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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体系是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最好归宿

日期:2023-10-20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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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个国际环境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目前也尚未发现有单独立法的现象。在著作权法体系下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是现阶段的最好选择。我建议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妥善设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条件、方法和边界。


在人工智能软件中输入一些时间、地点、情绪等关键词,人工智能就能生成一段文字优美的诗篇;输入色彩喜好、元素背景、视觉效果等要求就能制作出一张精美的照片;输入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就能生成长篇文稿……


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发展,已经开始应用到文学、设计、工业等各个领域。


然而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作品?版权归属于谁?这些内容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他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条件和边界等方面进行解读。


《法治周末》: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作品?


冯刚: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人类是经过大量学习后才产出内容,人工智能也是如此,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成果是否能受版权保护的这个问题上,我们关心的不是产生过程,而是其产生的成果是不是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这个定义。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是由概括加列举、减去排除的规则——概括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列举是指在著作权法中列举里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九类作品;排除是指排除对著作权法第五条中不适用于的规定。


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要采取排斥的态度。只要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符合一般作品的定义的,我个人认为,并不能因为它是由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就没有著作权。


《法治周末》:如何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人类利用人工智能手段生成的内容?


冯刚:区分这二者的关键是生成内容独创性的来源。我国有两个典型的案例,能够明确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手段生成的内容。


“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案”的涉案内容属于人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手段生成的内容。其中菲林律师事务所整理的文章涉及多张数据分析图表,这些图表确实是计算机生成,但是技术数据来源于创作者。在这种情况下,常用的、典型的这种标准图形,只是对相关数据的另一种表达,没有任何独创性。


“腾讯诉上海盈讯案”则属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这个案件中,计算机通过一个事件自行生成了一篇宣传报道。虽然人类对文章有提出要求,但最后具体的表达方式还是由计算机决定的,从结构、逻辑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简单地说,如果我在人工智能绘画软件中,使用其中的画笔亲自画的一幅画就不属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因为画中所有的表达都是由我决定的。如果我使用人工智能绘画软件,我将约束条件、参数输入进去后,人工智能绘画软件画出来的画就属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法治周末》: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权利归属是如何判断?


冯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的规则没有改变,依然是谁产生独创性谁是著作权人。现实中使用的情况大多数是使用者使用几十上百个参数或约束条件做出一个内容,但这些参数和条件不一定生成唯一的成果,可能在不同的软件中相同的约束条件能够获得截然不同的成果,人工智能对最终形成的成果独创性是有贡献的。


因此,除使用人外,人工智能也是独创性的来源之一,其著作权应该给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或经营者。谁赋予成果独创性谁就是著作权人,如果多人赋予独创性就是共同著作权人,但具体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还是人工智能使用者,未来或许将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予以解决。


应当强调的是,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者不应当包括人工智能,需要未来对此在法律规则层面作出拓展性的规定。


《法治周末》:很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里包含大量他人的成果,这样是否构成“抄袭”?


冯刚:我们要对人工智能的学习训练、抄袭进行识别。针对数据训练性质方面的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要区别是单纯的学习训练还是学习训练+结果输出。要警惕某些厂家把学习训练扩大化,有一些厂家打着学习训练的旗号,以他人学习训练的素材作为其生成内容的一部分。这种情况已经超出学习训练的范畴了。


单纯的阅读、浏览、观看、聆听权在著作权法中不构成侵权,学习训练中收集大量的素材复制到人工智能存储器中,这个环节属于合理使用,但如果在生成的内容中直接使用他人的作品是侵权的。


《法治周末》: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中,哪些有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冯刚:人工智能有巨大的产值,且有明显上升趋势。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最新发布的数据,2022年全球人工智能收入将达到4328亿美元,预计2023年可突破5000亿美元。2023年,我国的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5000亿元,企业数量超过4300家。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有价值且有稀缺性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一是人工智能本身及其生成内容凝结了人类的劳动和智慧,是人类劳动而非自然创造的结果,不予以保护或将带来负反馈。二是法律保护的财产内容与人类文明水平高度相关,如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亦遵循相关规定。


《法治周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保护路径该如何选择?


冯刚: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分为弱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和超人类智能阶段,目前阶段的人工智能仍然处于从弱人工智能向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本质上仍然是一系列复杂算法的演化,与真正意义上的自我思考智能尚存在一定差距。


现有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虽然从表面上看脱离了人类的参与和掌控,但本质上仍然是人类思维的过程赋予和结果输出,无论是考虑到生成内容的人类思想的体现,还是人工智能发展的持续性与阶段性,亦或是考虑到法律制度设计上人的主体性地位,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予以法律保护,并将其权属赋予相关人类参与者都是应有之义,而著作权法的体系正是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最好归宿。


从整个国际环境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目前也尚未发现有单独立法的现象。在著作权法体系下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是现阶段的最好选择。我建议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妥善设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条件、方法和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