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这里几乎每天都有重大新闻发生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知产环球资讯|联想摩托罗拉败诉爱立信;美国法院驳回上诉:AI不享有版权;ITC裁定京东方侵犯三星专利

发布时间:2025-03-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字号: +-
563

资讯速览

1.英国上诉裁决:联想摩托罗拉败诉爱立信

2.美国法院驳回斯蒂芬・塞勒博士上诉:AI不享有版权

3.ITC裁定京东方侵犯三星显示专利但否决美国进口禁令

4.Meta表示使用书籍训练AI系统属于“合理使用”

5.“赛雷特”苹果引发的百万侵权风波

6.擅自搭建《梦幻西游》私服侵权被判2倍惩罚性赔偿

7.国内企业涉美国 “337”调查最新资讯


1.英国上诉裁决:联想摩托罗拉败诉爱立信

2025年3月11日,英国高等法院商业和财产法庭就联想旗下摩托罗拉移动公司(Motorola Mobility, LLC)与爱立信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之间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纠纷作出判决,该专利侵权诉讼是在联想集团与爱立信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发生的一系列纠纷的背景下产生的。

协议背景:

摩托罗拉和爱立信在2005年签署了一项全球免版税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2005 Agreement),该协议不允许转让,并且不涵盖4G技术。2010年,双方重新谈判并签署了2010年协议(2010 Agreement),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如业务分拆)转让许可。2011年许可协议是在摩托罗拉移动从母公司分拆后签署的,涉及对特定产品的许可。尽管摩托罗拉原公司(Original Motorola)并不是协议的一方,但其历史和背景对理解2011年许可协议至关重要。 

争议焦点:

1.如何解释2011年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关于摩托罗拉移动与爱立信之间就2011年签订的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中条款2.4A的解释争议,特别是关于“商业合理的更新或扩展”(CRUE)定义的争议。
摩托罗拉主张其354款手机产品均在许可范围内,而爱立信仅承认其中55款2011年已存在的产品。协议受英国法管辖,双方对条款解释原则无重大分歧,但在具体适用上存在争议。法院经过分析,支持爱立信的主张,认为CRUE必须基于2011年实际存在的具体产品进行更新或扩展,FIELD(摩托罗拉在生效日时实际经营或合理预期经营的领域)仅界定业务范围,不扩展许可范围。同时,法院明确了CRUE的具体标准,即更新或扩展需与原始产品有直接技术或商业关联,若产品使用不同平台、属于不同品牌系列或功能架构发生根本变化,则不属于CRUE。

2.协议是否隐含禁止爱立信对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即协议是否包含默示条款。法院驳回了摩托罗拉关于协议默示禁止爱立信对许可产品提起侵权诉讼的主张,并强调文本优先原则,拒绝通过“商业合理性”扩大解释。

最后,法院指示双方通过抽样产品进一步审理,以明确具体产品的许可范围。

该判决为专利许可条款解释提供了重要参考,强调了合同文本的严格解释与商业背景的平衡。我国企业在跨国技术合作中应注重协议条款的明确性与前瞻性,尤其在专利许可领域需细化“技术更新”“业务扩展”等关键概念,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国际纠纷。

2.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驳回斯蒂芬・塞勒博士:AI不享有版权

2025年3月1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公布判决,再次强调:享有版权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类,AI不行。斯蒂芬・塞勒博士向美国版权局提出的申请,要求为一幅完全由他创作的AI “创意机器” 创作的画作进行版权登记。该申请先是被美国版权局驳回,随后又被联邦地区法院驳回,现在上诉法院也驳回了此次上诉。法院判定,由于缺乏人类的参与,该作品不具备可版权性。

美国《版权法》允许雇主或委托创作该作品的其他人拥有该作品的版权。塞勒博士认为,如果作为非人类实体的雇主能够从作者权利中受益并被视为作者,那么一般来说,非人类也可以成为作者。

上诉法院解释称,“职务作品” 条款涵盖了原本由人类创作的作品所附带的作者权利保护的即时转移。非人类实体在法律所有权层面被视为作者,而非实际创作者。塞勒博士还辩称,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错误地剥夺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有的保护。上诉法院回应称,版权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对版权所有者的奖励只是次要考量。此外,美国版权局已经为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人工智能的人类创作的作品进行了登记。所以,这一论点不成立。

法院认为,在人类和人工智能的创造性贡献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判定。不过,由于这一问题与本案无关,因此没有深入讨论。法院也考虑到了具有创造性的非人类机器的发展情况,这些机器可能会对经济激励措施做出反应,并预计美国国会将通过相关的未来立法。然而,法院认为,就目前而言,拒绝给予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作品版权保护,并不会打击任何可能受益于人工智能辅助的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本案提出了一个因人工智能近期发展而凸显的问题:根据 1976 年版权法,非人类机器能否成为作者?在各行业和创意领域,利用人工智能创作原创作品的现象正迅速增加。谁——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什么——是这类作品的“作者”,这个问题涉及重要的财产权利,这些权利支撑着经济增长和创意创新。我国可以明确“人类主导性”审查标准,参考本案逻辑,将AI生成作品的版权与热内参与度挂钩,并且推进“技术—法律—伦理”的协同治理框架;通过跨境案例研究、多边对话机制,推动全球AI版权治理规则与我国法律体系的衔接,实现AI赋能产业与法律秩序稳定的双赢。

3.ITC裁定BOE Technology侵犯三星显示专利但否决美国进口禁令

背景:

2022年12月,三星显示(Samsung Display)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简称ITC)起诉京东方科技(BOE Technology),指控其与五家美国经销商通过侵犯四项涉及移动设备用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显示面板及模块的专利,违反《美国关税法》第337条。申诉方要求发布一项普遍排除令,该禁令将阻止几乎所有第三方OLED智能手机替换屏幕进口至美国。同时,三星显示还对京东方提起两起额外诉讼——一起是ITC针对商业秘密的投诉,另一起是在德州东区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经过两年调查后,行政法官(ALJ)于去年11月裁定:尽管京东方侵犯了四项主张专利中的三项,但三星显示未能满足所有专利关于"国内产业"要求的经济要件。申诉方随后提交请愿书要求复审ALJ的裁决。

最新进展:

ITC已确认京东方侵犯三项专利,其美国经销商侵犯全部四项专利,但由于三星显示未能证明其就涉案专利在美国开展重大研发或经济投资活动,ITC拒绝批准其进口禁令请求。

涉案专利包括:

美国专利第9,818,803号("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像素排列结构")
美国专利第10,854,683号("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像素排列结构")
美国专利第7,414,599号("有机发光器件像素电路及其驱动方法")
美国专利第9,330,593号("级电路及使用该电路的有机发光显示器")

直接影响:

尽管母公司三星电子历来在专利执行策略上保持被动,最多仅通过反诉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星显示似乎更倾向于主动的专利执法。该公司对京东方的维权行动可能有助于捍卫其全球OLED市场41%的巨额份额(京东方占有11.6%)。但该判决仅是初审裁决,三星后续还可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

案件启示:

面对国际专利诉讼,企业应建立多维度应对机制,包括利用“国内产业”抗辩、反诉或反垄断主张,同时探索通过技术合作、交叉许可等非诉讼手段化解纠纷,降低市场准入风险。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实时跟踪国际专利诉讼动态与判例趋势,结合商业秘密保护(如防范员工泄密)与专利组合管理,形成“攻防一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确保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占据主动地位。

4.Meta表示使用书籍训练AI系统属于“合理使用”

近日,Meta 平台请求美国法院裁定其在训练人工智能系统时使用作家塔-内西·科茨(Ta-Nehisi Coates)、喜剧演员萨拉·西尔弗曼(Sarah Silverman)等人的书籍并未侵犯版权。

本周一,Meta向旧金山的一名联邦法官表示,其在开发其大型语言模型Llama时,对这些书籍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并主张应驳回作者们的诉讼。

“合理使用”可能是作者、艺术家、新闻媒体等对大型科技公司提起的高风险版权诉讼中的关键法律问题,这些诉讼涉及人工智能训练领域。

Meta的一位发言人表示,“合理使用”对其“变革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开源大型语言模型至关重要,这些模型正在推动令人难以置信的创新、生产力和创造力发展”。

2023年,作者们起诉Meta,称其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们书籍的盗版来训练Llama。本周一,Meta回应称,其人工智能训练受到“合理使用”法律原则的保护,该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Meta辩称其使用行为具有变革性,训练Llama“几乎可以在任何主题上充当个人导师,协助创意构思,帮助用户生成商业报告、翻译对话、分析数据、编写代码以及撰写诗歌或给朋友的信件”。

“它不会复制原告的书籍,也不会取代阅读这些书籍”,Meta表示。

本月初,作者们曾要求法院拒绝Meta的“合理使用”辩护。

“Meta想要书籍的表达性内容,而这正是版权法所保护的内容”,作者们表示。“但Meta没有支付版权方费用,而是系统地获取并将其盗版作品的完整副本输入到其大型语言模型中,以提取这些表达性内容,从而避免支付费用。”

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5.“赛雷特”苹果引发的百万侵权风波

核心背景:

新西兰选育的“赛雷特”苹果凭借独特品质在国际市场广受欢迎,进入中国后迅速成为消费热点。其植物新品种权由新西兰某研究院持有,英某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中国境内独家使用权。2018年起,灵台县某现代农业公司在未获许可情况下,擅自繁育、销售“赛雷特”种苗及果实,英某公司针对该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500万元。

本案中灵台公司长期种植“赛雷特”果树,通过嫁接、扦插等无性繁殖手段获取种苗,并大规模销售果实,形成完整侵权链条。灵台公司辩称种植行为仅为“获取果实”,不构成生产繁殖,且反对灭活处理果树及以果实销量计算赔偿。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1.无性繁殖园艺作物的侵权认定标准;
2.销售果实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延伸;
3.多年生果树停止侵权的具体执行方式;
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计算依据。

案件经过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灵台县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属于同一品种的证据不足等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举证不足,驳回了其上诉请求。责令灵台县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同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灵台县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30万元。

平等保护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外国当事人英某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来说,本以为在这“人生地不熟”的地方,维权之路会布满荆棘。但令他们深感意外的是,自己的合法诉求得到了中国法院的高度重视,其权利也受到了依法平等保护。

“二审结束后,我们心里终于踏实了。”英某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感慨道,经过这场诉讼,亲身感受到了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上的坚定态度。

“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法官强调,种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形式繁杂多样,但各类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管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法院都会“一碗水端平”,绝不偏袒。

这起案件的公正审判,是中国法院积极践行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有力例证。

6.擅自搭建《梦幻西游》私服侵权被判2倍惩罚性赔偿152万余元

近日,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起诉赖某等三被告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该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赖某等三被告擅自运营《梦幻西游》私服游戏的行为侵犯了网易公司的著作权,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确定赖某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152万余元,另外两名被告对其中10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赖某搭建私服被网易起诉

网易公司经《梦幻西游》游戏著作权人许可,对该游戏依法享有著作权及维权权利。

2020年,赖某在未经网易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菜鸡西游”“天下西游”“王者西游”等为名私自搭建了《梦幻西游》的私服游戏。卢某、吴某参与经营相关私服游戏,与赖某均分所获利益。截至2021年3月22日被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查获,三人共同经营的私服游戏的违法所得共计87万余元。

2022年7月,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下称华容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赖某等三被告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2023年2月,网易公司针对三被告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网易公司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至2021年3月,侵权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范围。

网易公司请求法院对三被告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侵权行为适用4倍的惩罚性赔偿,并主张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认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依据。据此,网易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赖某赔偿223万余元,卢某、吴某对其中的147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赖某等三被告辩称:首先,被诉侵权行为于2021年3月已停止,应驳回网易公司的起诉;其次,网易公司应就涉案金额部分与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沟通退赔,三被告无需向其赔偿,即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仅应补足差额部分,网易公司主张的223万余元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三被告需要赔偿,也应以违法所得的87万余元的标准为上限承担赔偿责任;再次,该案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适用惩罚性赔偿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鉴于华容法院对赖某等三被告作出的刑事判决已生效,因此对判决认定的三被告的违法事实、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予以认定。因此,该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合议庭经审理后最终认定应当以违法所得作为计算基数,同时考虑到被告已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在惩罚倍数上减少为2倍。最终,合议庭在综合考虑三被告的主观过错、情节严重程度、已被处以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赖某赔偿网易公司152万余元,卢某、吴某对其中的10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因涉案游戏知名度较高且涉及民法典施行前后法律适用、刑民交叉、按违法所得合理确定计算基数、交纳罚金后惩罚倍数的确定等多个问题,引发业界关注。该案合议庭通过合理考量准确计算出赔偿额,为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参考。

7.国内企业涉美国 “337”调查相关资讯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由于其所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因此,此类调查一般称为“337调查”。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中国、日本和中国台湾一直是美国337调查的主要涉及对象。本案是美国337调查和民事诉讼并行的系列案件。投诉方为美国LL公司和ST公司,被投诉方有22家公司,包括南通YT公司在内的十余家中国企业,涉及五件美国发明专利。

案件大事记:

2020年3月2日,美国LL公司和ST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特定电子蜡烛产品及其组件侵犯其专利权。

2020年3月17日,美国GI公司、加拿大SH公司、美国LB公司等六家公司作出回应

2020年6月3日,深圳TFGD公司、深圳TFL签署同意令。

2020年11月30日ITC将宁波SH公司、义务SD公司列为缺席被投诉人;基于撤回终止对美国NS公司、深圳JAP公司、深圳ZJWE公司的调查。

2021年4月2日第一次初步裁定:确定五名缺席被投诉人的侵权行为。

2021年8月13日,ITC撤回初步裁定,发回重审查。

2021年12月29日,第二次初步裁定:投诉人未能证明其满足了国内产业的经济要素。

2022年7月14日,ITC发布终裁,本案缺席被投诉人不存在侵权。

2023年6月5日撤回民事诉讼。

本案中,针对22家被投诉方,其中337调查结果如下所示:

不侵权(缺席审理):宁波 SH 公司、义乌 SD 公司、加拿大 VF 公司、宁波 MB 公司、英国 VC 公司

和解:美国 GI 公司及其中国香港关联公司、美国 MS 公司、美国 D 公司、加拿大 SH 公司、宁波 HM 公司、宁波 LS 公司、美国 LB 公司

同意令:深圳 TFGD 公司及其中国香港的关联公司、深圳 TFL 公司、广州 TFZM 公司、南通 YT 公司

不侵权(未能证明进口行为):美国 SB 公司

撤回(未收到投诉书):美国 NS 公司、深圳 JZP 公司、深圳 ZJWE 公司

中国企业积极应诉成功案例:

在案件337-TA-1107中,美国Fraen Corporation指控6家中国企业侵犯其专利权,仅1家积极应对,投诉方针对该企业申请终止调查,其余5家企业缺席审理,ITC对缺席企业发出普遍排除令。

在案件337-TA-1146中,美国Vitaworks IP指控多家中国企业侵权,中国企业积极应诉,请求以“百日程序”加快调查。ITC支持该请求,要求在100天内就是否满足国内产业要件完成听证和裁定,投诉方迫于举证压力,申请撤回调查。ITC终止本案调查。

在案件337-TA-1279中,意大利和波多黎各企业指控26家企业侵权,5家中国企业积极应诉,聘请律师团队,收集证据,安排技术人员解答,尽管花费巨大,ITC最终裁定5家企业不侵犯专利权。

本案结果对我国企业的启示借鉴意义:

337调查本质是市场争夺的工具。本案中,所有被投诉方均采用了同意令、和解、缺席审理等较为消极的处理方式。尽管因投诉人被ITC判定不符合国内产业要件,5家缺席审理的公司侥幸被认定为不构成侵权,这一结果并不意味着缺席是一种可取的应对策略。缺席审理往往使被投诉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失去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机会。我国企业需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全球化战略,积极应诉,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详尽分析和反驳指控。同时,寻求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多方支持,注重国际市场沟通合作,建立良好国际形象。

来源:网络

编辑:苑琳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