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防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案
多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协同关系对创造性的影响
涉案专利名称为“防爆装置”(专利号:ZL201521112402.7),专利权人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该案审理涉及在判断结构类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当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较多的区别特征,这些区别特征对应解决了多个技术问题。此时,如何理解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点,进而,如何考虑作为技术改进点的多个特征之间的协同关系对权利要求创造性产生的影响。
该案审理阐释了在创造性判断时,对于由多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权利要求,应避免在对比过程中割裂其为发明所做的贡献,不能简单地从段落或语义角度将权利要求机械地切块。若权利要求中多个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相互依存、彼此协作发挥作用,且在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方面具有紧密的联系,则应对相关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创造性方面产生的影响进行整体性考虑。现具体分析如下。
案情聚焦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和4并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防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顶盖加强机构、用于对电池内部泄压的防爆片和电池顶盖,所述顶盖加强机构包括加强环,所述电池顶盖上开设有纵向通孔,所述加强环固定在所述电池顶盖的外表面上,且环绕所述纵向通孔,所述防爆片覆盖所述纵向通孔,且所述防爆片的周边固定在所述电池顶盖的内表面上,所述防爆装置还包括保护层,所述保护层贴附在所述加强环背离所述电池顶盖的外表面的表面上,且覆盖所述纵向通孔,所述保护层、所述防爆片和所述纵向通孔的孔壁共同围成密闭腔室,所述防爆装置还包括连通机构,所述连通机构设置在所述加强环上,所述连通机构的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闭腔室,所述连通机构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加强环的边缘,使得所述密闭腔室与外部相连通。”
请求人提交了15份现有技术证据,并主张了多种证据结合方式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以请求人提出的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主要创造性评述方式为例。
证据1公开了一种动力电池盖板组件,包括盖板本体,盖板本体的中部设有向外凸出的凸台,在凸台的中心开设有一个防爆孔,在凸台的边缘开设有多个泄气孔,防爆孔的上端安装有弹性体防护片,防爆孔的下端覆盖有防爆膜。证据1未公开该专利中与加强结构和连通机构相关的技术特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加强环固定在所述电池顶盖的外表面上;②连通机构的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闭腔室,所述连通机构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加强环的边缘,使得所述密闭腔室与外部相连通。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①被证据2公开,区别特征②被证据6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该案关于创造性判断的关键主要在于:如何理解该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点;进而,如何考虑作为技术改进点的多个特征之间的协同关系对权利要求创造性产生的影响。
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技术方案的具体记载,可充分理解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主要的改进如下:电池顶盖增设加强环及保护层,与密闭腔室、连通机构具有紧密的联系,而连通机构也是基于上述结构进行设置的,并且方便了电池气密性检测与防爆片破损检测,提高质检效率同时提高电池的安全性和使用可靠性。因此,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电池顶盖的强度的同时使得电池顶盖在固定防爆片时不易变形,并通过气密性检测提高电池安全性和使用可靠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动力电池顶盖,其包括顶盖片,设置有防爆孔2和注液孔3;防爆阀6,固定设置于防爆孔2;以及凸台7,设置于顶盖片1;动力电池顶盖通过设置凸台7,可用来增强顶盖片1在防爆阀6处的强度,而且结构简单、容易成型。证据2公开了该专利的加强环,但未公开与连通机构相关的技术特征。
证据6公开了一种具有控制阀装置的电池盖体,其电池盖体1包括排气口3和固定至盖体1且覆盖该排气口3的控制阀4,排气栓5固定在盖体1的外侧;环形部分环绕所述排气孔口3;控制阀4、排气栓5的盖帽部分以及环形部分围成密闭腔室;排气栓5设有水平延伸的狭缝状的排气口部6。可见,证据6未公开的密闭腔室不同于该专利的密闭腔室,其公开的排气口部用于电池内部过压排气和对控制阀进行气密性测试,也未公开对防爆片进行气密性检测的连通机构。
基于上述分析,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在电池顶盖上增设加强环及保护层,其与密闭腔室、连通机构具有紧密的联系,由保护层、防爆片和纵向通孔的孔壁共同围成密闭腔室,而连通机构也是基于上述密闭腔室的结构进行设置,使得密闭腔室与外部相连通,从而方便了电池气密性检测与防爆片破损检测,提高质检效率同时提高电池的安全性和使用可靠性。
实际上,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或者未公开加强环,或者未公开连通机构,或者两者均未公开,并且都未公开涉案专利中由密闭腔室到连通机构、最终解决了电池气密性检测与防爆片破损检测问题的设计思路。而该整体结构及其所解决的系列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有明确的记载,且环环相扣、紧密相连,但在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中均未涉及,也无法从这些证据中显而易见地获得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上述密闭腔室、加强环与连通机构等技术特征,相互之间在结构和功能上存在协同作用,具有紧密联系,不应将其割裂,而应从整体上考虑上述特征的协同作用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影响。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多种证据结合方式均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7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
启示与思考
该案背后反映的是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该案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为国内动力电池装机量排名前十的企业。2020年3月,原告宁德时代公司起诉东莞塔菲尔和江苏塔菲尔两家公司未经其许可,侵犯其上述“防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亿元。该案为国内首起新能源汽车电池专利侵权案,为国内锂电池专利维权拉开了序幕。东莞塔菲尔和江苏塔菲尔针对涉案专利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3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权利要求1-8为基础,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该案对新能源领域产品结构类案件的创造性判断进行了详细阐释,深入分析了如何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来对结构复杂的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判断,尤其是针对多个特征之间的协同关系是否对权利要求创造性产生影响。《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规定:“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拆解,分别引用多份现有技术证据“各个击破”,这种拆解割裂多个结构特征之间紧密的配合关系,忽略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协同作用。这种将技术特征碎片化的现象容易导致的问题是:将散落于不同现有技术中的零散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的局部简单拼凑在一起,即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
该案合议组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充分理解专利及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厘清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应改进思路及技术效果;其次,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考虑涉案专利为解决技术问题提供了整体性解决方案,分析了作为技术改进点的多个结构特征之间具有的紧密配合关系,解决了相应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现有技术均未涉及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认定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结合得到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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