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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3月1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公布判决,再次强调:享有版权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类,AI不行。斯蒂芬・塞勒博士向美国版权局提出的申请,要求为一幅完全由他创作的AI “创意机器” 创作的画作进行版权登记。该申请先是被美国版权局驳回,随后又被联邦地区法院驳回,现在上诉法院也驳回了此次上诉。毋庸置疑,这幅作品是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因此,法院判定,由于缺乏任何人类的参与,该作品不具备获得版权的资格。
美国《版权法》允许雇主或委托创作该作品的其他人拥有该作品的版权。塞勒博士认为,如果作为非人类实体的雇主能够从作者权利中受益并被视为作者,那么一般来说,非人类也可以成为作者。上诉法院解释称,“职务作品” 条款涵盖了原本由人类创作的作品所附带的作者权利保护的即时转移。非人类实体在法律所有权层面被视为作者,而非实际创作者。塞勒博士还辩称,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错误地剥夺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有的保护。上诉法院回应称,版权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对版权所有者的奖励只是次要考量。此外,美国版权局已经为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人工智能的人类创作的作品进行了登记。所以,这一论点不成立。 法院认为,在人类和人工智能的创造性贡献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判定。不过,由于这一问题与本案无关,因此没有深入讨论。 法院也考虑到了具有创造性的非人类机器的发展情况,这些机器可能会对经济激励措施做出反应,并预计美国国会将通过相关的未来立法。然而,法院认为,就目前而言,拒绝给予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作品版权保护,并不会打击任何可能受益于人工智能辅助的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本案提出了一个因人工智能近期发展而凸显的问题:根据 1976 年版权法,非人类机器能否成为作者?在各行业和创意领域,利用人工智能创作原创作品的现象正迅速增加。谁——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什么——是这类作品的“作者”,这个问题涉及重要的财产权利,这些权利支撑着经济增长和创意创新。在本案中,一位计算机科学家将一幅艺术作品的作者归功于软件的运行。斯蒂芬·瑟勒博士(Dr. Stephen Thaler)创建了一个名为“创造力机器(Creativity Machine)”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创造力机器创作了一幅瑟勒博士命名为“新近进入天堂(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画作。瑟勒博士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了“新近进入天堂”的版权登记申请。在申请中,瑟勒博士将创造力机器列为该作品的唯一作者,而自己仅作为作品的所有者。版权局基于其既定的人类作者要求,拒绝了瑟勒博士的申请。该政策要求作品必须首先由人类创作,才有资格进行版权登记。瑟勒博士向联邦地区法院寻求对版权局决定的审查,该法院予以确认。我们确认拒绝瑟勒博士的版权申请。创造力机器不能被认定为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因为 1976 年版权法要求所有合格作品必须首先由人类创作。鉴于这一认定,我们无需讨论版权局关于宪法本身要求所有受版权保护材料由人类创作的论点。同样,我们也没有涉及瑟勒博士关于他通过制造和使用创造力机器而成为作品作者的论点,因为该论点在版权局处已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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