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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3月29日,西南政法大学长三角研究院揭牌仪式暨科技法前沿论坛系列活动在杭州召开,政产学研各界嘉宾出席会议,共同探讨如何推动长三角地区的科技与法治的深度融合。科技法前沿论坛邀请多位学者与行业专家,针对数字时代下的法学教育新范式、人工智能在法律适用中的新问题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司法十大典型案例(2023-2024),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三案入选。
目录
案例一 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实施“流量造假”等行为的定性——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鹏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边界——浙江某金融服务公司、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与苏州某科技公司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三: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一 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实施“流量造假”等行为的定性——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鹏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索引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3671号
主办法官
陈增宝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
沈堃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一庭一级法官
案情摘要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间,杨某鹏利用其注册的某固传媒公司、某意科技公司、某固科技公司等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并通过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即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实施包括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的业务,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的业务。经调查,杨某鹏等共“养号”1294个,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另,杨某鹏、某固传媒公司等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服务的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杨某鹏等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二、杨某鹏等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相关网络账号1294个;三、杨某鹏等四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推荐理由
本案系首例适用民事公益诉讼判定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实施“流量造假”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新类型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加之受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网络虚假信息呈泛滥态势,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规制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等行为,刑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针对性作出明确规定,依法惩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然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实施“流量造假”“有偿删帖”的行为如何定性和规制,实践中认识不一。对此,本案从民事公益诉讼的角度切入,明确:“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边界——浙江某金融服务公司、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与苏州某科技公司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594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4874号
主办法官
郭彤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信息技术中心主任
案情摘要
2019年5月5日、6日,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通过发布和向特定用户推送的方式,发布了针对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清算的企业信息,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均围绕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清算行为进行了报道,还涉及了浙江某金融服务公司及其旗下金融贷款产品。短时间内新闻搜索条数达千万条以上。该条清算信息系某网络平台抓取自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公共数据,但系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出现的历史信息。经原告申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要求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停止散布与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的清算信息,并对推送行为予以澄清。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在其官方微信、微博上发表声明,回应了某网络平台审慎不足的相关质疑,认为某网络平台保证信息内容与信息源头一致,做到真正将信息精准且及时地提供给用户。对于针对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的清算信息的推送,相关人员的清算信息是公示系统曾记录在案的,绝非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二次编辑把舆论锚点标在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善之上。该声明发出后,引发了媒体新一轮的关注和报道。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浙江某金融服务公司、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宣判后,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数据已成为未来商业竞争的核心动力。为了鼓励数据的共享和流动,最大程度地挖掘数据价值,保障数据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应当赋予大数据分析企业享有基于数据利用产生的数据权益。同时,也要兼顾原始数据主体、数据提供者、数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强社会整体福祉的角度平衡各方利益。本案是全国首例公共数据案,涉及大数据商业模式下公共数据使用行为的正当性问题。通过本判决,首次确立了公共数据使用的基本原则,厘清了公共数据合法使用的边界,并从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数据安全、数据质量等方面,约束数据使用行为,以促进大数据分析企业通过改进算法技术、规范数据处理规则等,实现良性有序发展。
案例三: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889号
主办法官
沙丽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互联网审判第二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案情摘要
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共同开发运营个人微信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即时社交通讯服务。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两被告)开发运营“某群控软件”,以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利用个人微信用户的用户账号数据、好友关系链数据、用户操作数据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个人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运营活动提供帮助。两原告诉称,其对于微信平台中的全部数据享有数据权益,两被告擅自获取、使用微信数据,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请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两被告辩称,微信用户信息所形成的涉案数据应归用户所有,两原告并不享有任何数据权益,无权就此主张权利;被控侵权软件的应用属于创新性竞争,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并刊登声明为两原告消除影响。宣判后,两被告提起上诉,后两被告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该案判决已生效。
推荐理由
本案系全国首例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涉及数据权益归属及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认定等影响互联网产业竞争秩序的热点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案判决秉持以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为导向的司法理念,在平衡各相关方权益关系的基础上,厘清了不同数据权益间的权利边界,确立分类保护原则,提出判断数据抓取及使用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和方法,并明确了数字经济“开放、共享、效率”的基本价值取向。本案判决为构建数据权属规则,防止数据垄断,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对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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