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故宫”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以竞争行为为规范对象,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范基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除传统的商品流通市场,在文化市场、技术市场等新兴市场的关系中,主体、利益多元,竞争关系复杂,竞争关系的构成不取决于经营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或是属于现实存在的竞争,而是取决于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经营利益的可能性,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营利益,即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属性和不正当性,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均为于市场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任何一方以不正当的方式与对方或其他经营者争夺交易机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受损害方即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故宫”作为故宫博物院的简称,在故宫博物院成为事业单位法人之前,即早已为公众所熟知,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提及“故宫”时,人们首先会想到故宫博物院,而不是其他含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性权益。本案中,涉案的两瓶酒标注的生产信息、酒瓶包装样貌,与涉案侵权公证书公证页面展示“故宫液”酒瓶样貌基本一致,同时,基于四川故宫公司认可北京故宫公司网站上展示的酒系其生产销售的,在案证据可以初步证明上述故宫博物院所购“故宫液”酒系四川故宫公司生产销售。鉴于四川故宫公司生产销售的“故宫液”酒瓶包装盒标注的“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且北京故宫公司在其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宣传酒产品并在展示的产品图旁标注“故宫博物院监制”以及展示有“故宫博物院监制”的标牌中均包含有故宫博物院名称,“故宫”是故宫博物院企业名称组成部分中极具知名度有着显著识别作用的字号,法院认定上述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故宫博物院“故宫”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7283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2799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故宫酒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故宫博物院。
一审裁判结果:一、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北京故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故宫博物院经济损失30 000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 000元;三、四川故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故宫博物院经济损失300 000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 000元;四、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上就各自对故宫博物院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负担);五、驳回故宫博物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73民终27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故宫酒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故宫博物院。
一审被告:故宫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故宫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故宫公司)与被上诉人故宫博物院、一审被告故宫酒业(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故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7283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四川故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魏伯吹,故宫博物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焕、肖越心接受了本院询问,北京故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四川故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故宫博物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实质是代表故宫博物院对外开展合作,我方与故宫博物院方双方的监制合作期限应至2015年5月31日。四川故宫公司与监制相关的包装均在监制合作期内设计、生产,而相应监制酒也系基于该包装进行的生产,双方监制合作结束未曾生产过新的包装和监制酒。被诉侵权产品两瓶故宫液系故宫博物院自行购买,未经过公证,一审法院认定该产品与北京故宫公司在网页上展示的酒外观一致,进而认定为四川故宫公司生产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有误。首先,四川故宫公司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其次,一审判决赔额过高。再次,我方在双方监制合作到期后,未进行新的监制酒生产,而接到本案的法律文书后,也未再对外销售监制酒,同时要求所有经销商下架所有的相关产品。因此,我方事实上已经停止了相应的生产、销售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已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基础。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我方基于不正当竞争为行为承担刊登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辩称
故宫博物院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正确。四川故宫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上诉请求不应支持。
一审原告诉称
故宫博物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共同赔偿故宫博物院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支出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公证费1500元,共计1 101 500元;3.判令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在《法治日报》上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故宫博物院主张的权利及知名度有关的事实
故宫博物院系事业单位法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收藏展览宫廷文物,展示文化遗产。文物收藏与保护.文物展览.文物及相关研究.文物修复.古代建筑研究与维修.文物宣传.考古发掘.相关文物和旅游资源开发。
故宫博物院为证明故宫博物院的知名度,提交了网页打印件。网址www.gov.cn的网页显示,2006年3月28日《世界文化遗产-故宫》,“世界遗产委员会评价紫禁城是中国五个多世纪以来的最高权力中心,它以园林景观和容纳了家具及工艺品的9000个房间的庞大建筑群,成为明清时代中国文明无价的历史见证。...现辟为’故宫博物院’。...现在,故宫的一些宫殿中设立了综合性的历史艺术馆、绘画馆、分类的陶瓷馆、青铜器馆、明清工艺美术馆、...,是中国收藏文物最丰富的博物馆,也是世界著名的古代文化艺术博物馆,其中很多文物是绝无仅有的无价国宝。...”。北京文物局网站网页显示北京故宫时代明、清,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人民网网页显示,2021年5月19日《全国十大最受欢迎博物馆,河南占俩》有“...哪些博物馆更受欢迎?数据显示,上半年最受欢迎的十大博物馆是:故宫博物院、河南博物院...。”的内容;2020年5月21日《故宫博物院位列海外综合影响力前十博物馆榜首》有“中新网北京5月21日电...中国文物交流中心日前发布的一份<2019年度全国博物馆(展览)海外影响力评估报告>(简称‘报告’)显示,海外综合影响力前十名的博物馆中,故宫博物院位居榜首...。最受欧洲受众欢迎博物馆前十、最受美国受众欢迎博物馆前十、最受日韩受众欢迎博物馆前十的榜单前三甲与总榜单相同,也是故宫博物院...。报告表示,2019年,故宫博物院海外媒体报道量约1.5万篇,报道媒体覆盖近70个国家,...海外主流媒体的积极报道助力故宫博物院保持较高海外品牌知名度。...是上榜博物馆中唯一一家获海外社交平台发文量上千条的博物馆。此外,其行业声誉尤其是国际学术声誉度同样表现不俗。...”的内容。齐鲁晚报(数字报)(文字快照...20210528...)《博物馆海外“出圈”之路》有“《2020年度全国博物馆(展览)海外影响力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既包括国家博物馆,也包括非国家博物馆...’海外综合影响力’前十榜单显示,故宫博物院位居榜首...。在这份榜单里,故宫博物院综合影响力指数遥遥领先,超出榜单第二位数值近1.2倍...。”的内容。中国新闻网网页显示,2012年8月20日的《单霁翔:故宫博物院应成为世界五大博物馆之一》中有“...北京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日前接受中新社记者独家专访,...从参观人数上相比,故宫博物院2010年参观人数约为1283余万人次,2011年约1411余万人次...。”的内容。www.xinhuanet.com网页中有2019-12-23《1900!故宫年客流量创新高》显示“12月19日...今年故宫博物院接待观众数量已突破1900万人次...。”的内容。人民网《王旭东:使命与担当故宫博物院95年的回顾与展望》(2020年10月11日...来源:故宫博物院院刊)中有“2020年紫禁城建成600年,故宫博物院成立95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故宫博物院的各项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据统计,1930年至1948年的18年内累计观众为300多万人次。1949年至2019年的70年间,故宫博物院累计接待观众4.56亿人次...。2019年,故宫博物院共接待观众1933万余人次...。”的内容。人民网2020年10月21日《各界代表齐聚故宫博物院共话紫禁城600年》中有“...故宫博物院是著名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与世界文化遗产之地,在古建筑保护、文物管理、陈列展览、学术科研、公共服务等方面起着重要示范作用,对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广大民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家软实力意义重大。’国家文物局长刘玉珠说...”的内容。
故宫博物院称经故宫博物院授权、研发的以故宫历史文化为题材的文创产品,品种丰富、覆盖领域较广,并不断推陈出新;一经面世,受到市场认可及广大消费者的高度喜爱,2017年文创产品销售额已突破15亿元,且每年仍以趋势增长。故宫博物院为证明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的知名度,提交了网页打印件。www.ipivot.cn网页,2015-12-11《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半年卖出7亿元》中有“...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近期透露,当前故宫文创品有7000多件,今年上半年文创产品销售额已突破7亿元,已超过去年全年销售额。...”的内容。2019-5-16《博物院文创潜力巨大,故宫年入15亿才只是刚起步》中有“...随着IP市场增大,2017年故宫文创产品的总营业额达到15亿,这一数字超过了A股1500家上市公司的营收。...比如故宫,2012年后,其在产品授权、种类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一年后,故宫在售商品就突破了5000种,销售额突破6亿元,2015年,带动周边产业实现销售额近10亿元。...”的内容。百度网页《身为“文创一哥故宫到底有多成功?》中有“...从2008年最早的故宫淘宝店诞生开始,故宫文创也开启了历史人物IP孵化之路...在CBNdata此前发布的’博物馆红上富豪榜’中,故宫博物院博物院以2.42亿元的累计销售额位列第一...”的内容。网易网页《故宫博物院文创,打造新文化符号》中有“...故宫作为一个有着近600年历史的文化符号,拥有众多的宫殿建筑群和文物古迹...近年来,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带动下,故宫成为’网红’。...在网上购物平台,故宫博物院有6家相关店铺...”的内容。光明网网页《故宫已开发生产文创产品13098种》的内容。荔枝新闻网页有《世界博物馆日:在册博物馆5525家,文创消费者超900万,我们想给过去一个未来》中有“故宫博物院...,故宫淘宝及其系列文创在阿里平台上拥有近800万的粉丝数,是消费者最喜爱的博物馆联名店铺,故宫模式也成为其他博物馆纷纷效仿的文创模式。...”的内容。打印件页面下方显示www.cnki.nnet、标题《2019博物馆文创产品市场数据报告》,内容包括“...今年8月,清华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和天猫联合发布的《2019博物馆文创产品市场数据报告》显示:...目前,已有24家博物馆入驻天猫,仅故宫就在淘宝天猫开了6家店。...仅在淘宝天猫逛博物馆旗舰店的累计访问量就达到16亿人次...”。
故宫博物院为证明故宫博物院在各主流电商及社交平台开设多家店铺销售包括服饰、家具、生活、彩妆、出行、文具、首饰、文房书籍等种类文创产品,以及各类店铺销量大,还提交了通过百度进入相关页面的网页打印件、微信搜索故宫微店的打印件。其中包括网址为dpm.org.cn的故宫博物院博物院中文网站网页打印件,页面显示有展览、教育、探索、学术、文创等栏目;还包括天猫、淘宝、京东网络平台店铺商品展示、经营者资质等内容的网页。其中天猫故宫博物院文创旗舰店的经营者信息显示为北京故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展示的包括故宫小确幸笔记本...总销量10万+...、故宫瑞启红福手绳...总销量6万+...等图片;京东故宫文创官方旗舰店经营者资质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北京良品舍商贸有限公司及展示的包括故宫文创故宫雪趣马克杯...已有2000+人评价...、故宫文创故宫脊兽黄铜书签礼盒...已有1000+人评价...等图片。微信搜索故宫微店的打印件显示搜索的故宫官方旗舰店的账号主体为北京故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8年3月6日注册,展示有枇杷山鸟图/果熟来禽图.帆布包¥79、宫猫纳福.文件夹岁朝款望月款¥8...等。
故宫博物院称故宫文创产品作为故宫商品化权益的延伸,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与社会意义,就此提交了网页打印件。百度网页《爆红的北京故宫文创产品,不只是颠覆性的创意》包括“...故宫文创产品的火爆,利益于故宫丰富的文化资源以及匠心的文化创意。...使故宫文创呈现给我们的是富有历史性、知识性、生活性、时尚性、趣味性等多元化融合的产品。”的内容;《故宫文创产品火爆背后最大的变化:以观众的需求角度出发所有东西都有功能性》包括“经济观察网记者...身处紫禁城中,故宫博物院和“故宫淘宝”却早已火爆网络,趣味化的皇宫物件、线下门店、咖啡馆频频成为爆款。...已有24家博物馆入驻天猫,仅故宫就在天猫天猫和淘宝平台上开了包括“故宫淘宝”故宫博物院文创旗舰店“朕的心意”在内的6家不同店铺。...故宫的产品除了传递美好的祝愿...实际上更多的是文化的传承。”的内容;《故宫文创研发的启示以优质文化产品增强文化认同》(中国经济网)包括“...创造性、创新性发展,要求我们不仅尊重和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要善于转化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故宫博物院文化创意产品研发自2011年起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截至2018年,故宫博物院共研发11900多种文化创意产品。...“故宫文创”在社会公众中影响力不断提高,逐渐成为故宫博物院进行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的内容。《博物馆文创的’故宫经验’》(中国青年报)包括“...近年来,故宫文创受到普遍关注。一个博物馆用几年时间,研发近万种文化产品,造就一系列文化现象,...故宫是个大IP,在故宫这个大IP的组成里,藏品保护和研究、展览展示,是各项工作的基础,而宣传、教育、文创是外延内容。各方面工作协调统一,才能成就博物馆的整体影响力。...”。
二、与故宫博物院进行授权有关的事实
署期2010年7月16日的《监制合同》载明由故宫博物院(甲方)与四川故宫公司(乙方)就乙方生产的“故宫系列酒监制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审核同意为乙方的“故宫”系列酒项目(简称监制产品,系列酒名称详见附件,附件由乙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商品包装设计、产品宣传进行监制。第二条甲方对乙方生产的监制产品的包装设计、产品宣传进行监制、监督和检查,对产品质量等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并保证本监制产品不侵犯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权益。第三条甲方监制产品,监制期限为三年(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监制费用为每年35万元。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对任何个人和机构监制本合同第一条所述项目包含的产品(即不监制酒类产品)。第七条监制产品的包装设计和宣传材料,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经甲方书面认可,且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提供了监制产品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后,乙方方可设计制作包装、对外销售产品,对外宣传。乙方确认,其实施的任何行为凡涉及到甲方名称的,均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第八条甲方同意在故宫博物院的合适场所展示和销售乙方生产的监制产品。展示柜和产品由乙方自行准备,并于展示完毕后自行取回,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第九条乙方保证监制产品的质量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甲方将每年至少派两名监督人员不定期的前往乙方对监制产品的生产过程等进行检查。涉及费用(交通、食宿等)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每年向甲方提供由市级以上食品检验部门出具的监制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乙方每年6月1日前提供该质量检查合格报告)。甲方接到质量检测报告后,向乙方颁发该年度故宫博物院监制证书,监制证书上鉴印甲方监制专用章(钢印)。第十条产品监制证书证书的制作工本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在三年监制期间,每年5月31日前乙方应将上年度生产、销售的监制产品数量情况制表交予甲方备案。在三年监制期满后10日内,乙方应交已经销售的、尚未交甲方备案的监制产品的数量及库存监制产品数量制表交予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可将库存产品全部销售完为止。
上述事实,有《监制合同》在案为证。故宫博物院与四川故宫公司均认可该《监制合同》已于2013年7月31日到期终止。
三、与故宫博物院主张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有关的事实
北京故宫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6日,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仅限预包装食品);委托生产白酒;餐饮管理;产品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四川故宫公司系2001年6月1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白酒、红酒、饮料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管理服务;旅游文化产品开发、销售。
2020年9月11日,故宫博物院委托代理人屠兴左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操作公证处计算机登录相关页面截屏的过程进行了监督,出具了(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93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内容显示:在360浏览器搜索栏内输入“baidu.com”后在页面检索框中输入“故宫酒业”,点击“故宫酒业官网故宫酒业品牌中心”后页面网址为www.gugong1562.com,页面展示的酒瓶瓶身有“故宫御酒”“故宫博物院监制”“四川故宫公司出品”;点击“故宫酒业官网故宫酒业品牌中心”,页面“故宫品牌”内容中有“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庄豫王在今四川宜宾江安龙门口取五谷精工酿制美酒,此为故宫酒业距今450多年历史的明代1562御窑池。故宫博物院原院长,现故宫博物院考古专家组长吕济民在考证了故宫贡酒的历史渊源后,亲笔题写‘故宫贡酒,皇家珍品’,确立其在中国酒业历史上的显赫地位。”点击页面上方的“国藏系列”“御酒系列”“液宴系列”“联系我们”,相关页面显示网址www.gugong1562.com;“国藏系列-四百多年的进贡历史,两千多年的酿酒文化孕育了故宫御酒独特的皇室品味。...”页面图片显示了瓶身、包装及“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御酒系列”页面显示了瓶身、包装及“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关于我们内容包括“故宫酒业集团总部位于北京,工厂设立于四川省宜宾市江安。这里是酒文化的发源地之一...‘故宫’系列白酒以明清现代宫廷传统酿造工艺为基础,取当地优质泉水,集五粮之精华,沿用宫廷酿酒秘方,中温发酵,蒸馏陈酿。”“液宴系列”页面有“故宫液酒陈香醇厚,芬芳弥漫,属于下第一宫之尊贵姊妹,曾为皇家专享,今又流誉华夏。”,展示有圆形瓶盖顶部为红色、侧面为金色及红色不透明酒瓶瓶身上标有金色“故宫液”字样的产品图片;以及方形瓶盖、瓶颈部为圆形金色、透明酒瓶瓶身上标有金色“故宫液”字样的产品图片;“联系我们”显示有故宫酒业(北京)有限公司、故宫酒业集团国际品牌中心、公司网址www.gugong1562.com、微信公众号故宫酒业、故宫酒业品牌中心、工厂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在360浏览器搜索栏内输入“https://beian.miit.gov.cn”后在页面检索框中输入上述内容搜索并按系统提示完成操作,点击“详情”进入后,页面内容显示许可证号京ICP备18058930、主办单位故宫酒业(北京)有限公司、审核时间2018-11-26、网站名称故宫酒业、网站首页网址www.gugong1562.com,网站域名gugong1562.com。
故宫博物院提交的微信截图打印件显示:1.2017年2月21日注册“故宫酒业品牌中心”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北京故宫公司,内容显示有“故宫液”酒的酒瓶、包装,图片展示该酒瓶的底座上标有“北京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等。2.故宫博物院称于2022年6月9日开庭之日从北京故宫公司的上述微信公众号截屏并提交打印件,其标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展示的故宫液酒底座上标有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拟证明北京故宫公司至今仍存在侵权行为。四川故宫公司于当庭查看了上述微信公众号中故宫博物院所述上述内容,但认为该打印件界面无法显示取证时间,该公众号为北京故宫公司经营与其无关。
故宫博物院提交于2021年5月21日购自北京增金餐饮有限公司酒两瓶,其中:1.包装盒主色调为黄色,包装盒上标注故宫博物院监制、故宫液、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浓度52%Vol,生产单位四川故宫公司、产地四川宜宾市,瓶盖处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11/27;包装盒内为方形瓶盖、瓶颈部为圆形金色、透明酒瓶瓶身上标有金色“故宫液”一瓶。2.包装盒主色调为红色,包装盒上标注故宫博物院监制、故宫液、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浓度52%Vol,生产单位四川故宫公司、产地四川宜宾市,瓶身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10/1;包装盒内为圆形瓶盖顶部为红色、侧面为金色及红色不透明酒瓶瓶身上标有金色“故宫液”一瓶。发票显示2021年月日、北京增金餐饮有限公司印章、金额元。四川故宫公司否认上述两瓶酒系其生产,称在上述酒瓶瓶身显示的生产日期未生产过相同包装的酒产品。
故宫博物院提交的企业信息打印件显示,北京故宫公司的股东类型为自然人股东,包括熊小锋等。四川故宫公司股东类型为企业法人,包括四川故宫御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3日的四川故宫御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发起人包括熊小锋、四川爱心(集团)有限公司,熊小锋实缴出资1700万元。故宫博物院主张北京故宫公司股东之一熊小锋为四川故宫公司股东四川故宫御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的大股东,故熊小峰是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因此认为涉案侵权行为为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合意的共同侵权行为。
四川故宫公司就其辩解提交的证据:
(一)为证明双方不具有竞争关系及故宫博物院已在另案中主张四川故宫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酒产品属重复主张,提交了各方企业信息网页打印件;还提交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起诉状,起诉状载明故宫博物院为故宫、被告为四川故宫公司与北京金敏宏达商贸商贸有限公司、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判令四川故宫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载有“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白酒的行为等。故宫博物院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为证明故宫系列品牌酒具有悠久的历史,故宫博物院和四川故宫公司均基于故宫酒产品开展系列合作提交了:1、江安县志。该复印件显示“第十篇工业337页”“...5.酿酒本县酿酒历史甚长。自明清以来,除高粱烧酒(即白酒)之外,‘红桥苦酒’亦甚有名。...1952年,建立地方国营江安酒厂...1985年,因营酒厂更名为故宫液酒厂...。”。2、宜宾市志。该复印件482-483显示“...1990年,52度故宫液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省优质产品’称号;1992年52度故宫液在成都获‘首届巴蜀食品博览会金奖’;1993年52度故宫液获‘首届国际名酒博览会特别金奖’的‘包装金奖’。...1993年,北京故宫博物院领导和专家对故宫液、故宫贡酒的配方、生产工艺流程进行考证和产品鉴定后。将其定为院酒,并对‘故宫液、故宫贡酒’实行监制。故宫液、故宫贡酒产于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宜宾故宫液酒厂。...1987年,以故宫牌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1992年,组建四川故宫公司。1993年,开发出故宫贡酒,又成立故宫贡酒公司,专事生产故宫牌系列酒。...。”。故宫博物院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
(三)为证明四川故宫公司及故宫牌系列酒多年来获得多项荣誉、公司及其产品在市场均具有较高的口碑,四川故宫公司在与故宫博物院合作经营中致力于维护故宫品牌及故宫博物院的良好信用,并未给故宫博物院带来消极影响,提交了包括与宜宾故宫液酒厂、故宫贡酒公司的获奖证书、四川故宫酒业集团、上海故宫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有关的获奖证书。故宫博物院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四)为证明故宫博物院自1993年起为故宫系列酒进行监制,自2002年起即以自身名义或其全资机构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名义与四川故宫酒公司签订协议为四川故宫公司生产的故宫系列酒进行监制,提交了:1、载明时间1993年4月-1998年3月31日故宫博物院监制四川宜宾江安县故宫贡酒公司“故宫液”“故宫贡酒”两种产品的证书。2、署期2002年9月26日《合作意向书》、署期2002年12月29日的《合同书》。其中《合同书》载有甲方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乙方四川故宫公司;甲方同意代表故宫博物院为乙方生产的故宫系列酒的质量进行监制;监制期为五年,自2002年12月29日起至2007年12月28日止。监制采取每一年授权监制的方式,监制证书证书有效期一年;在监制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在其生产的故宫系列酒的外包装装潢、宣传广告上印制“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其他产品不得使用;双方合作期间,乙方注册的故宫酒商标不得转让、出让或授权他人使用。3、故宫博物院出具的署期2002年12月29日的《授权证书》。载有“兹授权四川故宫公司在其生产的故宫系列酒外包装上使用‘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授权使用期限为2002年12月29日起至2003年12月28日止。”4、甲方故宫博物院、乙方四川故宫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署期2009年7月6日的《合作经营合同》载有甲方提供东华门大街97号作为乙方经营场地,由乙方负责经营,甲方对乙方经营进行管理;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署期2013年6月3日的《合作经营合同》载有甲方提供东华门大街97号作为乙方经营场地,由乙方负责经营,甲方对乙方经营进行管理;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5、署期2010年7月16日的《监制合同》。载有甲方故宫博物院、乙方四川故宫公司;甲方审核同意为乙方的“故宫”系列酒项目的商品包装设计、产品宣传进行监制;甲方监制产品,监制期限为三年(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监制费用每年35万元人民币;在三年监制期满后10日内,乙方应将已经销售的、尚未交甲方备案的监制产品的数量及库存监制产品的数量制表交予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可将库存产品全部销售完为止。6、署期2014年5月30日的《合作协议》。载有甲方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乙方四川故宫公司;甲方审核同意为乙方开发、生产、销售故宫系列白酒,名称、规格、数量详见附件;甲方对乙方生产的产品的包装设计、产品宣传进行监制和检查,对产品质量等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甲方收取合作服务费,费用为每年35万元人民币;在合作期满后10日内,乙方应将已经销售的、尚未交甲方备案的产品的数量及库存产品的数量制表交予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可将库存产品全部销售完为止。7、甲方故宫文化服务中心、乙方四川故宫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署期2014年6月9日的《合作经营合同》。载有甲方为乙方提供东华门大街97号作为乙方经营场地,由乙方负责经营,甲方对乙方经营进行管理;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8、甲方故宫文化服务中心、乙方四川故宫公司签订的署期2014年6月9日的《合作协议》。载有甲方审核同意乙方独家开发、生产、销售、宣传故宫博物院建院90周年系列纪念酒,具体开发数量、品种、销售、宣传方案等(详见附件);甲方对故宫博物院建院90周年系列白酒项目的商品包装设计、产品宣传进行指导、配合;乙方针对故宫博物院建院90周年系列酒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本合同合作非限量纪念酒的生产日期截至为2015年12月31日。9、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出具的暑期2014年6月9日有《授权书》。载有“兹由故宫文化服务中心监制授权四川故宫公司开发、生产、销售故宫博物院建院90周年纪念酒。”10、2015年1月、2月、6月的《故宫酒业北京分公司销售单》显示,购货单位故宫文化服务中心、商品名称为故宫博物院建院90周年纪念酒、数量共计4000瓶、单价均为590。11、网银付款记账凭证。显示2012年6月15日、2013年6月15日、2013年6月15日四川故宫公司向故宫博物院分别付款10万元;2015年11月12日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出具的发票显示其收到四川故宫公司服务费35万元;;2016年6月29日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出具的发票显示其收到四川故宫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费10万元。12、故宫博物院出具的署期2017年10月19日的《证明》。载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是故宫博物院唯一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法律法规及故宫博物院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文化产品服务;并经院授权负责开发故宫元素的文化产品,并在院内进行销售。”13、故宫博物院出具的署期2017年10月16日的《情况说明》。载有“北京市东城区工商局:我单位与四川故宫公司属长期合作关系,该公司多年来一直从事‘故宫’品牌酒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现与北京紫禁博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成立:故宫酒(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以工商审核为准)使用‘故宫酒’作为该企业字号。请予以办理”。14、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出具的署期2017年6月10日的《说明》。载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我单位...是隶属故宫博物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其主要职责是:...3.在对外合作中经院授权代表故宫博物院直接以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名义签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单位与四川故宫公司属长期合作关系,我单位知晓并同意在天猫申请开立‘故宫’品牌的酒业官方旗舰店,请贵单位予以办理。”。17、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显示: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成立于1952年12月30日,2021年2月7日名称变更为北京故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人为故宫博物院。
故宫博物院对上述证据中,认为四川故宫公司与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签的合同与故宫博物院与本案无关,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认可证明目的;与故宫博物院签订的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四川故宫公司称履行监制合同,其与关联公司向第三方订制了相应的故宫系列酒外包装,用于生产和销售。提交了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期间,包括四川故宫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成都故宫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四川金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同时提交酒瓶包装图片打印件,称该图片展示的包装与故宫博物院侵权公证书第15、16页展示的酒瓶图片一致。
为证明与故宫博物院历年的合作监制,提交了《紫禁城》杂志复印件。故宫博物院称刊登了四川故宫公司的故宫御酒、宫系列酒相关介绍及实物包装图的内容来自2005年第132期、2006年第134-143、2009年第169-179期、2010年第180-182期、2011年第193-198期及200-203期、2012年第204期及206-215期、2013年第217-227期、2014年第228-236期、2015年第242-250期,相关页面显示有:酒瓶、包装袋、中国故宫博物院监制、中国故宫酒业集团出品字样;故宫御酒、四川故宫酒业集团荣誉出品、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故宫贡酒、故宫博物院监制、故宫酒业集团出品字样;故宫博物院监制、四川故宫酒业集团盛大出品、故宫酒业(北京)有限公司及网址www.gugongjiu.com.cn字样;故宫国藏酒、生产厂家四川故宫公司、网址ww.gugongjiu.com.cn字样、故宫酒业集团;乾隆御酒...四川故宫公司盛大出品、“故宫”图文®;九龙坛御酒四川故宫公司盛大出品、“故宫”图文®;1925-2015故宫博物院建院90周年、故宫酒业隆重献礼字样;故宫博物院纪念酒、四川故宫公司荣誉出品。
(七)为证明故宫博物院与四川故宫公司具有长期、良好合作关系提交了网页打印件,四川故宫公司称网页打印件系来自故宫博物院官网。页面内容显示有吕济民、李文儒个人简介;吕济民“故宫贡酒,皇家珍品”的题字,李文儒“故宫御酒坊”“把酒临江”的题字;照片。四川故宫公司主张上述题字均为四川故宫公司所题,照片为时任故宫博物院院长的李文儒在四川故宫公司生产基地进行考察所拍摄。
故宫博物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即使是真实的,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可。
五、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刊登公告,依法向北京故宫公司达了起诉书、证据、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故宫博物院支付了公告费。
故宫博物院提交了开票日期为2018年10月14日的发票,显示购买方为故宫博物院、销售方为京市长安公证处、服务名称为公证服务费、金额¥12500,备注“(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936-37938号”,主张就本案提交的(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937号公证书支付了1500元公证费。
以上事实,除上述所列证据还有当事人的陈述、送达回证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北京故宫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以竞争行为为规范对象,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范基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除传统的商品流通市场,在文化市场、技术市场等新兴市场的关系中,主体、利益多元,竞争关系复杂,竞争关系的构成不取决于经营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或是属于现实存在的竞争,而是取决于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经营利益的可能性,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营利益,即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属性和不正当性,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均为于市场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任何一方以不正当的方式与对方或其他经营者争夺交易机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受损害方即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故四川故宫公司关于与故宫博物院不具有竞争关系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现有证据,故宫曾是明清两代的皇宫,后辟为北京故宫博物院,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故宫”作为故宫博物院的简称,在故宫博物院成为事业单位法人之前,即早已为公众所熟知,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提及“故宫”时,人们首先会想到故宫博物院,而不是其他含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性权益。北京故宫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酒产品并在展示的产品图旁标注“故宫博物院监制”以及展示有“故宫博物院监制”的标牌;北京故宫公司2017年2月21日注册“故宫酒业品牌中心”微信公众号内容显示有“故宫液”酒的酒瓶、包装图片,其上展示该酒瓶的底座上标有“北京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等,且2022年6月9日开庭之日上述微信公众号仍可见标注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展示的故宫液酒底座上标注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的内容。“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中包含有原企业名称,而“故宫”是故宫博物院企业名称组成部分中极具知名度有着显著识别作用的字号,因此上述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使北京故宫公司在其网页中规范标注并使用其企业名称,也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故宫存在密切的联系,从而损害故宫的竞争利益,北京故宫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故宫博物院“故宫”字号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故宫公司否认故宫博物院购买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27日、202年10月1日两瓶酒系其生产,但根据上述两瓶酒标注的生产信息、酒瓶包装样貌,与涉案侵权公证书公证页面展示“故宫液”酒瓶样貌基本一致,四川故宫公司认可北京故宫公司网站上展示的酒系其生产销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故宫博物院所购“故宫液”酒系四川故宫公司生产销售。虽然四川故宫公司提交了故宫博物院以及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曾经与其签订过包含为其“故宫”系列酒项目的商品包装设计、产品宣传进行监制内容的合同,但期限均截止于2015年;四川故宫公司称履行监制合同,其与关联公司向第三方订制了相应的故宫系列酒外包装的合同、《紫禁城》杂志复印件、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均不能证明上述两瓶“故宫液”所标注的生产日期内故宫博物院同意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监制。四川故宫公司生产销售的“故宫液”酒瓶包装盒标注的“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中包含有故宫博物院企名称,“故宫”是故宫博物院企业名称组成部分中极具知名度有着显著识别作用的字号,因此上述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故宫博物院“故宫”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故宫博物院所述的虚假宣传系指(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937号公证书中载明的北京故宫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的“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庄豫王在今四川宜宾江安龙门口取五谷精工酿制美酒,此为故宫酒业距今450多年历史的明代1562御窑池。故宫博物院原院长,现故宫博物院考古专家组长吕济民在考证了故宫贡酒的历史渊源后,亲笔题写‘故宫贡酒,皇家珍品’,确立其在中国酒业历史上的显赫地位。”的文字描述,故宫博物院认可上述内容不是事实上虚假,引人误解是虽非以虚假事实,但以足以产生误导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上述内容描述了“故宫酒业”的历史,虽然“故宫博物院原院长,现故宫博物院考古专家组长吕济民在考证了故宫贡酒的历史渊源后,亲笔题写‘故宫贡酒,皇家珍品’”的内容中表述吕济民的职务或身份时使用了故宫博物院的字样,但该使用方式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情况等因素,不能得出故宫博物院所述的“联系所销售产品有故宫博物院监制的字样,使相关公众认为侵权产品确实为故宫博物院监制且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与故宫博物院存在相关联关系,因此认为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宣传应当认定为虚假宣传”的结论,不能认定上述内容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宫博物院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相关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经公证的北京故宫公司网站上有四川故宫公司注册地址,四川故宫公司亦认可系其注册地址,但故宫博物院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故宫公司在其网站的涉案侵权行为系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共同实施,故故宫博物院要求四川故宫公司对北京故宫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的赔偿数额,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故宫博物院的实际损失,也难以证明被告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故宫博物院的经营规模、企业赢利能力、企业发展情况、被告的侵权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故宫博物院就其主张的合理支出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将根据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鉴于被告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侵权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对故宫博物院要求其在《法治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北京故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故宫博物院经济损失30 000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 000元;三、四川故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故宫博物院经济损失300 000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 000元;四、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上就各自对故宫博物院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负担);五、驳回故宫博物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二审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四川故宫公司、北京故宫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一审判决的民事责任是否适当。
一、四川故宫公司、北京故宫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故宫”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当无疑义。四川故宫公司虽否认两瓶被诉故宫液白酒系其生产,但上述两瓶酒标注的生产信息、酒瓶包装样貌,与涉案侵权公证书公证页面展示“故宫液”酒瓶样貌基本一致,同时,基于四川故宫公司认可北京故宫公司网站上展示的酒系其生产销售的,在案证据可以初步证明上述故宫博物院所购“故宫液”酒系四川故宫公司生产销售。四川故宫公司虽提交了故宫博物院以及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曾经与其签订过包含为其“故宫”系列酒项目的商品包装设计、产品宣传进行监制内容的合同、与关联公司向第三方订制了相应的故宫系列酒外包装的合同、《紫禁城》杂志复印件、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上述两瓶“故宫液”所标注的生产日期内故宫博物院同意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监制。鉴于四川故宫公司生产销售的“故宫液”酒瓶包装盒标注的“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中包含有故宫博物院名称,“故宫”是故宫博物院企业名称组成部分中极具知名度有着显著识别作用的字号,一审法院认定其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故宫博物院“故宫”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维持。四川故宫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判决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
关于经济损失,鉴于故宫博物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四川故宫公司、北京故宫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故宫博物院的经营规模、企业赢利能力、企业发展情况、侵权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四川故宫公司的上相关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故宫博物院的影响等因素,判令四川故宫公司在《法治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四川故宫公司所云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无需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等语,明显与法律规定有悖,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判项,首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四川故宫公司所述其已经停止生产被诉产品的事实存在;其次,停止侵权行为的判项不仅停止被诉行为人正在进行或继续侵权的行为,而且指向其未来相同的侵权行为,因此,即使四川故宫公司所述其已经停止被诉产品的生产系客观、真实的,一审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亦无不当。因此,本院对四川故宫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四川故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四川故宫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甄珂
审 判 员 李迎新
审 判 员 兰国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嗣卓
法 官 助 理 陈叶简
书 记 员 孙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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