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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4月24日,北京高院发布2024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十大案例,案例二:涉“李小龙形象”商标具有欺骗性案。🥋
北京高院认为:李小龙是著名华人功夫影星、知名的中国功夫全球推广者,被誉为“功夫之王”,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李小龙已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诉争商标形象的设计者在其著作中多次提及“李小龙”“功夫龙”,称通过功夫龙的形象传递出品牌核心价值,真功夫餐饮公司亦明确认可其品牌形象在创作时参考了李小龙形象。
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公众容易由诉争商标中与李小龙经典形象相近的人物半身图这一构成元素联想到李小龙,进而误认为相关服务来源与李小龙存在特定联系。
除诉争商标外,真功夫餐饮公司另注册有几十件与李小龙形象有关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放任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故意,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该条款系绝对禁用条款,诉争商标的后续宣传使用情况及知名度不属于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应予维持注册的考量因素,对真功夫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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