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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指导作用,前阶段,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评选产生了2024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现正式发布。
一、汕头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陈某甲等侵犯乐高拼装积木玩具著作权罪案
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抄袭《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规则之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用于制备二烷基次膦酸盐的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四、安徽某聚乳酸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五、金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六、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劳斯莱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商业混淆系列案
七、范某某制售假冒茅台“特供酒”系列案
八、徐某某诉陈某某及电商平台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九、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侵权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案
十、上海海关查获出口太阳能板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案
评选出的案例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较高。如,汕头市某科技公司、陈某某等人侵犯乐高拼装积木玩具著作权罪案,被告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1亿元,最终两名主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涉案单位被处罚金6亿元,这也是全国涉案标的最大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二是警示作用较强。如,徐某某诉陈某某及电商平台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有力震慑了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范某某制售假冒茅台“特供酒”系列案,检察机关追踪制假售假产业链并进行源头打击,有效整治了市场乱象。
三是平等保护中外企业权益。如,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劳斯莱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商业混淆系列案,有效保护外资企业在沪合法权益。上海海关查获出口太阳能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有力维护了“中国制造”国际声誉。
案例一 汕头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陈某甲等侵犯乐高拼装积木玩具著作权罪案
案件类型 侵犯著作权罪、刑事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被告单位汕头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得到乐高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设立设计部、工程部、生产部、销售部等部门,通过购买乐高正品玩具后进行剥样、计数、制模注塑、移印等,1:1复刻乐高积木拼搭玩具的外包装、说明书和积木颗粒等,并冠以标识对外销售。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丙协助管理公司复制、生产、销售乐高产品,被告人陈某负责境外客户销售业务,被告人朱某某负责购买复制样品、拿取客户订单、招揽客户、对外销售产品等。
经鉴定,被告单位生产的54款积木套装玩具与乐高公司积木套装玩具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经审计,被告单位生产、销售仿冒乐高公司积木拼搭玩具产品,已销售金额共计11.13亿余元,查扣的玩具待销售货值金额达3,000余万元。其中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参与金额与被告单位相同,陈某参与金额达6,800余万元,朱某某参与金额达2,000余万元。2022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投案。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为11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陈某甲、陈某乙系主犯,陈某丙、陈某、朱某某系从犯。陈某丙、陈某坦白,朱某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能退缴违法所得款项。据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6亿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和1,5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丙、陈某、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150万元和2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作出的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是我国目前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典型形态,短期内也将是一个顽症。要想做到长治久安,还应该注意将严厉打击和长期教育防范相结合,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本案是一起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且涉及知名品牌“乐高”,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有两个值得关注的显著特点:其一,法院的处罚力度大,有力地打击了著作权侵权行为,体现了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重打击的理念,震慑力较强。其二,本案被告中有自愿认罪认罚的,也有退缴违法所得的。对此,法院的判决也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较强的教育示范意义,社会效果也会更好。(单晓光)
案例二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抄袭《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规则之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类型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著作权人。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游戏《火柴人觉醒》,被告海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该游戏的推广运营。原告主张,其《斗罗大陆》游戏中的结构、顺序和组合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火柴人觉醒》游戏整体上复制了《斗罗大陆》的上述结构、顺序和组合,构成著作权侵权。即便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认为该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2万元。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火柴人觉醒》中大量抄袭《斗罗大陆》游戏的玩法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1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规则属于广义上“思想”的范畴,虽然《斗罗大陆》游戏结构、顺序和组合较为具体、复杂,但仍属于游戏规则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涉案两款游戏的游戏规则虽基本相同,但游戏运行后的画面在表达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被诉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的侵犯。尽管游戏规则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综合考量本案被诉行为对原告、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二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在学术上依然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有不同认定。按照“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著作权法基本原理,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抽象的游戏规则显然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则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对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其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是游戏规则本身还是游戏规则的表达。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两款游戏的游戏规则虽基本相同,但游戏运行后的画面在表达上存在明显差异,被诉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意味着不受法律保护。法院综合考量经营者竞争利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重法益”,认定游戏规则抄袭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法院的处理结果既体现了在解决存在学术争议难题时的司法智慧,更体现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立场。(许春明)
案例三 “用于制备二烷基次膦酸盐的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案情简介
请求人科某(德国)有限公司是“用于制备二烷基次膦酸盐的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0年8月11日获得授权。2024年上半年,请求人以上海为管辖连接点,先后以上海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被请求人,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起系列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四款型号的阻燃剂的行为,被请求人安徽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制造四款型号的阻燃剂的行为。两被请求人为关联公司,请求认定两被请求人共同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被请求人安徽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淮北市人民政府官网披露的环评报告,请求认定两被请求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制备二烷基次膦酸盐的方法的保护范围,并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被控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则认为,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阻燃剂实际工艺中添加的辅料与环评报告中披露的内容有所不同,即添加的辅料不同于涉案方法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技术方案与环评报告中所载技术方案不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
处理结果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无法仅凭请求人提供的涉案项目环评报告披露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侵权技术比对,请求人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阻燃剂的具体制备方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有调解意愿。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查明侵权行为等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多轮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被请求人承诺尊重请求人的知识产权,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暂停销售被控侵权阻燃剂产品,并在后续生产其他阻燃剂产品时避开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家点评
化工领域的方法专利侵权判定,有赖于技术事实的精准认定与法律规范的精确适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查明侵权行为等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多轮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双方陷入诉讼或执法僵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跨区域关联侵权在专利纠纷中较为隐蔽,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并未受限于地域管辖分割,而是基于共同侵权事实,对两地侵权主体一并调查处理。不仅避免了重复执法,提升了执法效能,更能有效遏制跨区域侵权的法律责任规避,在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有助于节约专利行政执法资源,增强专利行政保护威慑力。
本案充分展现了行政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优势。专利行政调解具有高效性、专业性、经济性和灵活性,允许双方在法定框架内达成个性化解决方案。这种非对抗性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更快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提高争议解决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为争议双方提供更灵活的解决方案。本案反映出高效、专业的行政保护机制将助力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从而增强外企在华投资和创新的信心,进而巩固上海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地位,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袁真富)
案例四 安徽某聚乳酸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当事人安徽某聚乳酸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聚乳酸及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2018年9月,当事人与瑞士某集团下属的两家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约定由上述两家公司为当事人聚乳酸生产项目提供有关设备及技术服务支持。
2019年9月,当事人违反与瑞士公司的保密约定,暗自将合同履约过程中瑞士公司向其提供的有关技术信息,作为自身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于2020年10月获得相关专利授权。
处理结果
案件承办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保密约定,将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他人技术信息作为自身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予以申请专利,并导致上述信息被对外披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技术秘密是保护企业核心创新成果的主要手段之一。尤其在高科技领域,技术秘密能充分保障企业市场领先优势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技术信息凝结了企业长期研发投入与试错的经验,一旦泄露或公开将极大侵害企业积累的市场竞争优势。
本案中当事人虽通过合同合法取得技术资料,但其违反保密条款,擅自将权利人向其提供的有关技术信息等非公知信息写入专利申请,该行为直接导致技术公开,破坏商业秘密“秘密性”核心要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构成典型的商业秘密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办案部门对涉案技术秘密的精准认定,在保护跨国企业创新成果的同时,也向市场明确了技术合作中对于保密义务不可逾越的红线,警示企业在技术引进与合作中必须严守契约精神。本案体现了行政机关保护商业秘密的决心,有助于促进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外资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信心。(储翔)
案例五 金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类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易某某共同经营卿某公司,在明知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欧莱雅”“雅诗兰黛”等品牌化妆品向盒马平台供货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向该公司销售假冒“欧莱雅”“雅诗兰黛”等品牌化妆品,由该公司以其关联公司名义转售,并在多地盒马会员店对外销售。经审计,金某某等人通过卿某公司向该公司销售假冒的“欧莱雅”“雅诗兰黛”等品牌化妆品金额达人民币320余万元。
处理结果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被告人易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的成功办理展现了我国司法系统在打击民生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与智慧。一是实现“全链条打击+源头治理”,公安、检察院等多部门协同,从生产端到销售端全链条打击,通过提前介入固定电子证据,破解网络犯罪取证难题。二是体现“法律威慑+社会治理”双重效能,对三被告判处刑期并处罚金彰显刑法震慑力,同时也能推动行业整治,对美妆行业供应链合规具有风向标意义。三是展现“风险防控+价值引领”,办案机关构建舆情防线,透明化办案引导舆论,案件入选典型案例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有助于重塑公众信心。总体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正朝着专业化、协同化、预防化方向迈进。(方曦)
案例六 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劳斯莱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商业混淆系列案
案件类型 商标侵权行政案件
案情简介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检查中发现,婚车租赁公司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辆用于婚车租赁服务,涉嫌侵犯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系列案件中,包括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内的多个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将非法改装的带有劳斯莱斯商标标识的金马牌汽车,通过大众点评等平台对外开展婚车租赁服务。期间,上述公司等当事人多次使用“劳斯莱斯”“银云”等文字,并在平台上配套上架相应婚车套餐,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该款待租车辆与权利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因部分涉案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观点,普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经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后,认为涉案当事人作为婚车租赁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租赁行为容易导致承租人对车辆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挤压了商标权利人的销售空间和交易机会,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批复,普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15家当事人处以罚款合计73万余元。
专家点评
本案是商标行政保护的标杆性案例,体现了我国在打击恶意仿冒、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精准性和高效性,有助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向“主动治理”和“精细化治理”的升级,同时帮助司法部门厘清新业态下的商标法律适用争议,从而进一步优化上海营商环境。
该案具有以下突出价值:一是加强新业态商标侵权治理,厘清法律适用争议。随着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的发展,租赁服务中的商标侵权问题日益突出。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对“婚车租赁服务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这一争议问题的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批复中明确了婚车租赁服务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二是创新执法模式,提升行政保护效能。办案人员运用“可信时间戳”保全平台的侵权信息,解决了电子证据易篡改、难固定的痛点。这一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取证的要求,精细化电子证据的固定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商标维权提供了技术范本。三是强化商标权保护,维护国际品牌合法权益。本案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快速查处和精准定性,符合“严格保护、统筹协调”的保护原则,宝马中国与劳斯莱斯亚太负责人的致谢,印证了主动执法对国际权利人具有积极影响。(夏玮)
案例七 范某某制售假冒茅台“特供酒”系列案
案件类型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中发现本市青浦区一公司对外销售假冒茅台特供酒。公安机关遂追踪制假售假链并进行源头打击,在贵州省仁怀市抓获本案被告人范某某。
经查明,2023年7月至9月,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低价采购假冒“贵州茅台”等商标的特供类白酒,并以每6瓶酒合计人民币100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销售。经审计,其销售金额总计22万余元。
2023年10月起,被告人为扩大利润,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收购假冒“贵州茅台”等商标的酒瓶、酒盖、飘带等包装材料及香精、乙酸乙酯、低价白酒等制假原料,通过勾兑、灌装的方式制造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特供酒,并继续向他人销售。经审计,其销售金额总计46万余元。
2023年12月13日,公安民警在贵州省仁怀市抓获本案被告人,并在其租用的当地农舍房间查获其用来制作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特供酒的生产设备(打包机、自动压盖机、热吹风机各1台),包材(印有“贵州茅台”商标的酒杯199个、印有“贵州茅台”等商标的正背标100张、印有“贵州茅台”商标的酒箱7个),基酒和茅台香精、乙酸乙酯共9桶,各类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的成品酒共235瓶。经权利人鉴别,前述查获的成品酒均系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商品。
处理结果
2024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5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商标领域的侵权行为是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之一,且花样不断翻新。比如,抢注名人姓名、热点事件名称等作为商标,一时成了令人不耻的一种社会现象。再之,商标侵权人地理分布也较为广范,打击难度大,且商标侵权对创新环境的负面影响范围极大,所以应是我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过程中特别关注的领域之一,应该持续打击和防范。近年来,我国又衍生出了一种新的商标侵权行为。某些不法分子冒用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名义生产销售“特供”酒,不仅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军队声誉及消费者权益,更是破坏了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创新环境。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强化证据研判,全链条打击制假售假产业链,追捕漏罪漏犯,整治“特供酒”乱象,规范市场秩序,有力地保障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值得点赞。(单晓光)
案例八 徐某某诉陈某某及电商平台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类型 著作权恶意诉讼、民事
案情简介
徐某某与陈某某均系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双方出售外观特征相似的牛仔裤商品。双方经营过程中,陈某某曾联系徐某某要求调价,并建议徐某某不要主推该商品,徐某某未予认可。陈某某遂以徐某某侵害其美术作品“INC牛仔裤”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向电商平台送达诉讼材料后,电商平台对徐某某商品采取了禁售措施。后陈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陈某某撤诉后,徐某某向陈某某送达《律师函》表明因诉讼商品仍处在禁售状态,存在经济损失,要求陈某某继续诉讼以了结纠纷。陈某某未予理睬。徐某某遂以陈某某、电商平台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首先,被告陈某某存在不诚信作品登记行为。依在案证据,在陈某某主张作品发表前已有商家销售相似外形牛仔裤。陈某某将他人在先设计擅自登记为所谓“INC牛仔裤”美术作品,应推定其明知对案涉牛仔裤外观不享有著作权。其次,被告陈某某具有打压竞争对手的主观恶意,陈某某于经营中发现徐某某销售同款牛仔裤价格较低,与其协商调价未果,遂依据前述《作品登记证书》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陈某某起诉时委托律师,应知电商平台可能采取措施。在平台禁售后,陈某某又自行撤诉并拒绝进一步起诉,具有对禁售措施希望或放任态度,主观恶意明显。再次,陈某某的恶意起诉行为给徐某某造成了损失。陈某某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后,电商平台基于“通知-删除”义务对徐某某的商品进行禁售,虽然该行为由平台实施,但显然与陈某某恶意起诉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禁售措施产生的经营损失应属陈某某恶意起诉给徐某某造成损失范畴。综上,被告陈某某构成知产恶意诉讼,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徐某某经济损失15万元,律师费损失及合理开支2.7万元;判决被告电商平台解除对原告徐某某销售商品的禁售措施。陈某某不服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恶意诉讼不仅扭曲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本意,更对市场秩序和创新生态造成了深远影响。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权是权利人维护其知识产权的正当途径,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明知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上的根据,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的,则构成恶意诉讼。本案中,被告利用形式审查规则获得作品登记,利用平台“通知-删除”规则致使原告商品下架,既无合法的权利基础,又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为目的,主观恶意明显。本案法院不但明确了利用平台规则恶意诉讼的认定要件,更是明确分配了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责任,平台基于“通知-删除”规则下架商品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因未能积极向平台发起反通知,对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这既充分体现了遏制利用规则提起恶意诉讼的司法立场,又体现了维护平台依法执行“通知-删除”规则和被投诉人应积极反通知的司法导向,有利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综合治理的形成。(许春明)
案例九 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侵权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案
案件类型 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行刑衔接)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网络运营账号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授权,通过其账号在网络视频平台登载发布了《可可托海的牧羊人》《白月光与朱砂痣》等多部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获利超过人民币7万元。因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行刑衔接相关规定,该案于2023年7月被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办。
处理结果
2024年12月,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5月起,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涉案作品完播量共计3000余万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实际经营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鉴于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通过赔偿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谅解且预缴了罚金,依法适用缓刑二年九个月。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专家点评
在数字技术、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网络盗版呈现出产业化、专业化、隐蔽化、社交化等新特征,已成为数字时代的黑色产业链。在算法推荐下,网络侵权传播的速度、广度和深度与传统侵权活动相比,愈发显著。本案作为上海市首例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行刑衔接案件,版权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在检察监督指导下,通过完善信息共享、引导取证等机制,弥合了执法差异,降低了保护成本,提升了办案效率。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构建网络著作权“行刑衔接”制度的典范,为解决网络侵权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难、营利形式隐蔽等难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有助于推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治理。“行政查处+刑事追责”的网络著作权执法模式创新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版权保护模式,彰显了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决心,有效震慑了潜在的侵权者,为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格局提供了重要实践支撑。(袁真富)
案例十 上海海关查获出口太阳能板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案
案件类型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隶属外高桥港区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坦桑尼亚。经现场关员查验发现,出口货物中包括标有“JINKO SOLAR BUILDING YOUR TRUST IN SOLAR”标识的太阳能板,涉嫌侵犯相关商标专用权。经联系相关商标权利人晶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该权利人确认该批货物侵权,并向海关申请扣留。上海海关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统计,涉嫌侵权货物共计2480件,货值108万余元,在扣留该批货物并判定为侵权后,上海海关随即向上海市公安局通报了案件情况。
处理结果
该批侵权货物的商标与相关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2024年12月10日,上海海关对相关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5.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在全球创新格局加速重构的背景下,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核心战略支撑。作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制度已发展成为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重要制度工具。在 “一带一路” 倡议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我国海关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护贸易秩序、促进创新合作,构建起高效安全的贸易网络,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注入了强劲动能。
上海海关积极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非专项行动”,在精准识别拟出口至“一带一路”国家坦桑尼亚的侵权嫌疑货物时,及时通知权利人并依法扣留,有效避免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中国制造”国际声誉。本案体现了海关在跨境贸易中“防侵权”与“促发展”的双轮驱动作用,一方面,通过强化查验与执法联动,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国门防线,防范劣质产品损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众利益;另一方面,以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国际规则接轨,为中国品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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