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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国上诉法院批准阿斯利康针对糖尿病仿制药的初步禁令
2. TP-Link面临美国刑事反垄断调查
3. UPC严格期限下Photon Wave UVC芯片法国遭禁售
4. 印度最高法院驳回MakeMyTrip对谷歌的商标索赔
5. 律所因网络安全漏洞泄露敏感数据被罚款6万英镑
6. 真功夫商标无效案
7. 全国首例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案
8. 基于抵触申请的专利侵权抗辩案
一、英国上诉法院批准阿斯利康针对糖尿病仿制药的初步禁令
阿斯利康(AstraZeneca)在英国法院获得了针对格伦马克(Glenmark)糖尿病药物达格列净(dapagliflozin)仿制药的初步禁令。上诉法院撤销了初审法院拒绝颁发禁令的一审判决。
本案中,阿斯利康正以EP 1 506 211号专利对抗格伦马克、梯瓦(Teva)和迈兰英国(Viatris旗下),该专利于2023年5月到期。然而,该专利的英国补充保护证书(SPCs: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有效期将持续到2028年5月,包括涉及活性成分达格列净的GB13/021号SPC,以及达格列净与二甲双胍复方制剂的GB14/050号SPC。
达格列净作为SGLT2抑制剂,有助于降低血糖水平并治疗2型糖尿病患者,还被证实具有降低心脏病发作风险、改善心力衰竭患者、延缓肾病等多重获益。
达格列净的英国市场潜力巨大。阿斯利康以“Forxiga”作为品牌销售达格列净,该公司还持有含有达格列宁与其他活性成分组合的产品的市场授权许可。“Forxiga”适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心力衰竭和慢性肾脏疾病。达格列净药物目前在英国SGLT2抑制剂市场占有率超过60%。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约有370万符合SGLT2抑制剂治疗标准但未接受治疗的心脏病和肾病患者。
仿制药上市受阻。2023年10月,迈兰率先针对补充保护证书(SPCs)提起无效诉讼,主张相关专利应属无效。梯瓦与格伦马克随后于同年晚些时间发起了类似的法律程序。尽管各方都向高等法院申请在2025年1月进行审判,然而,法官Richard Meade仍将审判安排在3月中旬。
2025年2月,格伦马克通知阿斯利康,其仿制药达格列净已获得市场许可,并计划于3月17日上市(尽管存在引发侵权诉讼的风险)。仿制药公司格伦马克并不否认其产品如果有效将侵犯SPC。阿斯利康通知格伦马克,其打算寻求临时禁令,以阻止仿制药在英国的销售,直到专利有效性审理结束以后。
3月下旬,Michael Tappin法官驳回了初步禁令申请(案件编号:HP-2025-000006),裁定如果该专利被认定有效,赔偿金将足以补偿阿斯利康。阿斯利康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复活节前不久,上诉法院在Richard Arnold法官的领导下批准了该临时禁令,临时禁令将持续到关于专利无效的听证会得出结论为止(案件编号:CA-2025-000746)。与Tappin法官的结论相反,Richard Arnold认为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任何一方。该裁决将禁止格伦马克的仿制药进入英国市场。后续动态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二、TP-Link 面临美国刑事反垄断调查
美国司法部近日对全球最大消费级路由器制造商TP-Link Systems Inc.(以下简称“TP-Link”)展开刑事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涉嫌通过掠夺性定价挤压竞争对手,并审查其与中国关联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这一案件标志着中美科技博弈从“技术封锁”转向“市场规则”的深度较量。
《华尔街日报》报道,2024年12月美国商务部审查TP-Link与中国政府的关系,认为其设备可能被用于网络攻击。尽管TP-Link否认参与黑客活动,但其路由器曾被曝存在漏洞,成为“伏特”和“盐台风”等网络攻击的攻击载体。
据彭博社报道,2025年4月美国司法部反垄断检察官重点调查TP-Link是否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路由器,待竞争对手退出市场后抬高价格。TP-Link在美国市场份额已达65%,其AX3000型号路由器长期占据亚马逊销量榜首。检察官同时质疑其公司架构——尽管TP-Link于2024年拆分中美实体,但美国子公司仍与中国大陆业务紧密关联,引发对供应链安全的担忧。美国司法部表示,若指控成立,TP-Link或面临1亿美元罚款,高管可能被判处10年监禁。
TP-Link声明称“未收到司法部询问,但准备全力配合”,并否认低价倾销,强调其垂直整合供应链(自研芯片、越南制造)支撑透明定价。TP-Link还称,2024年拆分后,美国业务与中国大陆已实现“运营隔离”,但未透露具体隔离措施。
我们认为,此次调查既是法律层面的合规大考,也是中美科技博弈的缩影。TP-Link需在捍卫商业利益与遵守美国法之间寻求平衡,而更广泛来看,中企需构建“合规防火墙”,将反垄断、出口管制与数据隐私等风险纳入全球化战略的全周期管理。
关于该案件后续进展动态,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三、UPC严格期限下Photon Wave UVC芯片法国遭禁售
2024年,韩国首尔半导体子公司 首尔伟傲世(Seoul Viosys)通过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在法国起诉韩国制造商 Photon Wave 及其母公司 Laser Components,指控其侵犯了名为 EP P 3404726的紫外线发光设备专利(保护范围覆盖法国、德国、荷兰、英国)。该专利技术用于UVC LED 芯片,常用于杀菌消毒设备。
首尔伟傲世称 Photon Wave 生产的UVC LED芯片侵犯其专利,要求法国法院禁止销售。2024年,巴黎地方法院认定Photon Wave销售的UVC LED芯片侵犯首尔伟傲世的EP P 3404726专利,禁止在法国销售。
2025年1月,Photon Wave 以“专利无效”为由反诉,但因未在2个月内(UPC规定期限)提交反诉状而被驳回;2025年3月Photon Wave 在巴黎中央分部提起独立无效诉讼,要求暂停侵权程序,法院以“管辖冲突”为由拒绝。
2025年4月,巴黎地方法院维持原判,仅在法国境内禁止销售,UPC其他成员国不受影响。
从本案可以发现,UPC程序对反诉、无效请求等有严格的期限要求,相关企业需建立完善的跨境诉讼响应机制,以避免因程序瑕疵而丧失实体权利。
四、印度最高法院驳回MakeMyTrip针对谷歌竞价广告的商标索赔
2024年3月7日,印度最高法院驳回了在线旅游平台MakeMyTrip(MMT)针对Booking.com通过科技巨头谷歌公司的广告计划侵犯其商标权之主张。2023年12月,德里高等法院驳回了MMT对谷歌和Booking.com在谷歌广告计划中使用其注册商标作为“关键词”的禁令请求。印度首席大法官认为,用户不会因Booking.com的广告优先显示而误认服务平台,故不存在商标侵权可能。
案件回溯
2019年:Booking.com在谷歌广告计划中以最高竞价购得"MakeMyTrip"关键词。
2019-2020年:MMT两度向Booking.com发出侵权警告函未果。
2022年4月:德里高等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仿冒,责令谷歌暂停相关关键词竞价服务(案件编号未披露)。
2023年12月:德里高等法院合议庭撤销该临时禁令(案件编号未披露)。
2024年3月7日:最高法院终审维持合议庭裁决(案件编号未披露)。
判决要点
1.用户混淆可能性排除。首席大法官当庭指出“若用户的目的是使用MMT服务,为何会转向Booking.com网站”,并且被告并未直接使用原告商标;2.关键词竞价性质认定。法院未支持MMT关于"关键词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的核心主张,认为此类商业行为不违反印度《商标法》第29条关于商标使用的界定。3.程序遗留问题。MMT代理律师要求最高法院澄清本案判决是否影响其正在独任法官庭推进的平行程序,首席大法官表示将在合议庭另行说明。
案例启示
这场持续五年的法律攻防战,最终以司法系统否定关键词竞价的侵权属性暂告一段落。本案为印度首例最高法院层级的关键词广告商标争议判例,确立了三点先例:首先,竞争对手购买商标关键词并不当然构成侵权;其次,搜索引擎平台提供关键词服务具有技术中立性;最后,用户认知能力是判定混淆可能性的核心标准。该裁决或将重塑印度数字广告生态,为科技公司开展精准营销提供司法保障。
五、律所因网络安全漏洞泄露敏感数据被罚款6万英镑
4月14日,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ICO)对英国一家成立超过30年的老牌律所DPP Law Ltd (DPP) 罚款6万英镑。罚款原因是,该公司因违反英国《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UK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第5(1)(f)条(数据完整性及保密性原则)、第32条(处理安全要求)及第33(1)条(数据泄露通知义务),在2022年网络安全事件中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数据,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向监管机构报告数据泄露。
DPP是一家专注于提供与犯罪、军事、家庭欺诈、性犯罪以及针对警方的诉讼相关法律服务的律所。这项工作的性质意味着它负责处理高度敏感和特殊类别的数据。在2022年6月,DPP遭遇了一次网络攻击,导致公司IT系统的访问中断超过一周。第三方咨询公司确定,这次暴力破解尝试成功访问了一个用于访问遗留案例管理系统的管理员账户。这使得网络攻击者能够在DPP的网络中横向移动,并窃取超过32GB的数据,而DPP直到National Crime Agency联系该公司告知其客户信息已被发布在暗网上时才意识到此事。DPP并未认为个人信息访问丧失构成个人数据泄露,因此在意识到事件发生后43天才向有关部门报告此事件。
ICO表示:我们发现DPP未能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电子存储个人信息的安全。这一失误使得网络黑客通过一个不常用的管理员账户(该账户缺乏多因素认证)获得了对DPP网络的访问权限,并窃取了大量数据。
执法与调查主任安迪·库里表示:“我们的调查显示DPP的安全实践存在漏洞,使信息容易受到未经授权的访问。通过公开导致这次网络攻击的错误,我们再次强调,所有组织需要不断评估其网络安全框架,并负责任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我们的调查表明,我们将追究任何组织在发生明显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通知的责任。数据保护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这一处罚应当传达一个明确的信息:未能保护人们委托的信息将带来严重的财务和声誉后果。”
在数字时代,数据安全与数据合规愈发重要,数据保护不是可以选择的义务,这是法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企业须严格落实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依据《数据安全法》第29条建立数据泄露“识别-评估-报告”全流程响应机制,确保72小时内履行法定报告义务,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六、真功夫商标无效案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成立于1990年,是中国本土规模最大的中式快餐连锁企业之一。李香凝系李小龙之女。公开报道显示,早在2010年,李香凝就已经陆续买回李小龙的影片及商标在美国的所有权,走上对父亲形象的维权之路。2017年,李香凝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了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李小龙文化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因真功夫未经授权注册并使用近似李小龙形象的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2021年李小龙文化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22年8月和2023年2月作出系列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后,真功夫方面不服裁定,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真功夫的诉讼请求。真功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Kungfu”及人物半身图形构成。李小龙是著名华人功夫影星、知名的中国功夫全球推广者,被誉为“功夫之王”,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李小龙已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诉争商标形象的设计者在其著作中多次提及“李小龙”“功夫龙”,称通过功夫龙的形象传递出品牌核心价值,真功夫亦明确认可其品牌形象在创作时参考了李小龙形象。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公众容易由诉争商标中与李小龙经典形象相近的人物半身图这一构成元素联想到李小龙,进而误认为相关服务来源与李小龙存在特定联系。除诉争商标外,某餐饮公司另注册有几十件与李小龙形象有关的商标,某餐饮公司主观上具有放任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故意,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该条款系绝对禁用条款,诉争商标的后续宣传使用情况及知名度不属于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应予维持注册的考量因素,对某餐饮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为判断将人物形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欺骗性的典型案例。将他人肖像或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取得授权和许可,否则将放任公众可能产生的错误认知,不正当地获取因名人效应产生的经济收益和市场声誉。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适用条件及判断标准,对于虽使用时间较长但具有欺骗性的注册商标亮明司法态度,树立了良好的商标注册导向。
七、全国首例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案
2023年6月至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监总局)先后收到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分别自主提交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
早在2017年先声药业及其关联方与托毕西药业原股东子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托毕西药业全部股权。先声药业是国内拥有独家销售权的巴曲酶原料药厂商,托毕西药业也是唯一有能力生产该药物的生产商。这意味着,收购可能造成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情形,集中后实体可能造成巴曲酶注射液的市场垄断。
市监总局审查评估后认为,涉案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鉴于先声公司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可以有效减少涉案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附条件批准的情形,故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涉案集中。
托毕西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监总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决定。托毕西公司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未达申报标准的“自愿申报”情形,执法机关可对“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决定对集中后的申报人托毕西公司施加了法定义务,托毕西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因集中而产生的竞争问题,而非解决集中前已经存在的竞争问题。巴曲酶注射液市场竞争状况在经营者集中前已存在,不是涉案审查所关注的对象。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并非当然禁止。
经评估,涉案承诺方案具备有效性、可行性、及时性,能够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被诉决定及复议决定正确。据此判决驳回托毕西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全国首例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所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首次对涉案反垄断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经营者集中审查内容、附加限制性条件方案评估方法等问题作出明确认定,为经营者集中申报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了较为清晰的行为指引,对同类型案件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此外,本案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应聚焦集中本身引发的竞争问题”的认定,增强了外资对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透明化的信心。
八、基于抵触申请的专利侵权抗辩案
2021年,东莞市某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认为深圳市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侵害了某甲公司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紫外线风干牙刷消毒盒)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故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要求某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其相关维权费用。
深圳中院经审理查明,争议焦点如下:1.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某甲公司的涉案专利:消毒盒上盖和下盖之间有“安装座”,用于安装紫外线灯和风扇。某乙公司的产品:用“卡板”代替安装座,紫外线灯和风扇直接安装在上盖内侧。
深圳中院认为,“安装座”是用于固定其他部件,“卡板”是用于隔水、分离功能,两者的功能不同,不构成等同。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某乙公司专利的申请时间早于某甲公司涉案专利的申请时间,能否抗辩不侵权。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某甲公司,申请日期为2020年4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2月26日;某乙公司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4月16日。
深圳中院认为在先申请属于现有技术,通过对比后发现,其未完全公开被诉技术,未明确“卡板”结构,抗辩不成立。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某甲电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甲公司负担。
2023年,某甲公司不服深圳中院的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经过审理,明确某乙公司的在先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而是“抵触申请”。因为某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公开日晚于涉案专利,所以属于抵触申请。通过技术对比发现,在先申请完整公开了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某乙公司不构成侵权。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凸显了技术事实的查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在先申请抗辩的实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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