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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5年2月26日,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 of the European Union)对“May Tea”商标争议案作出裁决,推翻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此前的决定。
英国公司Schweppes International Ltd在EUIPO注册了四个包含“MAY TEA”字样的欧盟图形商标。这些商标涵盖第30类的调味茶饮料(非医用)和调味冰茶(非医用),以及第32类的无酒精茶味饮料或柠檬水。
然而,2020年11月,俄罗斯公司Mayo OOO基于其在先的国际商标“майский чай”(俄语“五月茶”)对这些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商标指定在捷克、德国、法国、拉脱维亚、波兰和斯洛伐克使用,涵盖第30类的“茶”。
EUIPO的撤销部门最初驳回了Mayo的申请,但上诉委员会推翻了这一决定,认为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8(1)(b)条,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上诉委员会认为,相关拉脱维亚公众熟悉英语和俄语,会将争议商标视为在先商标的直译,并且商标的概念一致性超过了它们在视觉或语音上的差异,可能导致消费者认为商品来自相同或相关公司。
Schweppes随后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此撤销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法院确认,相关商品面向的消费者群体具有中等注意力水平,且商品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关系。在比较商标时,法院指出争议商标的图形元素仅为装饰性,消费者会更关注文字元素。此外,“tea”一词是描述性的,而“may”一词具有显著性。从视觉和语音上看,商标之间存在显著差异,限制了它们的整体相似性。
在概念分析方面,法院同意商标具有相同含义,相关拉脱维亚公众能够直接将两者联系起来。但法院也指出,翻译的需要可能会影响概念比较,仅语言差异不足以排除相似性。在分析判例法时,法院将本案与其他因概念相似性被否认的案件区分开来,认为与那些案件不同,本案中的词语是两种语言的基本词汇,且处于相同的语法顺序。
最后,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法院强调,具有较弱显著性的共同元素,如“tea”,对整体评估的影响有限。由于商品在自助商店销售,视觉感知至关重要,商标之间的图形和语音差异比概念一致性更具分量。
编译自:https://intellectual-property-helpdesk.ec.europa.eu/news-events/news/eu-trade-mark-dispute-road-vehicle-climbing-hill-eu-trade-mark-dispute-may-tea-2025-03-28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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