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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艘木船模型引发版权纠纷

日期:2024-08-09 来源:江苏高院 作者:舒梦凡 扬州中院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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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巢湖又称焦湖,巢湖划子是明清时期巢湖上用于运输的船型统称,是巢湖水域漕运粮食的主要船型之一。“焦湖划子:舷体肥圆、外凸、舱面窄、舱深,抗浪性强,适宜巢湖航行,产于中庙一带。”《巢湖志》(1989版)中就记载了巢湖划子的船型特征。


随着时间的推移,曾经活跃在巢湖水域的木帆船逐渐淡出了人们的生活。一些民间手艺人,便通过制作木帆船模型,再现帆船记忆、传播帆船文化。而与木帆船颇有渊源的张某,就是长期致力于巢湖木帆船模型制作的一名手艺人。


张某设计、制作了一艘巢湖划子船模型,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亮相。2018年,该模型作品被有偿征集用于展览,在2022年12月4日,张某完成了作品登记,作品类别为模型。


2020年,某博物馆通过公开招标,从A公司处购买了82艘船模型,其中包含一艘巢湖划子模型,价值2万余元。后博物馆在馆内展厅以及官方网站上展示使用了所购买的船模型及图片。


张某看到后,认为博物馆展出的巢湖划子模型与自己制作的模型构成实质性相似,遂诉至法院,主张博物馆与A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己作品的著作权,要求博物馆立即停止展览该作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要求两方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所设计、制作的巢湖划子船模型虽基于巢湖当地的历史资料,但船体模型的制作过程中融入了个人理解,应当认定其属于“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合议庭将案涉两个船舶模型进行侵权比对,发现有十余处不同,且不同之处涉及船体、船帆的整体结构、构件配置、外观布局等,在模型整体外观上表现出重大的差异,因此认为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船舶模型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张某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01:自己制作的模型,就能成为“模型作品”吗?


“模型作品”是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作品类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3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本案中的木制船舶模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巢湖划子是一类船型的统称,张某结合巢湖当地船舶的历史资料、船型特点、制作材料,通过个人的实地考察和理解思考,对船体的结构、布局、配置等进行了复原重建,并辅以文章对船模制作发表说明,形成了具有一定审美意义且非巢湖划子的唯一可复制表达,体现出了作者在模型制作过程中对历史船舶客体原物的个性化选择和取舍,而并非仅仅是精确复制和原物再现,因此属于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智力成果,应当认定为“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02:模型作品中既有传承也有创新,法律保护什么?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中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即思想或情感在作品中的具象表现形式。具体到本案中,张某的模型系对历史中客观存在的巢湖划子船舶进行比例化缩小,其中必然包括巢湖划子的船舶通用设计特征,这些特征本身并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但王某基于这部分特征,经过选择、构思后转化为有形的设计内容,如具体船模外形数据参数、线条弧度等,在模型作品中建立了自身的独创性表达,这部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在判断被诉船舶模型是否侵害王某的著作权时,应对比体现独创性表达的设计部分,经组织侵权比对,案涉两船的线条走向、船头船尾收窄设计、桅杆布局及形制等方面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不构成侵权。


历史的舟楫中镌刻着彼时的水貌人文,凝结着历代造船匠人的心血,载乘着粮丰盐富的漕运文化。


我们需要鼓励对传统舟楫文化的挖掘——其间今人独创性的附加形式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但据此形成的权利的行使也存在边界,即站在传统文化巨人肩膀上的那部分方能纳入保护范围。只有这样的保护才能带着泊于记忆中的舟楫驶入时代视野,创造传统文化百舸争流、千帆入海的灿烂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