版权协会主办关于东京奥运会版权保护工作协调会,某易公司曾派员参加此次会议。该公司对东京奥运会赛事的版权保护情况是知悉的,其在明知总台在境内对东京奥运会赛事享有独占传播权利且明确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该赛事内容的情况下,仍采用截取GIF动图、静图的方式使用东京奥运会赛事内容,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该公司在部分涉案文章中同时使用了视觉中国的图片,亦确认这些图片系其购买取得,由此可知某易公司明知东京奥运会赛事的素材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方可使用。某易公司应当对其同类行为保持一致的审慎注意义务。在相同的情况下,该公司以涉案GIF动图的时长较短、数量较少为由主张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该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合理使用的边界需明晰


对于某易公司对涉案72条链接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单独审查,部分动图或静图的内容并不是赛事的核心部分,涉案动图在文章中所占比例小,应当将涉案72条链接的判赔金额进行逐一区分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东京奥运会是持续性体育比赛运动会,整场运动会可以视为一个整体,每项赛事可以视为运动会的组成部分,故对涉案72条链接中使用GIF动图及静态截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可以进行整体考虑。因某易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涉案72条链接几乎是在东京奥运会举办期间与赛事同步发布的,产生的效果可以视为一个整体,影响较大,涉案静态截图和GIF动图并非普通的、单一的图片类或视听作品,一审法院予以整体考虑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在确定用户个人制作的集锦型GIF动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取决于对该GIF动图的使用实际上是转换性的还是出于与传播原始广播节目相同的目的。”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研究员、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毕文轩表示,“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是我国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时所长期依据的侵权判定标准。如果被控侵权人之前曾经接触过原作品,同时被控侵权作品又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行为人在无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即构成侵权。


毕文轩也介绍了关于GIF动图合理使用认定之检验要符合四要素标准:在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要求法院评估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商业性质的还是非营利的教育目的;法院考虑被诉侵权作品的性质,若案件涉及在后作品对在先的纪实类内容作品进行复制时,适用合理使用的可能将会提高,但当涉及对虚构类内容作品进行复制时,认定合理使用将会更加困难;法院对被控侵权作品对原作品中有关部分所使用的数量和实质性方面进行评估;法院需要考虑新作品的使用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