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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获悉,2025年3月11日,英国高等法院商业和财产法庭就联想旗下摩托罗拉移动公司(Motorola Mobility, LLC)与爱立信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之间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纠纷作出判决,该专利侵权诉讼是在联想集团与爱立信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发生的一系列纠纷的背景下产生的。
协议背景:
摩托罗拉和爱立信在2005年签署了一项全球免版税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2005 Agreement),该协议不允许转让,并且不涵盖4G技术。2010年,双方重新谈判并签署了2010年协议(2010 Agreement),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如业务分拆)转让许可。2011年许可协议是在摩托罗拉移动从母公司分拆后签署的,涉及对特定产品的许可。尽管摩托罗拉原公司(Original Motorola)并不是协议的一方,但其历史和背景对理解2011年许可协议至关重要。
争议焦点:
1.如何解释2011年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关于摩托罗拉移动与爱立信之间就2011年签订的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中条款2.4A的解释争议,特别是关于“商业合理的更新或扩展”(CRUE)定义的争议。
摩托罗拉主张其354款手机产品均在许可范围内,而爱立信仅承认其中55款2011年已存在的产品。协议受英国法管辖,双方对条款解释原则无重大分歧,但在具体适用上存在争议。法院经过分析,支持爱立信的主张,认为CRUE必须基于2011年实际存在的具体产品进行更新或扩展,FIELD(摩托罗拉在生效日时实际经营或合理预期经营的领域)仅界定业务范围,不扩展许可范围。同时,法院明确了CRUE的具体标准,即更新或扩展需与原始产品有直接技术或商业关联,若产品使用不同平台、属于不同品牌系列或功能架构发生根本变化,则不属于CRUE。
2.协议是否隐含禁止爱立信对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即协议是否包含默示条款。法院驳回了摩托罗拉关于协议默示禁止爱立信对许可产品提起侵权诉讼的主张,并强调文本优先原则,拒绝通过“商业合理性”扩大解释。
最后,法院指示双方通过抽样产品进一步审理,以明确具体产品的许可范围。该判决为专利许可条款解释提供了重要参考,强调了合同文本的严格解释与商业背景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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