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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继明教授点评“捷成公司与雷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再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5-01-26 来源:知产力 作者:易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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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办方给我提供这样一个机会,让我分享一下对本案即最高法(2023) 民申711号裁定的一点体会。本案中,最高院的裁定认为,未将影视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且未提供播放软件会员账号和密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是值得肯定的。
 
近年来,以家庭旅馆、民俗酒店等文化体验、原生态感受为基础的个性化酒店业兴起,是旅游新业态中出现的新现象。与此同时,互联网视听作品点播终端服务延伸发展,旅馆或酒店经营者通常会预先装置好进行互联网点播的终端(如互联网电视)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如投影仪、扩音器等),顾客只需通过点播终端进入相应的视频软件(如酷喵、爱奇艺、云视听极光等)点击作品,并通过诸如投影仪、扩音器等获得更加优质的视听体验。这一模式,是侵犯了放映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说根本谈不上侵权?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不侵权,有的认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有的认为侵犯放映权。按照侵犯“放映权”的机械解释,甚至入住旅馆或酒店的个人将手机与投影仪或扩音器等连接,通过自己下载的APP观看电影,都会构成侵犯“放映权”。这种解释,会导致网络终端消费者的一次消费,需要两次付费,乃至找不着第二次付费的收费者(即放映权主体诸如制片人等)的荒谬现象。其实,侵犯放映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要素是“公开传播”;但家庭旅馆或民俗酒店的“放映”到底是消费行为,还是传播行为,学者们需要正确认识;法官们需要具体分析。最高院通过本案的审理,既厘清了一些问题,也为类似的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促进司法的统一。
 
本案的裁判似乎回避了一些尖锐的问题,即酒店如果为1-3个客房提供一个会员账户和密码,是否构成侵权?不过,裁判思路事实上揭示背后的司法理念,即我们对于新技术介入之后所形成的新业态,应该秉持一个什么样的态度。我想,有一个倾向是非常重要的,就是对新业态需要鼓励。民宿酒店通过设置放映器、投影仪,让客户可以在房间里感受到这种影院的观赏效果,这种行为应该是值得肯定的,其属于新业态,也能够吸引一些游客。我们且不说客户实际上购买了视频网站会员服务,只是换成用大投影的方式播放——而且有的情况下即便不买会员也可以在看完广告后合法播放,所以这种本来合法的行为怎么就通过设置一个播放器转变成侵权了呢?我已经付了一次费了,不需要二次付费。如果认定为侵犯放映权的话,还有一个额外的问题——放映权的授权主体是制作者,但从制作者处获得授权并不现实,也与生活常识相违背。
 
无论是从我们的生活常识,还是从对支持新业态的角度,朴素的情感会指引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此处并不存在侵权问题,其只是生活在新技术下所呈现出的某种生活常态。当然,从另外一方面看,权利人也有一种对整个产业链进行控制的朴素情感,由此就会引发一些不同的讨论。这些讨论不仅涉及各种权利,也涉及基础价值如除促进新技术或新业态发展之外,还涉及诸如重复收费、许可费堆叠等问题。在基础价值上,我们还是应该“让子弹飞一会儿”,让新技术多运用,让新业态去发展,因为创新会给人带来美好生活的体验,我们不应该简单地阻止它。
 
也有一些学者从权利穷竭、默示许可、放映权等角度分析这一问题。本案中,法院的裁决侧重于否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存在,并没有讨论权利穷竭、默示许可和放映权。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角度来说,本案中酒店不是侵权作品上传者,也没有提供会员和密码,客户自己用自己的会员或者通过机械的延伸,获得了新的技术体验。从法律角度出发,酒店确实没有侵害行为。我认为本案的价值就在于此,其厘清了这里面的一些疑难问题,回归行为本身进行分析,同时鼓励了新业态发展。
 
至于放映权,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本案中也不存在公开放映的行为,而仅仅是在酒店房间里面对特定的游客进行开放。当然,如果在酒店外墙向外大街进行滚动播放,那是另外一个话题。诚然,本案中法官没有对这个话题进行分析,也没有对技术引入之后各种产业链下的不同创新样态进行分析,自也不必展开讨论。但无论如何,这个案例确实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的思考空间。
 
本案原告的诉求以权利为基础,法院将酒店民宿的播放行为纳入到了整个产业生态中去考量,既有回归法律分析的逻辑基础,又有在新技术创新之下对新业态的衡量。本裁定书主文简略明了,尤其应该重视的是裁判思路及背后的司法理念。未来,是否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更加明确的规定,或者在司法层面进行更加清晰的解释,学术界和实务界仍可以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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