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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欧盟委员会获悉,近日,欧盟普通法院认定一件由清洁胶囊构成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驳回了其注册申请。
2022年,荷兰利洁时芬氏公司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了欧盟图形商标第018805771号的注册申请,该商标图案为一颗由白色、蓝色和红色等不同颜色拼接而成的清洁胶囊,申请范围涵盖尼斯分类第3类中的多种商品,包括洗碗剂、清洁剂、漂白剂及其他相关清洁用品。
初审时,审查员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驳回了所有产品的商标申请。随后,上诉委员会维持了这一决定,但在申请人主张该商标通过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后,将案件发回审查员重新审理。荷兰公司不服,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定该商标是否具有足够的显著性以准予注册。
法院首先指出,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识别特定商品并使其在市场上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的能力,评估时需基于相关商品的平均消费者的感知。上诉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只是清洁胶囊的图形表示,其形状与市场上其他胶囊无显著差异,消费者容易将其与类似产品联系起来,而非唯一识别申请人的商品。
尽管申请人主张商标中的红色元素可赋予显著性,但法院认为该形状和颜色在清洁用品领域较为常见,不能视为独特或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还列举了其他已注册商标的案例,但法院指出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先前决定对上诉委员会并无约束力,每个案件需独立评估。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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