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医通”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云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云民终9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典。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道康成公司)因与上诉人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及被上诉人邹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道康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陈云翔,上诉人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涵、农昊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邹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合道康成公司诉称
合道康成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为“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邹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云南合道康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惩罚性赔偿人民币50万元”;2.判令邹典作为共同侵权人,就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庭审中,合道康成公司当庭变更上诉请求第一项为:撤销原判第三项,依法改判为“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邹典共同承担法定赔偿100万元”。事实和理由:1.原审未判决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除了以“滇医通”为字号注册了企业名称外,还实施了利用非法链接医院挂号平台,收取患者挂号费、手续费的行为。2.原审未判决邹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邹典作为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应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滇医通咨询公司辩称
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答辩称:1.合道康成公司认为我方利用非法链接医院挂号平台,收取每单不等的预约挂号费,但合道康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我方具有HPV疫苗接种服务能力和相关资质,该费用并非挂号服务费。2.我方并未侵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邹典作为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的原法人,也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即使人民法院认为我方构成侵权,邹典不存在公司法20条规定的行为突破公司有限责任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的相关规定,判令邹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邹典未作答辩。
上诉人滇医通咨询公司诉称
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不当竞争。1.合道康成公司的所谓“线上医疗中介服务”不应被认定为知名商品或服务。(1)合道康成公司的“线上医疗中介服务”究竟是商品还是服务,一审法院与合道康成公司尚未厘清。合道康成公司自认其建设、运营的“线上医疗中介服务”不收取患者的任何费用,即属公益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明:“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既为公益项目即不存在销售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其为知名商品或知名服务无充分依据。(2)一审法院仅以合道康成公司与昆明地区的医院合作,在昆明有人使用就推定其在云南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力过于牵强,认定具有影响力的标准过低。医疗挂号本来就关乎民生,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惠民、便民的医疗服务不应被垄断、独占。2.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等字号没有区分来源的功能。“滇医”系云南医者的统称。根据《辞海(第七版)》通语词的释义“通”的含义广泛,在“滇医通”字样中并无特殊的含义,“滇医通”字样不具有区分来源或发挥行业标识的作用。合道康成公司拟申请“滇医通”商标过程中未获通过,国家商标总局认定使用“滇医通”等字样作为标识用于所报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且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与“滇医”有关的字样鉴于其通用含义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也不能作为商业标识起到区分来源及服务的作用。3.一审法院认定具有影响力的“滇医通”公众号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1)合道康成公司诉称其公众号具有在线问诊功能,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2)合道康成公司为了谋取利益肆意投放广告存在违法行为。(3)由于合道康成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滇医通”公众号平台已被腾讯公司禁用,无法在微信中搜索到且无法进行关注。所谓的知名服务或商品最基础的标准应为其具有合法性与稳定性,合道康成公司诉诸保护的主体合法性待定且已无法正常使用,不应被认定为知名服务,也不应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4.案外人找我帮企业管理咨询(昆明)公司对滇医通辅助挂号系统开发定成的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滇医通”字样的在先使用主体并不是合道康成公司。找我帮企业管理咨询(昆明)公司将滇医通辅助挂号系统(证书号:软著登字第E0066062号)授权给上诉人使用,上诉人依据合法的授权使用相关系统并使用“滇医通”等字样符合法律的规定。5.上诉人的经营范围远不止于被上诉人所称的“医疗中介服务”。上诉人已取得“互联网医院”的相关经营资质,所能合法开展的业务广于合道康成公司。上诉人的名称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上诉人享有所登记注册名称的企业名称权。原判要求上诉人修改名称于法无据,严重地侵犯了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四、合道康成公司自其开发、营运“线上医疗中介服务”并无获利,合道康成公司也无法证明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何种权利或使其遭受损失,原判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200000元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二审公正裁判。
合道康成公司答辩称
合道康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构成侵权正确,一审判决确定赔偿金额有不准确、不严谨之处,判赔金额过低。邹典作为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二审驳回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的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合道康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对合道康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1.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上使用“滇医通”字样;2.立即停止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上使用“滇医通”字样推广宣传信息;3.立即停止带有“滇医通”字样的申请行为;二、判令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及邹典在《云南日报》《春城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三、判令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及邹典共同承担100万元的法定赔偿;四、判令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及邹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维权合理开支2.4万元。合道康成公司当庭明确其主张的权益范围为:线上医疗中介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为载体进行的线上预约挂号、预约体检、预约手术、交费、报告查询、问询、交流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原审法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合道康成公司相关情况
合道康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计算机图文设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影视节目制作;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健康咨询;诊疗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施工;工程设计活动;国内贸易、物资供销。
二、合道康成公司对“滇医通”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推广情况,以及相关媒体对该服务平台的宣传情况
(一)关于“滇医通”服务平台的建设:1.“滇医通”微信公众号:2015年5月8日,名称为“滇医通”的微信公众号认证成功,账号主体为合道康成公司。合道康成公司主张其从该日起运营“滇医通”微信公众号,开展相关线上医疗中介服务。2.“滇医通”小程序:2020年8月6日,名称为“滇医通”的微信小程序认证成功,账号主体为合道康成公司。3.“滇医通课堂”小程序:2018年7月5日,名称为“滇医通课堂”的微信小程序认证成功,账号主体为合道康成公司。
(二)关于“滇医通”服务平台的运营:1.截至2021年5月19日14:54,“滇医通”微信小程序首页显示:在线交费“2669196人使用”、报告查询“4347903人使用”。审理期间,以上数据在持续增加中。2.截至2021年5月20日,“滇医通”挂号平台共入驻医院190家,开通挂号科室748个、挂号医生2473名,HIS系统维护科室5182个、HIS系统维护医生23147名,订单总数12938163人次,当日预约量10399人次。针对以上信息及数据,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3日通知合道康成公司到庭进行了现场演示。演示情况同上述内容,但数据有所增加。
(三)关于“滇医通”服务平台的推广:1.“滇医通”微博:2015年7月29日,昵称为“滇医通”的微博认证成功,账号主体为合道康成公司。2.2020年5月15日,合道康成公司与云南网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合道康成公司提供“滇医通”挂号、在线咨询、体检预约、在线交费、报告查询等功能跳转链接至云南网所属APP“云南智慧云”使用;“滇医通”微信服务号与云南网所属微信公众号相互列入白名单,双方可相互选取转载对方所推送的内容,并注明来源,实现双方品牌的相互推广等。3.2020年12月16日,合道康成公司与昆明掌上春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合道康成公司提供“滇医通”挂号功能跳转链接至掌上春城所属微信公众号“掌上春城”,进行有权限的医院在线预约挂号;“滇医通”微信公众号与“掌上春城”微信公众号相互列入白名单,双方可相互选取转载对方所推送的内容,并注明来源,实现双方品牌的相互推广等。4.2021年1月26日,合道康成公司与云南广电云上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为云南省移动宽带电视用户提供便捷的健康医疗资讯及专项的医疗健康服务包;合道康成公司在合作中发挥自身医疗资源整合优势,为合作项目提供专业医养服务的桥梁,与精准医疗资源进行连接进行合理配置,丰富合作内容等。
(四)关于“滇医通”服务平台的宣传:1.2016年11月29日,云南日报发布题为《厉害了Word“滇医通”!34家医院网上挂号,统一电子病历》的信息,内容为:今年,昆明市卫生计生委与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建设昆明市公立医院统一的预约挂号平台“滇医通”;截至11月28日,已有18所医院实现在线预约挂号,患者输入身份证号、电子病历和居民健康卡便可无缝对接;与医院自己的挂号系统或者第三方预约平台相比,“滇医通”更方便;平台还开通了微信支付功能,方便交费,缓解医院门诊排队交费的压力;亮点为构建昆明诊疗信息共享体系、建立分级诊疗业务协同体系、全市医疗数据的动态整合。2.2016年11月29日,七彩春城发布题为《昆明建公立医院电子病历数据库,打造“滇医通”预约挂号平台》的信息,内容为:昆明市卫生计生委电子病历信息系统暨滇医通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新闻发布会28日下午在金鼎科技园举行。据现场消息,昆明正在建30多家公立医院电子病历数据库,打造“滇医通”预约挂号平台,努力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模式、改进服务可及性、缓解群众看病难的问题。3.2016年11月30日,金色云岭转发题为《厉害了Word“滇医通”!34家医院网上挂号,统一电子病历》的信息,内容同“1”。4.2017年4月12日,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发布题为《我院已开通“滇医通”挂号,“滇医通”在手,轻松挂上专家号!》的信息,内容为:2016年,市卫生计生委与“滇医通”合作,建立全市公立医院统一的预约挂号平台……我院经过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项目建设,在医院各科室和HIS工程师的积极配合下,我院同步开通了滇医通预约挂号,市民可以事先预约挂号、费用支付、报告查询等功能。同时,该院还详述了滇医通挂号的具体步骤,并明确“预约成功后未就诊3次,将暂停您的身份证挂号、预约挂号资格六个月”。5.2019年11月11日,云南国际广播发布题为《平均每月有30万人次使用滇医通就诊》的信息,内容为:经过3年的运行,滇医通平台用户已达200万以上,注册医生达2万多名,合作医疗机构共80家,累计预约挂号已超600万人次,总服务人数已超4600万人次。平均每月有30万人次使用滇医通就诊,昆明每4个人中就有1人使用滇医通。6.2020年11月3日,悦读嵩明发布题为《嵩明县人民医院开通“滇医通”预约挂号服务》的信息,内容为:10月31日,嵩明县人民医院成功开通“滇医通”预约挂号服务。通过滇医通,市民可以实现医院预约挂号服务。7.2020年9月15日,掌上春城发布题为《滇医通新冠线上免费义诊及科普宣传》的信息,内容为:2020年新冠肺炎期间,滇医通作为云南省最大的医疗自媒体微信号,及时发表科普文章,组织权威专家线上科普直播,为8家公立医院搭建免费线上义诊咨询平台,切实做到了“助力疫情防控,推动健康科普”。截至目前,滇医通线上1000位医师为116950位患者提供免费线上咨询,滇医通已经开展10场抗疫直播,27篇原创文章已经为超过2200万患者提供科普信息。8.2021年3月5日,云南网发布题为《直播预报:孩子这几个“小动作”可能是近视了,家长千万注意》的信息,内容为:云南网联合滇医通邀请云南大学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儿童眼科与视光学主任医师胡敏进行《孩子近视怎么办?如何让读数不加深》的专题讲座。9.腾讯网转发来源于“滇医通”的信息《核酸检测怎么约?滇医通又快又方便!个人、团队轻松约》,内容为:微信关注滇医通公众号,进入“核酸检测”或“疫情医疗服务直通车”,一键预约核酸检测。同时,该文章还详述了做核酸检测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五)其他:1.2018年6月6日起,合道康成公司对多款名称为“滇医通在线问诊医师端软件”“滇医通健康直通车系统”“滇医通疫苗预约软件”“滇医通专家专诊软件”“滇医通手术预约系统”“滇医通症状自查软件”等含“滇医通”字样的计算机软件申请登记,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合道康成公司在2015-2017年期间,在多类别上申请注册“滇医通”“图标+滇医通”商标,均被驳回,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3.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微信公众号“因违规无法关注”。被告据此认为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服务及名称影响力贬损,不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合道康成公司称无法关注可能系因平台发布的广告触发腾讯公司的禁止性规定,但合道康成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维持服务正常开展,目前平台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另,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众号有“169位朋友关注”。4.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合道康成公司在运营“滇医通”平台期间,因服务不到位导致投诉。被告据此认为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服务及名称不具备知名度、影响力,达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要求。5.2021年7月9日,滇医通咨询公司向腾讯公司投诉合道康成公司运营的“滇医通”平台,称“该公司不具备合法滇医通商标,而且不具备服务能力,多个用户投诉电话无法接通,客服没有人回复,在挂号业务与我公司主营业务冲突且我公司具备工商给予滇医通字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版权”。腾讯公司的处理结果为“侵权投诉审核不通过”。
三、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及邹典相关情况
1.滇医通咨询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邹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的开发、应用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健康信息咨询;健康体检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国内贸易、物资供销。该公司股东为邹典(占股51%)、找我帮企业管理咨询(昆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找我帮公司,占股49%),出资时间均为2040年11月1日。
2.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邹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依托互联网提供远程营利性医疗服务;诊疗服务;健康咨询;医疗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应用、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销售;Ⅲ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该公司股东为找我帮公司(占股67%)、滇医通咨询公司(占股33%),出资时间均为2060年4月20日。
3.2021年2月5日,案外人找我帮公司对名称为“滇医通辅助挂号系统”的计算机软件申请登记,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2020年11月20日,找我帮公司出具软件使用授权书,授权滇医通咨询公司自2020年11月20日起长期使用该软件。被告主张“滇医通”的在先权利应认定为该软件的开发完成之日即2015年1月15日,且其获得了在先权利人的相关授权。
4.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强(同时系滇医通咨询公司的监事、与邹典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在多类别上申请注册“惠康滇医通”商标,均被驳回,驳回理由包括“该标志含有‘滇医’,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时,孙永强当庭陈述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以“滇医通”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以“滇医通”为名称开展各被诉侵权行为前,知道合道康成公司运营的“滇医通”服务。
四、被诉侵权行为
1.2021年4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依合道康成公司申请,对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在搜索栏输入“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置顶出现“滇医通(官网)”;点击该信息,跳转页面显示网址为www.dytgh.com,且页面左上角突出标识有“滇医通”字样。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据此出具(2021)云昆国信证字第32919号公证书。合道康成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2000元。经查询,网址为www.dytgh.com的备案主体为滇医通咨询公司,备案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
2.2021年4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依合道康成公司申请,对查询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在搜索栏输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搜索,置顶出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点击该信息,进入查询页面;输入“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点击查询,出现“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包括邹典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主要人员信息。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据此出具(2021)云昆国信证字第32917号公证书;合道康成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2000元。
3.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其企业名称为“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邹典。
4.2021年6月29日,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依合道康成公司申请,对手机登录微信公众号“滇医通挂号平台”、小程序“滇医通挂号平台”“滇医通咨询”所显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1)在搜索栏输入“滇医通官方”,在“全部”界面,出现小程序“滇医通”及合道康成公司名称、公众号“滇医通挂号平台(图标为心形图案+滇医通字样)”及滇医通咨询公司名称;进入“滇医通挂号平台”进行相应操作,①出现“关于公众号”界面,显示微信号为“dianyitong168”、账号主体为“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名称记录“2020年11月24日新注册、11月29日更名为滇医通挂号平台”;②出现“账号主体”界面,显示企业全称为“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③点击“官方挂号”,出现“即将打开‘滇医通’小程序”,点击“允许”,页面跳转至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小程序(点击右下角“我的”,出现“关于滇医通”界面,内容为合道康成公司及合道康成公司“滇医通”服务平台的介绍)。(2)在搜索栏输入“滇医通官方”,点击“小程序”,出现“滇医通”“滇医通课堂”“滇医通医师端”及合道康成公司名称、“滇医通挂号平台(图标为心形图案+滇医通字样)”*滇医通咨询(图标为心形图案+滇医通字样)”及滇医通咨询公司名称;进入“滇医通挂号平台”,点击“官方挂号”,出现“即将打开‘滇医通’小程序”,点击“允许”,页面跳转至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小程序(点击右下角“我的”,出现“关于滇医通”界面,内容为合道康成公司及合道康成公司“滇医通”服务平台的介绍)。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据此出具(2021)云昆国信证字第47170号公证书。
5.2021年8月4日,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依合道康成公司申请,对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在搜索栏输入“www.dytgh.com”,跳转页面左上角突出标识有“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字样及图标为“心形图案+滇医通字样”的小程序识别码和公众号登录码(扫描该码,直接进入由滇医通咨询公司运营的小程序和公众号)。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据此出具(2021)云昆国信证字第56584号公证书。
6.2021年8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依合道康成公司申请,对手机登录微信公众号“滇医通官方挂号平台”所显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在搜索栏输入“滇医通官方挂号平台”,在“全部”界面,出现公众号“滇医通官方挂号平台(图标为心形图案+滇医通字样)”;进入“滇医通官方挂号平台”进行相应操作,①出现“关于公众号”界面,显示微信号为“dyt-2030”、账号主体为“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名称记录“2021年7月20日新注册、7月21日注册滇医通官方挂号平台”;②出现“账号主体”界面,显示企业全称为“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③点击该平台首页下方“分诊台”,出现“预约挂号操作流程”页面及图标为“心形图案+滇医通字样”的小程序识别码(扫描该识别码,页面会跳转至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小程序;点击右下角“我的”,并在新页面点击右下角“关于滇医通”,会出现“关于我们”的界面,内容为合道康成公司及合道康成公司“滇医通”服务平台的介绍)。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据此出具(2021)云昆国信证字第61793号公证书。
五、关于行为保全及相关情况
合道康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被申请人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管理、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滇医通挂号平台’、小程序‘滇医通挂号平台“滇医通咨询’上使用‘滇医通’字样,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的民事裁定书。滇医通咨询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该民事裁定书后并未履行相关内容。
之后,滇医通咨询公司提出复议,一审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9月3日作出驳回其复议请求的民事裁定书。滇医通咨询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该民事裁定书后亦未履行相关内容。
2021年9月30日,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一审法院责令滇医通咨询公司对履行行为保全裁定书的情况作出说明。滇医通咨询公司表示其已经履行,履行方式为新用户无法关注其管理、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滇医通挂号平台”、小程序“滇医通挂号平台”“滇医通咨询”。合道康成公司认为该履行方式不符合行为保全裁定书内容,一审法院亦认为该履行方式不当,遂当庭作出明确要求。之后,滇医通咨询公司于当日向腾讯公司提出更名申请,并于2021年10月8日实现更名为“滇约通”(小程序)和“滇约通挂号——让就医变得更简单”(公众号),并于2021年10月11日实现图标更改为“心形图案+滇约通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及邹典是否实施了仿冒合道康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是,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及邹典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及邹典是否实施了仿冒合道康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商品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本案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对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仿冒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考量如下构成要件:1.原告所主张的服务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力,为知名服务;2.原告所主张的服务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特有性,能够区别服务来源;3.被告使用了与合道康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或近似的标识;4.上述使用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合道康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之后,自2015年5月8日起正式对外建设、运营、推广、宣传线上医疗中介服务,以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为载体,在患者和医院、医生之间搭建网络平台,提供线上医疗中介服务,实现网上预约挂号、预约体检、预约手术、交费、报告查询、问询、交流等,极大的方便了患者就医和了解医疗信息,也缓解了医院排队的压力和医疗资源使用不均衡的矛盾,不仅受到了患者的欢迎和支持,也得到了昆明市卫生计生委、昆明市近200家医院和云南网、昆明掌上春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广电云上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云南主流媒体的合作和背书,云南日报、七彩春城、金色云岭、云南国际广播、悦读嵩明、掌上春城、云南网等云南主流网络媒体亦自2016年起长期、持续对合道康成公司和合道康成公司提供的线上医疗中介服务进行宣传和介绍。综上,合道康成公司建设、运营的线上医疗中介服务,通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宣传和推广,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知名服务。
“滇医通”是由三个独立的汉字组合而成,分别为云南的简称“滇”,具有医生、医学、医治含义的“医”,具有连接、传达、到达含义的“通”,且“滇医”文字组合通指“云南医生”,本身均无特有性,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基于合道康成公司提供线上医疗中介服务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合道康成公司长期持续以“滇医通”冠名该服务,相关公众已将“滇医通”与合道康成公司、合道康成公司提供的线上医疗中介服务产生了固定联系:即“滇医通”作为服务名称具备一定影响,取得了显著特征和特有性,具有识别意义,能够指示特定的服务来源,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根据合道康成公司的主张,滇医通咨询公司涉及以下使用行为:(1)企业名称以“滇医通”为字号;(2)在网址为www.dytgh.com的网页上突出标识“滇医通”字样,以及“心形图案+滇医通字样”图标;(3)以“滇医通官方挂号平台”“滇医通挂号平台”命名微信公众号,以及使用“心形图案+滇医通字样”图标;(4)以“滇医通挂号平台”“滇医通咨询”命名微信小程序,以及使用“心形图案+滇医通字样”图标;(5)微信公众号“滇医通官方挂号平台”中设置的“滇医通”小程序识别码经扫描跳转至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小程序,并附有合道康成公司及合道康成公司“滇医通”服务平台的介绍,以及微信公众号“滇医通挂号平台”中设置的“官方挂号”经点击跳转至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小程序,并附有合道康成公司及合道康成公司“滇医通”服务平台的介绍。滇医通咨询公司完全复制了该文字组合作为其经营标识,包括作为企业字号,以及在经营中突出使用,存在的区别也仅同合道康成公司的实际使用情况一样,缀加图标或其他没有显著性的文字。因此,滇医通咨询公司使用了与合道康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标识。
根据合道康成公司的主张,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涉及以下使用行为:企业名称以“滇医通”为字号。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完全复制了合道康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滇医通”作为其企业字号,即使用了与合道康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标识。
经查明,邹典仅系滇医通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占股51%的股东,以及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直接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或存在其他侵权行为。
滇医通咨询公司作为与合道康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者,在选择、使用服务名称时更应当谨慎、注意,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产生冲突。然而,滇医通咨询公司仍然以合道康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滇医通”作为企业字号;以及在相同的线上医疗中介服务上使用与合道康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滇医通”完全相同的文字组合作为标识;甚至在其运营、管理的服务平台设置跳转至合道康成公司的同名服务平台的链接,并以“官方挂号”字样构建其与合道康成公司的同名服务平台的关系。以上使用情况必然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引人误认。滇医通咨询公司以其获得授权使用的“滇医通辅助挂号系统”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时间在先为由,提出其享有在先权。一审法院认为,国家版权局对滇医通辅助挂号系统”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时间并未审查、确认,仅系依申请记录;滇医通辅助挂号系统的名称仅系登记在计算机软件上,享有著作权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而非名称,且仅就该名称也不构成作品并享有著作权;本案的争议是滇医通咨询公司使用的商业标识与合道康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是否构成仿冒混淆,案外人找我帮公司即便在先授权滇医通咨询公司使用该计算机软件,也不延及商业标识。故合道康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相对于滇医通咨询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而言,构成在先权利,且有一定影响,应优先保护。
虽然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未直接参与滇医通咨询公司对于线上医疗中介服务平台的运营、管理,即未直接使用除其字号以外的被诉侵权标识,但因其与滇医通咨询公司紧密相关、经营范围也涉及医疗健康领域,其直接使用与合道康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滇医通”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必然对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引人误认。
邹典未直接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或存在其他行为,也不存在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不产生混淆、引人误认。
综上所述,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擅自使用与合道康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滇医通”服务名称相同的标识,构成混淆,引人误认为其与合道康成公司、合道康成公司的服务存在特定联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邹典未直接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也不构成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合道康成公司要求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属于制止侵权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道康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故而应当判决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上使用“滇医通”字样。滇医通咨询公司在其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上使用“滇医通”字样的行为,会对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引人误认,故而应当判令滇医通咨询公司停止相应的使用行为,该停止使用的范围及方式包括名称、内容、图标等中单独或缀加其他文字使用“滇医通”字样,以及不得链接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服务平台。关于停止带有“滇医通”字样的商标申请行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处理范畴,不予支持。但基于前述理由,如若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在本案判决之后,出现新的使用“滇医通”相同或近似字样的行为,并因此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则应认定为具有恶意,依法应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合道康成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滇医通咨询公司的侵权获利,也未举证证明其因滇医通咨询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一审综合考虑合道康成公司服务名称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和滇医通咨询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方式、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以及滇医通咨询公司明知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服务名称仍以“滇医通”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滇医通咨询公司系借助网络手段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滇医通咨询公司在原审法院作出并送达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后未及时履行裁定书内容等情节,酌定由滇医通咨询公司赔偿合道康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鉴于查明的事实仅能确认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以“滇医通”为字号注册了企业名称,并无证据反映其以“滇医通”为名开展了商业活动、实施了其他侵权行为,故判决其停止在企业名称上使用“滇医通”字样已能覆盖其侵权责任,不应再判决其承担赔偿合道康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合道康成公司为维权支出了相应的开支,一审酌定由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共同赔偿合道康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
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已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引人误认,对权利人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为消除影响,应判决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在省级刊物《云南日报》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被告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滇医通”字样,并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二、被告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上使用与原告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滇医通”相同的标识;三、被告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四、被告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被告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五、被告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被告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刊物《云南日报》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如逾期未刊登声明,法院将在该刊物上发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六、驳回原告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1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共计16036元,由原告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036元,由被告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被告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共同负10000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庭审中,诉讼各方为证明己方观点,均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合道康成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2021)云01民初28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云01民初28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2)云昆国信证字第17546号公证书,欲证实根据合道康成公司的申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裁定,要求滇医通咨询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管理、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滇医通挂号平台”、小程序“滇医通挂号平台”“滇医通咨询”上使用“滇医通”字样,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滇医通咨询公司不服,向昆明中院申请复议,昆明中院于2021年9月3日驳回了滇医通咨询公司的复议请求。但滇医通咨询公司无视人民法院的行为禁令,继续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滇医通”,滇医通咨询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性较大。2.云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平台投诉单2份及合道康成公司客服人员处理患者投诉事项记录截图,欲证实滇医通咨询公司及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使用“滇医通”标识的行为,已引起相关公众对所接受服务的来源产生严重混淆和误认,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合道康成公司多年来积累的良好商誉;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所实施的混淆行为系故意所为。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质证认为,合道康成公司所出示的证据1中,两份裁定书不是二审新证据,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其认为该证据缺乏调查过程。
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第46806584商标注册证、商标普通许可授权书,欲证实滇医通咨询公司有权以商标的形式使用“医通”等字样。2.昆明24家医院公众号截图,欲证实合道康成公司提供的医疗中介服务实际上是挂号服务,不具备在昆明范围内的影响力。3.服务协议,欲证实滇医通咨询公司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及能力。4.微信搜索截图、深圳市合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欲证实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主体也在使用“滇医通”字样。合道康成公司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质证认为,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该注册商标的国际分类为35类,与滇医通咨询公司的业务类别不符;证据2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合道康成公司提供的挂号服务并非针对特定医院,而证据2所列各个医院的公众号,仅能针对该院提供服务;证据3仅为一个民间服务协议,判断是否具有服务资质和能力,需相关的行政机关授权;证据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综合诉讼双方的举证、质证,对当事人就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争议或真实性可以通过政府公示信息确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但是否能证明举证方的观点,本院将在说理部分进行评述。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合道康成公司所出示的证据2的两份投诉单,均为网购九价HPV疫苗过程中针对滇医通咨询公司的投诉,投诉单系行政管理机关制作生成,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合道康成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一审遗漏认定合道康成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向昆明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调取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警记录。对于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微信公众号存续状态时称,“合道康成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维护服务正常开展,目前平台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微信公众号号现已无法搜索,无法新增关注。2.一审判决认定我方向腾讯公司投诉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平台时,腾讯公司的处理结果为“侵权投诉审核不通过”,实际上合道康成公司与我方均各自向腾讯公司投诉对方,均未获得通过。本院经审查认为,合道康成公司所提一审遗漏事实,一审庭审时已作回应,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未予确认并无不当。对于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诉讼双方无争议的部分,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补充确认如下事实:1.滇医通咨询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一审审理本案期间)注册“滇医通官方挂号平台”,于2022年1月6日以原“滇医通挂号平台”的名义重新申请认证了“滇医通平台”。2.合道康成公司将原“滇医通”公众号服务内容转移到了名为“滇医通官方号”公众号上。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双方讼争的内容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及邹典的行为是否对合道康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如构成不正当竞争,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邹典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一、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及邹典的行为是否对合道康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双方讼争的内容,如要判断两滇医通公司及邹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判断如下三方面的问题:1.合道康成公司主张的滇医通服务名称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邹典是否具体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滇医通咨询公司提出的在先使用抗辩能否成立。
(一)合道康成公司主张的滇医通服务名称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上诉提出,“滇医”为云南医者的统称,合道康成公司使用“滇医通”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也不能作为商业标识起到区分来源及服务的作用,原判认定合道康成公司使用的“滇医通”服务名称在云南省地域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不当,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
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包含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从中文汉字文意理解“滇医通”名称,确为一种普通表达,本身并无特性,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较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故针对作为一种普通表达的“滇医通”服务名称来讲,并不排斥其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和美誉度后,也能成为一个主体的识别符号,依然能够体现其自身的特有性和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合道康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滇医通”服务平台经过多年的建设、运营推广,“滇医通”微信小程序显示在先线交费人数已达260余万、报告查询人数已达430余万;“滇医通”挂号平台已入驻医院190家,开通挂号科室748个,挂号医生2473名,订单总数上千万;“滇医通服务平台”也得到了昆明市卫生计生委、昆明市近200家医院和云南网、昆明掌上春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广电云上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云南主流媒体的合作和背书,云南日报、七彩春城、金色云岭、云南国际广播、悦读嵩明、掌上春城、云南网等云南主流网络媒体亦自2016年起长期、持续对合道康成公司及其提供的线上医疗中介服务进行宣传和介绍,推广使用“滇医通”挂号、在线咨询、体检预约、在线交费等;合道康成公司还与昆明市卫生计生委合作,建设昆明市公立医院统一的预约挂号平台“滇医通”。经使用、宣传,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服务平台在云南省内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强的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知名服务的名称。合道康成公司诉请保护的“滇医通”,属于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服务的名称。
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认为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服务平台仅在昆明地区具有一定影响,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原判认定标准过低。本院认为,至于影响力的地域范围,现有法律及相关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影响力,包括该区域内公众的知悉度、使用量及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均可以作为判断该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影响力的标准。就本案来讲,在昆明地域以及云南省范围内,相关公众已经对“滇医通”具有较高的认知度,且使用量巨大,在缓解本地医疗资源紧张,方便患者就医方面,已发挥了积极作用,故原判认定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服务名称具有影响力正确,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所提相应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另提出,合道康成经营的“滇医通”服务平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商业标识利益不属于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益。本院认为,合道康成公司在开发、运营“滇医通”服务平台过程中,不排除存在夸大宣传,所推广、从事的服务不完全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等情形,但上列行为可由监管机构和网络运营平台依法处置,而现有证据不能反映“滇医通”服务平台存在不法行为致使其知名度降低或者消失。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所提“滇医通”主体合法性存疑,不应被认定为知名服务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二)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邹典是否具体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根据合道康成公司提供的五份公证保全证据看,滇医通咨询公司实施了如下侵权行为:(1)企业名称以“滇医通”为字号;(2)在网址为www.dytgh.com的网页上突出标识“滇医通”字样,以及“心形图案+滇医通字样”图标;(3)以“滇医通官方挂号平台”“滇医通挂号平台”命名微信公众号,以及使用“心形图案+滇医通字样”图标;(4)以“滇医通挂号平台”“滇医通咨询”命名微信小程序,以及使用“心形图案+滇医通字样”图标;(5)微信公众号“滇医通官方挂号平台”中设置的“滇医通”小程序识别码经扫描跳转至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小程序,并附有合道康成公司及合道康成公司“滇医通”服务平台的介绍,以及微信公众号“滇医通挂号平台”中设置的“官方挂号”经点击跳转至合道康成公司的“滇医通”小程序,并附有合道康成公司及其“滇医通”服务平台的介绍。
滇医通咨询公司作为与合道康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者,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名称“滇医通”作为企业字号,以及在相同的线上医疗中介服务上使用“滇医通”,甚至在其运营、管理的服务平台设置跳转至合道康成公司的相同服务平台的链接,并以“官方挂号”字样构建与合道康成公司同名的服务平台,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除在企业字号中使用“滇医通”外,并未直接实施其他侵权行为,但因其与滇医通咨询公司为关联公司,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滇医通”的行为,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在案并无直接证据证实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邹典实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合道康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的权利、义务及股东对公司责任的承担模式,不能判定邹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滇医通咨询公司提出的在先使用抗辩能否成立
滇医通咨询公司列举了“医通”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普通许可授权书,欲证实其可以合法使用“滇医通”标识。经查,涉案的权利标识“滇医通”与“医通”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滇医通咨询公司也未规范使用其获得授权的注册商标,且滇医通咨询公司获得授权使用的“医通”注册商标注册时间为2021年4月,其获得授权的时间为2022年1月,均在涉案服务标识“滇医通”建设完成之后,滇医通咨询公司所提合法使用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滇医通咨询公司抗辩称,“滇医通”的最先使用者是将滇医通辅助挂号系统授权给其的找我帮企业管理咨询(昆明)公司。但滇医通咨询公司支持该主张的证据为2021年2月5日找我帮企业管理咨询(昆明)公司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鉴于我国著作权登记证书采用自愿登记原则,对所登记的相关内容,需由登记人自行负责。滇医通咨询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该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日期即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时间,且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权利客体为计算机软件,并非“滇医通”标识,找我帮企业管理咨询(昆明)公司授权滇医通咨询公司使用该计算机软件,也不能延及商业标识。滇医通咨询公司据此主张在先权,本院不予采纳。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企业字号登记备案,鉴于行政机关登记企业字号仅进行一般性审查,对已登记的企业字号如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情形的,也应依法判定为不正当竞争。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的相应抗辩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
二、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对合道康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判令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滇医通”字样,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滇医通咨询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上使用与合道康成公司服务名称“滇医通”相同的标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鉴于讼争双方经营地址均在昆明地区、服务内容部分重合,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的行为确已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消除影响,原判要求两滇医通公司在云南省内省级刊物《云南日报》上刊登声明,亦属合理判决,本院亦予以维持。
关于本案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合道康成公司认为两滇医通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较大,原审判赔金额过低,且判决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滇医通咨询公司及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提出,合道康成公司自认其在线上医疗中介服务并无获利,其也未证明两滇医通公司侵犯了何种权利或使其遭受损失,一审酌定判赔2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实际损失及非法获利均无法确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四项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审综合考虑了合道康成公司“滇医通”服务名称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和滇医通咨询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方式等因素,酌定由滇医通咨询公司赔偿合道康成公司20万元,由滇医通咨询公司和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共同赔偿合道康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虽未支持合道康成公司要求诉讼相对方停止带有“滇医通”字样的商标申请行为,但明确提出“若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在本案判决后出现新的使用‘滇医通’相同或者近似字样的行为,并因此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则应当认为具有恶意,依法应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滇医通咨询公司在一审作出行为禁令期间,并未完全遵守禁止令,特别是一审宣判后,滇医通咨询公司又将其一审期间新注册的“滇医通挂号平台”于2022年1月6日重新申请认证了“滇医通平台”,虽该行为虽不属于一审裁定的行为禁令范围,但其在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判令其在运营的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上停止使用“滇医通”标识的情况下,滇医通咨询公司依然继续在微信公众号上注册使用“滇医通”字样,滇医通咨询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特别严重,并变相抵触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本院将据此情节判令滇医通咨询公司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据此酌情增加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合道康成公司要求增加赔偿金额的上诉请求,本院部分予以采纳。至于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因其企业名称中含有“滇医通”字样,且与滇医通咨询公司为关联公司,进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还存在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原判认为停止其在企业名称上使用“滇医通”字样已能覆盖其侵权责任恰当,合道康成公司要求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共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合道康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确定的赔偿金额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即:一、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 (云南)有限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滇医通”字样,并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二、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上使用与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滇医通”相同的标识;四、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五、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刊物《云南日报》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如逾期未刊登声明,法院将在该刊物上发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部分;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部分;
三、变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
四、驳回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滇医通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的上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16元,由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36元,由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9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25元,由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 灵
审 判 员 冉 莹
审 判 员 刘小华
二0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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