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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江苏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2024)
1. 擅自发布新版游戏测试内容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某科技公司诉陈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2.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后予以改进使用构成侵权案——马某某模具公司诉昆山洛某公司、吕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3.合作结束后侵害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并按约定赔偿标准赔偿案——汉某医药公司诉帝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4.提供明知是实施商业秘密不可或缺的技术信息构成帮助侵权案——三某某公司诉泓某公司、张某、冯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5.违法披露并指导他人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王某、谢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一擅自发布新版游戏测试内容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游戏系由某科技公司运营、管理、维护的一款原创角色扮演游戏。该游戏一直在持续开发、更新。2023年4月6日,某科技公司关联公司与陈某签订《委托测试服务协议》,委托陈某进行新版游戏测试体验,并签订了保密协议。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发现有涉及该更新版本的游戏测试画面视频。经核实,相关视频所涉游戏测试账号归陈某所有。某科技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其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
【裁判内容】法院认为,涉案游戏角色、场景、动作等体现了权利人在设计风格、审美选择、画面呈现效果的独特创意,需要游戏设计者付出宝贵的创意和劳动,也需要游戏经营者不懈的努力和投入,在定期更新版本已发展成为游戏市场一种特色经营模式的情况下,能够为权利人带来营业收入、增强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基本法律特征。涉案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权利人亦对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故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陈某实施了侵害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被诉侵权视频已经删除,且涉案游戏4.0版本已发布,已无需再判令陈某停止侵权,故判决陈某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将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等信息认定为经营秘密的案件。近年来,热门游戏上线前遭“剧透”现象频发多发,成为游戏行业一大痼疾,严重打击了创作者的热情,影响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判决从游戏测试版本内容体现了权利人的独特创意、权利人定期更新游戏版本已形成特色经营模式、游戏角色及场景等系权利人的核心资产等角度,将未公开的游戏测试版本内容纳入商业秘密范畴加以保护,对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对打击游戏“剧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后予以改进使用构成侵权案——马某某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诉昆山洛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睿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模具公司是涉案“热流道喷嘴”技术信息的独占许可人,其通过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设置物理限制等保密措施对该技术信息保密。吕某从马某某模具公司离职后,通过其儿子设立昆山洛某公司,又实际控制苏州睿某公司,两公司混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吕某还招聘了周某、蔡某等原马某某模具公司员工,昆山洛某公司在销售相关产品时向客户宣称其具有马某某模具公司技术背景。后马某某模具公司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在昆山洛某公司等生产场所扣押的图纸和资料中具有与马某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吕某等人亦向市场监管部门陈述其认可加工装配热流道系统及喷嘴、分流板等组件参考了前述图纸和资料。马某某模具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诉讼中,昆山洛某公司等辩称,法院不应采信行政查处中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部分纸质图纸中未发现涉案技术秘密,其实际加工工艺、产品品质等与马某某模具公司存在较大不同,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秘密使用行为。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依据真实、程序合法,经各方当事人充分质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故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马某某模具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通常有三种,一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二是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三是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在后两种情形下,被诉侵权人在最后生产环节实际使用的信息与商业秘密会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但其在产品设计、改进或研究分析等环节中依然使用了商业秘密,因此可能节约了研发成本或者采取了针对性策略,并据此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应当依法认定构成使用商业秘密。吕某开办昆山洛某公司、借助苏州睿某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大量招聘马某某模具公司原员工,均是为了非法获取并实际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在生产场所内存放的图纸及资料内容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一致,且吕某等人认可加工装配热流道系统及喷嘴、分流板等组件参考了上述图纸和资料。据此,昆山洛某公司等已经实际不当获取并使用了该技术秘密,其仅以部分图纸中未发现涉案技术秘密,其实际加工工艺、产品品质等与马某某模具公司存在较大不同为由,主张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秘密使用行为,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昆山洛某公司、苏州睿某公司、吕某等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周某就其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蔡某就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被诉侵权人在最后生产环节实际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技术秘密存在差异时是否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认定,是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改进使用侵权规定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既包括直接使用,也包括改进使用。本案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商业秘密使用方式具体规定的细化运用,对于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充分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有力保护了企业核心技术,严厉打击了离职泄密行为。此外,审理中法院依法采纳行政查处中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热流道喷嘴”相关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有效提升了技术秘密案件的审判质效,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诉讼的高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案例三合作结束后侵害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并按约定赔偿标准赔偿案——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香菇多糖”是一种用来帮助癌症、肿瘤患者解决因服用抗癌、抗肿瘤药物引发免疫力骤降问题,让其免疫力得到提升的宿主免疫增强剂,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2004年,汉某医药公司与帝某制药公司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所涉产品销售给前者指定的经销商;后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经销则应赔偿前者2000万元;双方均应对本项目技术保密,否则按前述约定进行赔偿。后汉某医药公司依约向帝某制药公司交付了技术成果。帝某制药公司于2006年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及生产批件。双方解除合作合同后,帝某制药公司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以10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持股的盈某生物制药公司。2014年,盈某生物制药公司网站宣传: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投产后年产值将过亿元。汉某医药公司认为帝某制药公司向他人转让其技术秘密并获利巨大,侵害其技术秘密,遂于2019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200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技术成果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汉某医药公司向帝某制药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双方解约后,帝某制药公司负有法定或约定保密义务,其向案外人转让的用以生产“香菇多糖”的技术工艺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帝某制药公司非法披露及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侵犯了汉某医药公司的技术秘密。涉案约定的赔偿数额合法有效且涵盖被诉侵权行为,案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得巨额收益,帝某制药公司多次明显违反诚信原则,直接依约定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符合公平原则。故判决帝某制药公司赔偿汉某医药公司损失2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的技术秘密保护。传统医药是中华文明宝库的瑰宝,依法、全面、高效保护传统医药的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产业价值。本案判决依法认定包含传统道地药材采摘信息的“香菇多糖”整体提取工艺技术方案构成技术秘密,并对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问题进行了探索。结合当事人对“香菇多糖”技术价值的预期、该技术的实际应用效果等因素,对当事人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显失公平等作出综合评判,最终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2000万元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判决既体现了倡导诚信、恪守承诺的价值导向,也有力彰显了法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严厉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的坚定决心,对于优化中医药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提供明知是实施商业秘密不可或缺的技术信息构成帮助侵权案——江苏三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泓某化工有限公司、张某、冯某、杨某、曹某、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三某某公司拥有苯二酚全套生产工艺,该工艺包括苯二酚分离技术等四个部分。杨某、曹某、潘某原系三某某公司员工,离职后至泓某公司工作。冯某曾长期参与三某某公司涉案苯二酚生产工艺项目,研发其中的苯二酚分离技术,其与泓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签订《备忘录》,将掌握的苯二酚分离技术提供给张某。泓某公司的苯二酚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但未投入生产,其生产工艺与三某某公司苯二酚生产工艺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三某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检察机关以张某等人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决定对张某等人不起诉。三某某公司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冯某辩称其只是参与了全套工艺中的一部分,涉及的内容为公知信息。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三某某公司主张的苯二酚全套生产工艺中即便包含公知技术信息,但其作为工业化的技术方案,体现了各生产工序和技术环节的合理优化组合和最优匹配,故仍构成技术秘密。杨某、曹某、潘某违反与三某某公司签订的保密约定,向泓某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三某某公司技术秘密,泓某公司对此应当知道,但仍然获取并使用上述技术秘密,泓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故应当认定张某与泓某公司及其他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冯某披露、使用和允许泓某公司使用的苯二酚分离技术系苯二酚全套生产工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使该部分技术是公知信息,但其明知苯二酚全套生产工艺属于技术秘密,在缺少其提供的苯二酚分离技术时被控侵权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况下,违反保密要求提供其掌握的技术信息用于侵权项目的实施,其行为应认定构成帮助侵权。
刑事诉讼中对违法所得认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中侵权赔偿额确定的相关规则及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刑事案件中虽以没有证据证实冯某等人的违法所得达到五十万元以上而决定不起诉,但并不能将刑事程序中认定的违法所得等同于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额。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额100万元确定赔偿数额。故判决泓某公司、张某、冯某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泓某公司立即拆除相关机器设备,泓某公司、张某、冯某等赔偿三某某公司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苯二酚生产工艺技术在国内首屈一指。作为大型化工产品生产工艺,侵权人冯某掌握的技术仅是全套生产工艺中的一部分,但就整个生产工艺而言,任何一部分的技术都不可或缺,不能因侵权人冯某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技术属于公知信息,即简单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通过分析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所涉生产工艺的特点、内容及范围,准确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为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帮助侵权的认定提供了有益参考。在确定赔偿额时,法院并未直接将刑事程序中认定的违法所得作为民事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依据。该裁判思路有效厘清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法律适用的不同标准,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该案判决充分彰显了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和依法从严惩治侵犯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案例五违法披露并指导他人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王某、谢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呋喃酚是一种生产农药的重要原料,其生产技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告人王某、谢某系被害单位裕某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掌握公司农药产品呋喃酚的生产技术。在琪某公司许以高薪诱惑下,二人先后入职琪某公司,指导该公司购买、改造设备,并共同将生产技术提供给琪某公司用于批量生产呋喃酚。经鉴定,裕某公司的呋喃酚生产方法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琪某公司的呋喃酚生产方法与裕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琪某公司共向裕某公司客户销售呋喃酚共计259.52吨,销售总价1900余万元,严重挤占了裕某公司的市场份额,对其净利润的影响额为23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谢某分别获取违法所得30余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裕某公司呋喃酚合成工艺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裕某公司与王某、谢某订立了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应有的保密措施。被告人王某、谢某为谋取私利,明知裕某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利用工作便利掌握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琪某公司使用,琪某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呋喃酚直接销售给裕某公司固定客户,获取巨大利润,严重挤占了裕某公司的市场份额,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王某、谢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对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6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药化工企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件。呋喃酚作为生产农药的重要原料,是高附加值的精细化工产品,其生产技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对被害单位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两被告人在高薪诱惑下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了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该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极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实刑,并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高额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有效发挥了刑罚震慑作用,对促进涉农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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