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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我国首例AIGC平台侵权案;美国法院否定AI训练的“合理使用”抗辩;字节代码抄袭案二审落槌

发布时间:2025-02-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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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14

资讯速览:

1.我国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武汉法院判决AIGC生成图片版权归用户

3.汤森路透在与人工智能公司的版权诉讼案中胜诉

4.诺基亚在与亚马逊流媒体专利侵权案中取得关键胜利

5.美摄诉字节代码抄袭案终审胜诉 获赔8266.8万元

6.天合光能起诉阿特斯专利侵权 索赔10.58亿元

7.晶科能源在澳大利亚起诉隆基绿能专利侵权

 

01 我国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我国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杭州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拥有奥特曼系列作品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独占授权方。被告运营的触手AI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用户上传图片进行模型训练,生成与奥特曼形象相似的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对奥特曼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则辩称,其平台仅提供技术整合和应用部署,用户上传的图片素材未经平台提供,因此属于“避风港”规则下的免责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著作权侵权,在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时,需区分不同应用场景和具体行为,分类界定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平台允许用户上传侵权图片并生成侵权内容,且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具体考量因素包括1.服务性质和营利模式。被告基于开源模型进行商业应用,从用户创作中获益,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2.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和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奥特曼作品知名度高,侵权图片在平台首页及分类中明显可见。3.侵权后果的可预见性。被告的技术可稳定输出侵权内容,且易于扩散,侵权风险明显。4.预防侵权措施的缺失。被告有能力但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侵权。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法院认为被告的商业模式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且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图片和模型,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此案是我国首例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权的司法判决,明确了AI平台在用户生成侵权内容时的责任边界,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先例。

 

02 武汉法院判决AIGC生成图片版权归用户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AI生成图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明确了AIGC生成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受著作权保护。

原告王某是一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创作者。2024年5月17日,王某使用“某AI”App创作了一张图片,并在小红书平台发布,获得了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和660余条评论。然而,同年6月20日,王某发现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的AI绘画训练营广告中使用了与其创作的图片一致的内容,用于商业推广。王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使用AIGC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具体而言,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王某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王某使用的关键词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其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王某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王某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王某的个性化表达。故被诉图片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因此,王某为被诉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发布网络推广宣传,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王某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官综合考虑被诉作品的性质、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王某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模糊了创作的主体边界。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我国AI文生图第一案中也认可了AIGC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认为其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结合本案判决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在AIGC版权保护方面逐渐形成共识,即在一定条件下,AIGC生成内容可被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03 汤森路透在与人工智能公司的版权诉讼案中胜诉

 

2025年2月12日,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法官斯特法诺斯·比巴斯(Stephanos Bibas)裁定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在与法律AI初创公司Ross Intelligence的版权诉讼中胜诉。

法官表示,根据美国版权法,Ross无权复制汤森路透旗下法律研究平台Westlaw的信息和内容,以构建一个竞争性的人工智能法律平台。据悉,这是美国在备受关注的人工智能相关版权诉讼中首次对“合理使用”问题作出裁决。

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是一家全球领先的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由加拿大汤姆森公司(The Thomson Corporation)与英国路透集团(Reuters Group PLC)于2008年合并而成。

人工智能科技公司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通过对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进行研究以学习生成新内容,属于“合理使用”;而版权所有者则认为,这些公司使用其作品生成竞争性内容,威胁到了他们的生计。

美国版权法中,“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有限的使用,而无需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合理使用的判断需考虑以下四个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使用部分在原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和重要性;4.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我国版权法中亦有类似规定。《著作权法》第24条列举了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如个人学习、研究、新闻报道等。在满足特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原则是包括OpenAI、微软和Meta等在内的人工智能科技公司在一系列版权案件中的关键抗辩理由。此前,作者、唱片公司、视觉艺术家、新闻媒体等版权人因人工智能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版权作品训练大模型对这些人工智能公司提起了一系列版权侵权诉讼。目前,部分诉讼达成了和解。

Bibas法官认为,Ross的行为意在开发与Westlaw竞争的市场替代品,这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评判标准。法官重新审视了他此前关于在汤森路透对Ross提起的版权侵权诉讼中,将“合理使用”的认定留给陪审团的决定。法官裁定,陪审团仍需考虑此案的基础问题。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4 诺基亚在与亚马逊流媒体专利侵权案中取得关键胜利

2025年2月7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对诺基亚与亚马逊之间的专利侵权案作出裁决,认定亚马逊的Prime Video流媒体服务侵犯了诺基亚所持有的第EP2271048号欧洲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通过服务器向通信设备提供多媒体服务的方法,特别是Prime Video的“投屏”功能。

法院裁定,亚马逊需停止在Prime Video服务中使用侵权技术,禁止销售相关侵权硬件产品,包括Fire TV设备和Echo Show产品,并需提供自2023年1月1日以来的相关使用信息。此外,法院还要求亚马逊赔偿诺基亚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为了执行该裁决,诺基亚需向德国法院提供6.4675亿欧元(约48.6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其中5.7275亿欧元(约43.0亿元人民币)专门针对Prime Video的执行。该禁令也延伸适用于亚马逊的其他产品,但执行这些产品所需的担保金额较低。

然而,本案的另一项涉案专利EP2130150未被认定构成侵权,诺基亚计划保留上诉权利。与此同时,双方在全球范围内的专利诉讼仍在继续,包括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英国高等法院的诉讼。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5 美摄诉字节代码抄袭案终审胜诉 获赔8266.8万元

2025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美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字节跳动旗下抖音等8款产品代码抄袭案作出终审判决,在维持一审判决侵权认定的同时,对一审判决损害赔偿额偏低予以改判。二审判决判令抖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摄SDK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向美摄公司赔礼道歉,抖音公司及某员工立即停止侵害美摄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九案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约8266.8万元

案件回顾

2021年5月,美摄科技发现字节跳动旗下抖音3.0版本及后续迭代中,音视频编辑处理功能的代码与其自主研发的“美摄SDK软件”高度相似。经进一步调查,字节跳动旗下的剪映、巨量创意、Faceu激萌、轻颜相机等8款产品均存在代码抄袭行为。美摄科技随即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技术秘密为由,起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共计22.74亿元。

2023年6月和2024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北京高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抖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侵害美摄SDK软件著作权,判令其向美摄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约2670.4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的主要认定:1.抖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拒绝提交软件源代码,法院根据目标代码反编译比对鉴定及软件特有内容雷同认定被诉软件代码抄袭成立;2.抖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某员工接触美摄公司软件代码,抖音公司及某员工均侵害了美摄公司的技术秘密;3.抖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范围(8款产品)、商业影响(字节跳动的市场地位)及主观恶意(拒绝提交源代码)等因素,认定一审赔偿额未能充分反映侵权后果,故大幅调高赔偿金额。

据悉,本案是我国目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最高的一案。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作出诸多赔偿金额较高的司法判决。例如,“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合计判赔2.18亿元;吉利诉威马商业秘密侵权案判决6.4亿元赔偿等等。我们认为,这不仅在个案中更有力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有效威慑,对于保护科技创新有着正面意义。

 

06 天合光能起诉阿特斯专利侵权 索赔10.58亿元

2025年2月10日,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两项发明专利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58亿元

两项涉案专利分别为:专利号为ZL201710975923.2,名称为“太阳能电池模块”的发明专利,以及专利号为201510892086.8,名称为“太阳能电池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天合光能就前一项专利索赔6.07亿元,就后一项专利索赔4.51亿元。据悉,该两项专利均与当前光伏行业主流技术TOPCon(隧穿氧化层钝化接触电池技术)相关。

除赔偿上述损失外,天合光能还要求阿特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库存及专用于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相关模具,并承担200万元合理维权支出及诉讼费用。

天合光能创立于1997年,主要业务包括光伏产品、光伏系统、智慧能源三大板块。阿特斯成立于2009年,核心业务为晶硅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常熟阿特斯系阿特斯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全球光伏组件龙头,天合光能与阿特斯一直是行业内的竞争对手,也是光伏行业里最早崛起的一批企业。

据悉,本案是目前光伏行业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诉讼

此前,双方专利纠纷就已在多个司法辖区展开。2024年5月,天合光能向上海洋山海关提出申请,称常熟阿特斯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并申请海关对常熟阿特斯向欧洲出口的9个货柜部分型号的光伏组件产品进行扣留。

2024年10月,天合光能向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对阿特斯所属及关联公司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索赔1亿元,该案正在审理中。

我们认为,本案双方均是光伏行业的龙头企业,此次诉讼不仅关乎双方间专利纠纷,对光伏行业的技术创新与竞争也有着重要影响。该系列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7 晶科能源在澳大利亚起诉隆基绿能专利侵权

2025年2月4日,晶科能源在澳大利亚起诉隆基绿能专利侵权。目前,该案件已被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受理,首次听证会安排在2月21日。

据悉,此次诉讼围绕晶科能源在光伏领域的关键专利技术展开,涉及高效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设计与制造

晶科能源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光伏产品制造商,专注于太阳能光伏技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中国江西,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隆基绿能成立于2000年,总部位于中国西安,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太阳能科技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单晶硅片、电池组件、分布式光伏解决方案、地面光伏解决方案和氢能装备等。两家公司均为光伏行业的领军企业

此前,晶科能源已在中国、日本等地对隆基绿能发起多项专利侵权诉讼。2025年1月初,晶科能源在中国江西南昌对隆基绿能发起专利侵权诉讼。2025年1月24日,晶科能源在日本东京对隆基绿能的日本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而隆基绿能也采取了相应的反诉措施。2025年1月21日,隆基绿能在美国对晶科能源提起反诉,指控其侵犯TOPCon技术专利。2月11日,隆基绿能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晶科能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其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案件定于3月20日开庭审理。

2024年以来,我国光伏行业的专利诉讼显著增多,尤其集中于头部企业之间。本案与前述“天合光能诉阿特斯专利侵权案”均凸显了光伏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激烈竞争态势。如今,专利诉讼已成为企业争夺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这不仅影响企业间的竞争格局,也推动了整个行业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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