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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4年度,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打击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差异化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7次,查办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412件,罚没款132万元,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为推动济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市场监管力量。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警示宣传教育,现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济宁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仿冒“RAM”注册商标的电动四轮车商品案
【案情摘要】“RAM”商标是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在第12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2018年02月28日至 2028年02月27日。
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辆标注有“RAM”标志的电动四轮车,56套标注“RAM”标识的车配件;4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又发现3辆标注“RAM”标识的电动四轮车。经查,当事人从常州市某车辆配件厂购进标注有“RAM”标识的车配件80套,于2024年2月底起,生产标注有“RAM”标识的电动四轮车7辆。案发时该7辆涉案电动四轮车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49447.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金乡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63套“RAM”标识、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是企业区别于同类竞争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标志,是品牌商品的核心利益所在。不法商家企图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商品,严重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该案件的查处,有效地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对行业生产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性作用,避免厂家生产侵权商品流入市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案例二:济宁某材料有限公司在瓷砖商品上仿冒“新鸿润 XINHONGRUN”注册商标案
【案情摘要】“新鸿润 XINHONGRUN”商标是佛山市君鸿陶瓷有限公司在第19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2022年09月21日至2032年09月20日。
2024年10月29日,根据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调查。经查,当事人设计标注与“新鸿润XINHONGRUN”近似字样的“新鸿涧XINHONGRUN”瓷砖样品,并进行生产,共计2365箱,全部销售至菏泽开发区某建筑材料经销处,销售价格为20元/箱,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47300元,违法所得1182.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新鸿润 XINHONGRUN”商标注册人的相关许可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2.5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侵犯商标权行为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来源等产生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案例三: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仿冒“绿色心情”注册商标的冰棍商品案
【案情摘要】“绿色心情”商标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 2024年12月07日至2034年12月06日。
2024年6月15日,根据商标权利人投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标注“绿色♡情”标识的冰棍商品包装袋7整卷及2小散卷、冰棍成品22箱。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商品334箱,销售312箱,销售价格11元/箱,违法经营额3674元,违法所得156元,且未取得“绿色♡情”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获得“绿色心情”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使用“绿色♡情”标识的商品外包装袋及成品,没收违法所得15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冰棍商品在夏季消费量大、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绿色心情”注册商标在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近似的“绿色♡情”商标,容易造成一般公众混淆,属于“傍名牌”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严厉打击了傍名牌、搭便车、蹭流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肃清了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四:济宁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案情摘要】“”商标是济宁市富润贸易有限公司在第31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2024年01月28日至2034年01月27日。
2024年5月28日,根据金乡县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留存委托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商标证明、联系方式等能够证明委托人身份的合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接受委托印制生产3600个与“”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大蒜包装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规定。
任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2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不是对最终侵权商品的处罚,而是对商标侵权过程中的商标印制环节侵权行为的处罚,且是异地市场监管局查处商标侵权产品实物后,又将发现的印制环节侵权线索移送后继续追究印制方的侵权责任。该案的处罚不仅做到了从源头到终端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而且对跨区域线索移送及时受理查处,提高了知识产权守护效能。
案例五:济宁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稔粟”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案情摘要】“稔粟”标识是当事人在第30类上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日期2023年10月25日,2024年03月22日申请被驳回。
202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原味酱油、味更鲜生抽、红烧酱油外包装印有“稔粟®”注册商标标记,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检索,发现当事人生产产品所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记“稔粟®”于2023年10月25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24年3月22日申请被驳回,商标注册失败。
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在其生产的原味酱油、味更鲜生抽、红烧酱油、甜面酱等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稔粟®”注册商标标记。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产品尚未出售。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将未注册商标标记为注册商标,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破坏了现有的商标管理秩序。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为优化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打造良好商标管理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者因商标误导而受到欺骗,同时也促使商标使用人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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