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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内容提要:继2022年就中国法院作出的禁诉令裁决将中国诉至WTO,欧盟于2025年初再次就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纠纷中的裁决向WTO提起申诉,指控中国法院的裁决违反《TRIPS协定》相关规定。纵观欧盟的磋商请求,其指控欠缺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欧盟此举是在其内部打造标杆性标准必要专利裁决、推进专门性标准必要专利立法、改革专利法院设置同时,对外借助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竞争对手进行影响和干预的又一行动。除了再次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所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从国内法提升至国际法层面,这也间接体现了我国涉外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裁判规则的国际影响力。随着标准必要专利领域问题更趋复杂化,我国在该领域需要更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国内法层面,国内法院要敢于管辖,善于裁决。在国际法层面,我国政府针对此类申诉应积极应诉,据理力争。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TRIPS协定
北京时间2025年1月22日,欧盟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磋商请求,认为中国法院为欧盟的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设定具有约束力的全球许可费率的行为,迫使欧洲高科技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降低许可费率,从而使中国制造商以不公平的方式获得这些欧洲技术的廉价使用权。此外,这种做法还不当地干涉了欧盟法院在处理欧洲专利问题上的管辖权。欧盟认为,这种行为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不符。[1]这是继2022年欧盟向WTO提出针对中国法院作出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裁决的申诉后再次就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所作出个案裁决提出的WTO申诉。
一、欧盟磋商请求的主要内容
欧盟此次磋商请求包含两方面,所针对的措施主要是指中国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第6条(公平原则)和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4条第3款在未经案件当事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裁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行为。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4条第3款,中国法院有权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简称FRAND)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等因素裁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2]欧盟申诉主要针对的是全球许可费率裁决。
欧盟认为,中国法院为欧盟标准必要专利设定的全球许可费率影响了欧盟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执行,违反了《TRIPS协定》中关于专利独立性、专利权人排他性权利、许可权以及向其他成员司法机关申请禁令救济权利的规定。欧盟的磋商请求主要针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就“OPPO诉诺基亚”案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判决。[3]欧盟认为,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诺基亚公司反对的情况下作出裁定,确定了中国手机制造商OPPO需在全球范围内支付给诺基亚有关2G、3G、4G和5G“智能终端产品”的专利技术使用费率。欧盟在磋商请求文件中指出,中国法院的此类措施“看上去好像”(appears to)限制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实施其权利以及确保涉案标准必要专利中“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non-Chinese SEPs)相关义务在这些“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授予地法院得到尊重的能力,并且“看上去好像”(appears to)限制了涉案标准必要专利中“非中国专利”授予地法院裁决与这些“非中国专利”相关诉讼的能力。具体而言,欧盟认为上述措施与《TRIPS协定》中的以下条款不一致:
1.《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通过《TRIPS协定》第2.1条纳入《TRIPS协定》):中国的措施限制了受裁决约束的一方在其他成员方法院启动或继续诉讼的可能性,从而妨碍这些法院及其他成员方的主管机构对本辖区内授予的专利注册或有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2.《TRIPS协定》第28.1条(单独适用或与通过《TRIPS协定》第2.1条纳入的《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共同适用):中国的措施限制了受裁决约束的一方(特别是专利权人)在其他成员方法院启动或继续诉讼的可能性,妨碍这些法院及其他成员方主管机构对专利标的物在其辖区内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问题,以及专利注册或有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3.《TRIPS协定》第28.2条(单独适用或与通过《TRIPS协定》第2.1条纳入的《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共同适用):中国的措施限制了受裁决约束的一方(特别是专利权人)在其他成员方法院启动或继续有关许可合同的诉讼的可能性,并妨碍这些法院及其他成员方主管机构对与许可合同相关的专利注册或有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4.《TRIPS协定》第1.1条第一句(结合《TRIPS协定》第28.1条共同适用):中国的措施限制了专利权人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行使其排他性权利的能力。具体而言,阻止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第三方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标的物。
5.《TRIPS协定》第1.1条第一句(结合《TRIPS协定》第28.2条共同适用):中国的措施限制了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自由协商并在授予该专利的成员方辖区内就FRAND合同许可条款达成协议的权利。
6.《TRIPS协定》第1.1条第一句(结合《TRIPS协定》第44条共同适用):中国的措施限制了专利权人在其他成员方请求司法机关命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
第二,中国未能履行其在《TRIPS协定》第63.3条第二句下及时提供相关文件或信息的透明度义务。欧盟称其于2023年12月20日根据《TRIPS协定》第63.3条第二句向中国正式提出请求,要求中国提供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的“OPPO诉诺基亚”案民事判决。欧盟表示,该案的裁决涉及专利许可费率,影响了其根据《TRIPS协定》享有的权利。从欧盟此次的磋商请求文件中得悉,欧盟认为中国对此的回应与其在《TRIPS协定》第63.3条第二句项下的义务不符。[4]
二、欧盟磋商请求难以立足
且不论中国法院的个案裁决是否构成WTO法意义上的“措施”本身就是个需要讨论和确定的问题,仅就“OPPO诉诺基亚”案判决而言,欧盟的指控也经不起推敲。
(一)不构成对专利权保护和实施的限制
根据欧盟磋商请求的第一点,欧盟认为中国法院依据其相关法律针对欧盟标准必要专利作出全球许可费率的裁决看上去好像(appears to)限制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实施其权利以及确保涉案标准必要专利中非中国专利相关义务在这些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授予地法院得到尊重的能力。欧盟认为该“措施”违反了《TRIPS协定》相关规定。欧盟的主张缺乏充分的理由与事实依据。
一方面,全球许可费率的裁决符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通常采取全球许可模式的惯例。尽管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但标准的普遍性已经使得许可模式的全球性成为一种商业惯例。许可人与被许可人通常会就全球许可协议展开谈判。因为这更符合商业效率的需要。正如英国法官Birss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中所指出的,逐个国家(country by country)的许可(而非全球许可),将是“疯狂”(madness)和“任何理性的企业如果可以避免都不会这么做”的事情。[5]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OPPO诉诺基亚”案管辖权的上诉审裁定中指出,“本案证据初步表明,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使用条件进行过磋商,均有达成许可使用协议的意愿,由此构成本案具备确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范围内许可使用条件的事实基础。”[6]可见,中国法院恰恰是在考虑到双方许可意愿的前提下作出全球许可费率裁决的。即使许可一方在诉讼中不认可由法院裁定全球许可费率,这也不构成阻却法院裁决的当然事由。早在2017年,英国法院便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中作出首例全球许可费率裁决。[7]在该案中,华为并不同意法院裁定全球许可费率。
另一方面,费率确定之诉与专利有效性质疑并不冲突。许可费率确定的最优方式当然是双方谈判。但是,当谈判失败(事实上,这也经常发生),任何一方都有请求第三方确定许可费率的权利。当前,司法确定许可费率仍然是最主要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将法院确定许可费率与专利权的剥夺相联系与现实不符。进一步而言,许可费率的确定属于合同问题,其核心在于评估专利组合的价值,而全球许可费率是一种整体性费率模式,与具体专利在特定国家的法律状态无直接关联。[8]中国法院裁定的全球许可费率并不涉及对任何单一专利的有效性判断,因此并不会妨碍专利权人或实施者在其他国家法院就专利的注册、有效性或必要性提起诉讼。相反,这种裁决为双方提供了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同时保留了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程序维护其权利的空间,包括申请禁令等救济措施的权利。
(二)不构成对其他成员方法院裁决能力的限制
欧盟在磋商请求中提出,中国法院就全球费率的裁决看上去好像(appears to)限制了涉案标准必要专利中非中国专利授予地法院裁决与这些非中国专利相关诉讼的能力。欧盟的该项指控同样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欧盟并未明确何谓“裁决与非中国专利相关诉讼的能力”(the ability of the courts...to adjudicate actions relating to those patents)。这里的“能力”究竟指的是一种裁决的可能性还是特指管辖权?欧盟并未作出解释。“相关诉讼”到底包括哪些诉讼?欧盟也未予明晰。这样“虚无缥缈”的指控近似莫须有,很难让人信服。其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诉夏普”案、“OPPO诉诺基亚”案及“OPPO诉交互数字”案等管辖权裁定中通过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就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进行了充分说理。只要专利的主要授权地、许可使用协议磋商地、可合理预见的缔约后合同履行地、主要许可实施地等连结点之一位于中国,中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最后,在纠纷可能与多个司法管辖区存在联系的情况下,中国法院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一步证立了案件与中国具有更密切联系,从而证明中国更适宜对全球许可条件作出裁决。在“OPPO诉诺基亚”案中,法院指出,案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已涉及全球范围条件,标准必要专利覆盖包括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其中中国专利占较大比例。OPPO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比例(71.08%)远高于其他国家(如,欧洲0.21%、日本0.07%),表明中国是核心市场。[9]由此,中国法院就其具有裁决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以及适当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至于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院是否能够对非中国专利许可费率或可能涉及的专利有效性问题进行裁决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是否在其他国家法院提起该类诉讼),中国法院并未对此进行干涉,所谓限制更无从谈起。
(三)不构成透明度义务违反
欧盟认为中国此前就欧盟关于向其提供相关司法裁决请求的回应看上去(appears to)不符合《TRIPS协定》第63.3条第二句规定,即“一成员如有理由认为属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特定司法裁决、行政裁定或双边协定影响其在本协定项下的权利,可以书面请求使其可获得或向其告知此类具体司法裁决、行政裁定或双边协定的足够细节。”[10]欧盟的此项指控也缺乏说服力。一方面,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该项规定是一项“赋权性”规定。“可以请求”(may request)意味着《TRIPS协定》赋予了成员这项权利,而并未规定请求相对方成员有应请求提供的强制性义务以及提供的对象详尽到何种具体程度的强制性要求。更何况根据欧盟所述,中国已经应该项请求作出了回应。所谓违反,理据不足。另一方面,欧盟所针对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OPPO诉诺基亚”案作出的判决并非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欧盟的这项指控也与事实不符。
三、欧盟磋商请求的实质
未及三年,欧盟两次就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个案裁决向WTO提出磋商请求,除了将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频现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提升至国际法层面,背后的原因耐人寻味。
法律层面,欧盟磋商表面上是挑战中国法院在个案中的裁决,实际针对的是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领域日益具有影响力的裁判规则,以及由此逐渐形成的中国在全球范围内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优选地的角色。综观标准必要专利全球司法管辖区,中国法院的影响力逐渐提升。在FRAND许可费率的确定、侵权禁令规则的形塑、涉嫌滥用所引发的竞争法问题处理等实体法领域,以及涉外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管辖权的确定、禁诉(执)令与反禁诉(执)令的裁决等程序法方面,中国法院通过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案件向世界传递了中国司法声音和智慧。与华为、中兴、OPPO、小米等中国科技巨头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影响力甚至引领力逐渐增强相适应,中国作为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影响力也在逐渐凸显。欧盟此举与其说是对中国的挑战,不如说是对这种形势的担忧。
经济层面,欧盟指控表面上是欧盟政府的官方行为,背后离不开私人部门的推动,特别是欧洲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使然。“OPPO诉诺基亚”案之所以广受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该案所涉及的5G标准必要专利是当下通信领域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许可费率的高低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核心利益息息相关。根据《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及标准提案研究报告(2024年)》,爱立信和诺基亚在全球5G有效专利族前十位中的占比分别位于第六、第七位(其中华为位居第一,小米与OPPO分别居于第八、第九位),并且在5G标准提案贡献前十位中分别以13.41%和9.76%高居第二和第三(其中华为以16.92%排列第一)。[11]不仅如此,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在2001至2021年间,欧洲的两家企业——诺基亚和爱立信是发起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最多的企业。[12]由此也可以理解,为何欧盟对另一个国家法院所作出的一项个案裁决如此关心。
有鉴于此,欧盟近年来内外开工、动作不断。对内,欧盟通过德国、法国、荷兰等成员国国内法院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裁决及欧盟法院在标志性案件中的判例(如,“华为诉中兴”案)创设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裁判规则的欧洲范本;通过建立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打造更具影响力的标准必要专利裁判场所;通过推动专门性立法《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条例》[13]建立一揽子解决标准必要专利争议问题的框架。对外,欧盟通过向WTO提起申诉以国际法合法性为名挑战中国国内法院依据国内法规定所作出的裁决,试图消解中国式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裁判规则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结语
针对欧盟申诉,中国亦应内外并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一方面,国内法院要敢于管辖,善于裁决。敢于管辖并非肆意管辖,仍然是在依法管辖的边界内对涉外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积极行使管辖权。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确定了更加积极灵活的管辖规则。这也为中国法院确定管辖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善于裁决是说中国法院需要不断精进完善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裁判规则。具有强大说理性和公信度的裁判规则形成是一个不断调适的过程。不论是针对前述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法院都应该精益求精。除了裁判文书在国内法意义上的逻辑性和说理性,还要将其置于(可能受影响的)外国法及国际法视阈下再审视。这也是涉外法治背景下对于提升涉外司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对于此类指控要积极应诉,据理力争。面对此次欧盟的磋商请求,中国商务部回应,中方严格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加入承诺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将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处理后续事项,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4]尤其像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这样的典型涉外法治问题,不可避免会出现中外管辖权之间的张力甚至冲突,也不可避免会产生中国法发生域外效力的当然结果。这是纠纷性质所致,并非刻意为之。当发生对于中国法院管辖和裁决的挑战,既有理由也有必要借此积极回应。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法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处理并非特立独行,单成一派。比较全球范围内不同司法管辖区法院的裁判规则不难发现,中国法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争议问题的处理既是在本国法框架内依据明确的立法依据为之,同时也借鉴了域外裁判规则,并且兼顾该领域商业惯例的要求。因此,中国法院的裁决既有基于中国法区别于外国法的差异性,也有经过比较和借鉴域外裁判规则的趋同性。[15]回到欧盟这两次申诉,不论是禁诉令还是全球许可费率裁决,中国都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在此之前,美国、英国、德国等国法院早已作出过此类裁决,却从未被诉至WTO。从这个意义上讲,欧盟的“双标”做法昭然若揭。
注释:
1.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by the European Union, WT/DS632/1, 22 January 2025,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632-1.pdf&Open=True.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3款: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
3.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
4.See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Union IP/C/W/707.
5.See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2017] EWHC 711 (Pat).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167号民事裁定书。
7.See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2017] EWHC 711 (Pat).
8.参见宁立志,龚涛:《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实践、争议与对策》,载《北方法学》2022年第3期。
9.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
10.A Member, having reason to believe that a specific judicial decision or administrative ruling or bilateral agreement in the are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ffects its rights under this Agreement, may also request in writing to be given access to or be informed in sufficient detail of such specific judicial decisions or administrative rulings or bilateral agreements.
11.参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及标准提案研究报告(2024年)》,2024年9月,http://www.caict.ac.cn/kxyj/qwfb/ztbg/202409/P020240926566555589029.pdf.
12.Baron et al.,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Potential Challenges in SEP Licensing, Appendix 8, European Commission Report (2023).
13.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nd amending Regulation (EU)2017/1001, Brussels, COM(2023) 232 final.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欧盟将中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诉讼有关司法裁判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答记者问,2025年1月20日,https://www.mofcom.gov.cn/xwfb/sjfzrfb/art/2025/art_fc49ef64a59547e6bfd82c91784d1484.html. 2025年1月25日最后访问。
15.See Ma Le, The Approach of Chinese Courts on SEPs/FRAND Disputes: Convergency or Divergency? KLRI Journal of Law and Legislation, Vol.12 No.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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