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酒类制造商Sazerac公司旗下“Fireball”肉桂威士忌商标的有效性,同时驳回了马里兰州巴尔的摩的酿酒商Bullshine的异议,并维持了Bullshine自身的“Firebull”酒类商标。
法院一致认为,“Fireball”是一个非通用的品牌名称,而Bullshine的“Firebull”不会导致消费者与之混淆。
2015年,Bullshine申请了“Bullshine Firebull”联邦商标,涵盖“除啤酒外的酒类饮料”。路易斯安那州的Sazerac公司对该申请提出异议,认为Firebull会与自己的Fireball威士忌造成混淆。
作为回应,Bullshine请求美国商标局撤销Sazerac的Fireball商标,声称“Fireball”是一个通用名称,用于描述“含有辛辣调味成分(如肉桂或辣椒酱)的普通酒类”,类似于Atomic Fireball糖果的风味。然而,商标局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驳回了双方的挑战。本周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些裁决。
上诉法院最终认定,“Fireball”是一个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而不是“特定风味的非显著性术语”。法院还支持USPTO的决定,认为“Fireball”和“Bullshine Firebull”之间的相似性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没有了
下一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