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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证明员工、前员工以及有可能获取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5-03-28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标签: 商业秘密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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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被告为员工、前员工的,可以举证证明被告为其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原告主张员工、前员工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原告商业秘密的,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1)职务、职责及权限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

(2)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

(3)参与和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曾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5)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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