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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我国首例AI文生视频案;Avanci许可方起诉比亚迪侵犯4G SEP;欧盟委员会放弃欧盟SEP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5-02-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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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21

资讯速览:

1.我国首例AI文生视频案

2.四川首例“刷单炒信”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3.Avanci许可方Sol IP起诉比亚迪侵犯4G SEP

4.诺基亚在德国和UPC获得反反诉禁令

5.欧盟委员会放弃欧盟SEP条例草案

6.梅花生物再陷商业秘密纠纷,被索赔10亿元

7.Uber起诉DoorDash涉嫌反竞争行为

 

01 我国首例AI文生视频案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使用人工智能创作的版权侵权纠纷案。涉案作品为前段时间爆火的电视剧《庆余年》。该案为我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案。

基本案情

日前,《庆余年》的权利人发现,某网络公司开发了一款具有AI一键剪辑功能的软件。用户通过该软件输入关键词后,软件会自动将《庆余年》的片段剪辑成3到7秒的短视频,并存储在服务器上供其他用户使用。

权利人认为,某网络公司未经授权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仅靠《庆余年》的热度吸引了大量流量,还通过会员收费增值服务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分流了原本属于原告的流量。权利人遂将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平台构成直接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通过某软件的AI功能,向用户提供了3到7秒的《庆余年》片段,涉案作品素材片段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公司将之上传至其服务器,使公众能够自主获得的行为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

此外,作为AI服务的提供者,被告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如没有设定拒绝机制避免侵权行为发生,也没有完善的举报投诉机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等。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通过AI功能传播《庆余年》片段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开福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我国法院对AI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近年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的快速发展,AI在内容创作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前段时间,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我国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以下简称平台侵权案)作出生效判决,与本案均涉及AI技术服务提供者在内容生成中的侵权问题,但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存在一定差异。

在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方面,平台侵权案中,AI服务提供者未直接提供侵权内容,而是为用户生成侵权图片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构成间接侵权;在本案中,某网络公司直接在其AI功能中向用户提供涉案权利作品,因而构成直接侵权。

在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也即平台的注意义务方面,平台侵权案中,法院认定平台允许用户上传侵权图片并生成侵权内容,且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法院亦认定被告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因此,两案中的AI服务提供者都不能使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

我们认为,这两起案件的裁判均对AI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提出了一定要求,不仅在个案中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为该领域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了参考,并且为更多的AI服务提供者采取合理手段以尽到平台注意义务提供了指引。

 

02 四川首例“刷单炒信”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5年2月1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由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起的网络“刷单炒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据悉,这是四川首例网络“刷单炒信”公益诉讼案。

“刷单炒信”是指根据商家需求,组织“刷手”在互联网平台发布非真实主观评价、虚构商品或服务交易量对店铺信誉度和关注度进行炒作,其行为造成网络交易活动信用评价生态失衡,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4月起,天呈快快公司多次通过微信与某韩国皮肤管理中心店长进行沟通,表示可以通过组织“达人”发布“达人笔记”以及“素人点评”等帮助店铺进行宣传运营,提高该皮肤管理中心的营收。此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天呈快快公司招募大众点评平台用户发布皮肤管理中心店铺好评40条。此外,天呈快快公司又以同样的模式,为某火锅店完成大众点评平台推广50条,收取服务费1700元。

2022年4月,该公司就因上述“刷单炒信”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当地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

2024年4月,大众点评平台运营方向四川消协提供线索称,天呈快快公司在该平台上存在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的行为。四川消协向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调取了此前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法庭认定被告以“招募-消费-评价-返款”运营模式,有偿组织大量达人或素人在大众点评等网络消费评价类平台虚构消费数据、编造店铺评价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专业运营公司,被告以盈利为目的,为商家提供虚假好评,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其行为不仅侵害实际消费者权益,还危及潜在消费者,抑制消费信心,破坏健康消费环境。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天呈快快公司需于判决生效30日在省一级新闻媒体发布书面道歉声明向受误导的消费者公开致歉自判决生效起2年内参加4次经四川省消委会认可的消费领域公益活动。判决后,天呈快快公司表示不会上诉。

如今,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已经成为我们日常消费的重要互联网平台,平台中的评价功能更是为消费者判断和选择提供了极大便利。但是,部分平台商家利用这一便利条件,进行虚构评价等“刷单炒信”行为,不仅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对其自身的信誉及长远经营亦无益处。我们认为,平台商家还是要将提高自己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作为重点,诚信经营,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

 

03 Avanci许可方Sol IP起诉比亚迪侵犯4G SEP

今年1月13日,Avanci曾回应一项关于其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费用的中国倡议。然而,截至目前,尚未有中国车企被正式宣布为Avanci的被许可方。

2025年2月7日,Sol IP作为Avanci的众多许可方之一,近期向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第一庭提交了两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中国车企比亚迪侵权。

此次的涉案专利如下:

1.EP2575281,“无线通信系统中的载波聚合”(载波聚合是指为同一网络运营商分配多个频段,以提供更多可用总带宽)

2.EP2624516,“传输ACK/NACK的方法和装置”(“ACK”表示“确认”(确认正确接收),“NACK”表示“未确认”(出现错误))

目前,Sol IP仅要求认定侵权行为,并声明其有权获得赔偿(赔偿金额需在后续程序中确定,前提是比亚迪提供相关账目)。此次纠纷的估值约为30万欧元(约合225万元人民币)。不过,Sol IP在文件中明确保留了要求召回和销毁侵权产品的权利,同时也可以随时申请销售禁令。尽管如此,案件尚未涉及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性)许可问题,仅聚焦于过去侵权行为的赔偿。

这是Avanci许可方首次对中国车企采取维权行动。这一举措不同寻常,因为目前尚未有任何中国车企被正式列入Avanci的被许可方名单,而除中国和印度之外的几乎所有车企都已获得许可。但据相关人士猜测,目前至少有一家中国车企已经成为了Avanci的被许可方。

根据过往经验来看,一旦有Avanci许可方提起诉讼,其他许可方通常也会加入诉讼,除非双方达成和解。此次Sol IP在慕尼黑提起的诉讼,或许会促使其他中国车企重新考虑,选择加入该专利池或与许可方签订双边协议。

慕尼黑地区法院第一庭的第七民事庭是专利侵权案件的“快速审理庭”,有时甚至会当庭作出判决。这两起案件可能会在2025年安排庭审。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4 诺基亚在德国和UPC获得反反诉禁令

近日,诺基亚在德国慕尼黑和统一专利法院(UPC)针对中国支付终端制造商SUNMI提起诉讼,并成功获得反反诉禁令(AASI)。

SUNMI(商米科技)是一家专注于智能商业硬件设备研发与制造的高科技企业,成立于2013年,总部位于中国上海。公司致力于通过创新的智能硬件和软件解决方案,推动商业数字化升级,服务全球商户。

此前,诺基亚已与所有主要的西方销售点支付设备制造商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并于2024年8月首次与中国支付终端制造商PAX Technology达成协议。在此之前,诺基亚仅对一家西方支付终端制造商Verifone提起过诉讼,双方最终于2024年8月达成和解

然而,2025年1月,SUNMI在中国云南昆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诺基亚的2G、3G、4G蜂窝和802.11标准必要专利(SEP)组合进行全球公平、合理且非歧视性(FRAND)的费率设定。

作为回应,诺基亚在德国和UPC分别提起了两起诉讼,并向慕尼黑地区法院和UPC慕尼黑分院申请反反诉禁令,该禁令已获批准。这并非UPC首次下达此类禁令。2024年12月11日,UPC慕尼黑分院在华为诉Netgear案中下达AASI,禁止Netgear在美国法院申请或执行禁诉令(ASI),以防止其干扰华为在UPC和德国法院的诉讼程序。

AASI(反禁诉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是指一国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责令其撤回在他国法院提出的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 ASI)申请,或不得申请执行他国法院已经作出的禁诉令裁决。

本案的涉案专利包括:

EP3220562和EP3799333,“前导序列分配”;

EP3557917,“提供高效间断通信的方法和装置”;

EP2243229,通过掩码传输天线配置信息的方法和装置”。

诺基亚在声明中表示,公司与SUNMI的谈判已持续多年,但遗憾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事。诺基亚希望SUNMI能像其竞争对手一样,接受涵盖其设备中使用诺基亚技术的公平合理许可条款。

此次诉讼可能对其他正在进行的临时许可程序产生影响,例如亚马逊与诺基亚、联想与爱立信在英国上诉法院的案件。

慕尼黑法院在“InterDigital诉小米”一案中曾表示,实施方若通过外国诉讼干扰德国执法程序,可能被认定为不愿接受许可的一方,一旦发现SEP侵权,可能会被禁止销售相关产品。UPC慕尼黑分院和慕尼黑地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非法外国干预持“零容忍”态度。

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5 欧盟委员会放弃欧盟SEP条例草案

2025年2月11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宣布撤回其关于标准必要专利(SEP)的法规修正案草案。这一决定标志着欧盟在SEP改革道路上的重大转变,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该条例草案最初由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4月27日发布,旨在解决SEP许可中的低效问题,如透明度不足、FRAND条款不明确、许可谈判中的纠纷等,以减少行政和交易成本,激励欧洲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和广泛实施标准化技术,尤其是在物联网领域。

2024年2月28日,《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及其修订条例的提案》(COM(2023)0232)在欧洲议会获得了454票赞成、83票反对、78票弃权的高票通过。但是,在欧盟委员会内部以及包括诺基亚、爱立信、Sisvel等SEP持有者和专利池的代表都在极力反对SEP法案,因为该条例草案对SEP持有方施加了很多义务。

2024年12月,该草案在欧盟理事会陷入僵局,未能获得成员国的广泛支持。欧盟理事会是欧盟成员国政府投票的机构,其立法权力甚至大于欧洲议会。

由于“看不到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欧盟委员会已正式撤回了COM(2023)232最终版2023/0133(COD),即“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和修订条例(EU)2017/1001的草案”。欧盟委员会将评估是否应提出另一项提案或选择其他方法。

在欧盟,立法草案的通过及生效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倡议,提交给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随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分别进行一读,形成各自立场。如果双方立场一致,法案通过;若不一致,进入二读程序,双方可提出修正案并再次表决。若二读仍无法达成一致,将启动调解程序,由三方(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协商解决分歧。最终,法案通过后由欧盟委员会正式颁布,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特定时间生效。

我们认为,欧盟是当前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重要战场。各主体选择欧盟作为解决这一纠纷的管辖地,说明其规则制度具有一定先进性。此次SEP条例草案的立法失败,也反映出该领域法律事务的复杂性。该领域的立法动态,我们将持续关注。

 

06 梅花生物再陷商业秘密纠纷,被索赔10亿元

 

2025年2月14日,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再次被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10亿元人民币。

此次诉讼源于双方长达十年的商业秘密纠纷。早在2014年12月,山东阜丰就曾以梅花生物侵犯其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为由,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多次重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梅花生物等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山东阜丰经济损失1500万元

然而,山东阜丰声称,梅花生物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继续使用其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销售,因此再次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10亿元。

梅花生物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已于2024年2月1日主动履行了此前判决的1500万元赔偿义务,并在收到法院执行决定书后缴纳了相关罚款。

公司还强调,新疆梅花的黄原胶生产工艺及相关生产设备均有合法来源,且在实际生产中并未侵犯山东阜丰的商业秘密。此外,梅花生物已依法就前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于2024年7月获得受理。

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7 Uber起诉DoorDash涉嫌反竞争行为

2025年2月13日,Uber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高等法院对DoorDash提起诉讼,指控其在外卖市场中存在反竞争行为。Uber声称,DoorDash通过威胁餐厅支付高额罚款或降低其在DoorDash应用中的排名,强迫餐厅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这种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还导致Uber损失数百万美元的现有和潜在收入。

Uber成立于2009年,总部位于美国旧金山,以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起家,目前服务已扩展至多个国家地区,涵盖网约车、外卖配送、货运服务以及自动驾驶技术开发等领域,其外卖服务在美国市场中占比约25%。DoorDash是一家专注于外卖配送的科技公司,成立于2013年,总部同样位于美国旧金山。DoorDash在美国外卖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市场份额约为62.7%。双方在外卖市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Uber Eats美洲区负责人指出,DoorDash的行为迫使餐厅面临两难选择:要么屈服于其要求,要么承受经济损失。Uber还提到,DoorDash对同时使用两家服务的餐厅施加了10%至30%的惩罚性费用。

对此,DoorDash回应称,Uber的指控毫无根据,其指控源于自身无法为餐厅、消费者或配送员提供高质量的替代方案。DoorDash强调,其市场主导地位是基于服务质量,而非反竞争手段。

我国也曾发生类似的外卖服务平台的市场竞争问题。美团与饿了么是中国外卖市场的两大主要平台,长期存在激烈竞争。美团被指控自2018年以来滥用其在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强迫商家“二选一”。2021年4月,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0月作出处罚决定,对美团开出超34亿元罚单。该事件在我国反垄断执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国整个外卖行业划定了竞争底线。

有关美国两外卖服务平台间竞争纠纷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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