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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年来,在商标审查实践中,针对含有“金融”相关文字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标准正逐步趋向严格。这一趋势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在商标注册领域构筑一道防线,有效防范非法集资行为,避免商标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工具,从而保障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大局的稳定。依据《商标法》《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含有“金融”相关文字的商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通过分析近年来若干“金融”相关文字商标典型案例,深入解读含“金融”相关文字商标的审查标准,通过系统地梳理和总结,进一步阐述申请注册含“金融”相关文字商标所需满足的相关条件。
一、什么是“金融”相关文字商标
在当前的商标审查实践中,所谓“金融”相关文字商标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包含“金融”这一词汇,还包括一系列与金融活动密切相关的词汇,如“贷款”“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这些词汇的共同特征在于都体现了金融行业的属性,涉及资金筹集的方式,并且通常与一定的财务风险相关联。这些词汇的使用,往往意味着商标所代表的业务涉及金融产品或服务。因此,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这些含有金融特征的文字会受到特别的关注和严格的审查。
二、如何确定"金融"相关文字商标的适格主体
要成为含有“金融”相关文字商标的适格主体,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核心条件:首先,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应当明确涵盖“金融”相关服务项目,且这些服务项目应与商标中包含的“金融”相关文字描述一致。这意味着,申请人的业务范围必须与商标所声明的金融服务紧密相关。其次,申请人必须持有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许可文件,以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资质。这份文件是申请人合法经营金融业务的必要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名称中是否包含“金融”相关文字,并不是判断其是否为合格申请人的标准,关键在于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范围和是否拥有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正式许可。这一规定确保了只有真正具备金融业务能力的实体,才能申请注册含有“金融”相关文字的商标。
三、含“金融”相关文字商标的常见驳回情形
(一)营业执照范围不含“金融”相关服务
以第71031133号“婷易贷款之家”商标为例,其申请人为深圳某金服集团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42类“测量 (工程);材料测试;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项目上。申请商标中含“贷款”字样,但申请人营业执照范围不含“贷款”相关服务项目,作为商标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二)营业执照范围包含“金融”相关服务,但未提供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许可文件
以第74872229号“瀛赐基金”商标为例,其申请人为上海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6类“基金投资;提供金融信息;金融事务管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与商标所含“基金”文字相符合。审查员曾发审查意见书,要求提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依法许可文件(即金融许可证),申请人提供的回文材料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文件等,不包含规定的金融许可证。该回文材料无效,故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以“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为由被驳回。
(三)商标文字整体含义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注册行为
抛开含“金融”相关文字商标适格主体的因素,就商标文字本身而言,也要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这是商标的本质特征。
例如,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第41类“商业培训;在线培训;在线教育”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第76306308号“极简理财”商标。该标志一般可理解为非常简单便捷的理财方式或内容,直接描述了服务的内容特点,易使相关公众当作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看待,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再如,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6类“基金投资;有价证券经纪;股票和债券经纪”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第78337413号“全球证券交易所”商标。该标志所含文字“全球证券交易所”是一种常见的商贸用语,不具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特性,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缺乏显著特征”情形。同时,“全球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四、如何规范申请含“金融”相关文字商标
申请人在提交含“金融”相关文字商标时,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许可文件,且确保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金融”相关文字相符;另外,商标名称应当包含具备显著特征的文字,且避免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等情形。例如,第78992921号“信达金融租赁”商标,其申请人为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6类“融资租赁;金融咨询;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经查,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服务”等项目,与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金融”字样相匹配,且申请人在审查意见书回文中提供了金融许可证,符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依法许可文件。经全面审查,该商标最终获准注册。
以上为笔者关于申请含“金融”相关文字商标的一些理解和认识,希望本文能够为申请人申请含“金融”相关文字商标提供较为清晰的操作指引,进而帮助申请人在金融领域内成功注册并保护其商标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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