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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案析】技术特征是对技术构思的具体化,如果区别技术特征所体现的技术构思已被公开或容易想到,且区别技术特征是实现这一技术构思的惯用手段或常规选择,则可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获得显而易见。但如果技术构思不容易想到,则区别技术特征的获得亦非显而易见。
【示例 】
示例一: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案【1】
“1.粒子分析仪的光学系统,包括:前光组件,用于提供照射被检测粒子的光束:流动室,用于提供被检测粒子被光束照射的场所:散射光收集组件,用于接收被检测粒子被光束激发后的散射光,其特征在于所述散射光收集组件包括:
低角度光阑,所述低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置在与所述散射光光轴的夹角为第一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的光路上:低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其设置在第一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经低角度光阑后出射的光路上,用于感应第一角度范围的散射光并输出电信号;中角度光阑,所述中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置在与所述散射光光轴的夹角为第二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的光路上:中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其设置在第二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经中角度光阑后出射的光路上,用于感应第二角度范围的散射光并输出电信号;大角度光阑,所述大角度光阑的通光孔设置在与所述散射光光轴的夹角为第三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的光路上,第三角度范围位于22°~42°之间: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其设置在第三角度范围的散射光经大角度光阑后出射的光路上,用于感应第三角度范围的散射光并输出电信号;所述第二角度范围大于第一角度范围,第三角度范围大于第二角度范围;被检测粒子被光束激发后发出的散射光不经过散射光收集透镜会聚直接到达低角度光阑、中角度光阑和大角度光阑:所述低角度光阑和中角度光阑整合在第一光阑板上,第一光阑板设置在与散射光光轴垂直的平面上,所述大角度光阑相对于散射光光轴倾斜设置在第一光阑板的一侧,所述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与大角度光阑平行设置。”
该案中,涉案专利是用于检测细胞等微小粒子的粒子分析仪,包括三个不同角度的光收集组件(大角度、中角度、低角度),每个收集组件均包括光阑、光电感应装置。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特征1为对比文件并未公开大角度散射光收集组件,而涉案专利增加了大角度散射光收集组件,包括大角度光阑、大角度光电感应装置及相应的第三角度范围。
针对该区别特征,法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具有的知识及分析能力,完全可以知晓对比文件的技术构思,亦即对比文件之所以将散射光收集组件依据角度区分为中角度、低角度,其目的在于对细胞进行精确区分。基于相同的技术构思,为做到更为精确的区分,其容易想到提供更多的角度选择,相应地,容易想到设置大角度收集组件。基于此,该区别特征的获得显而易见。
【1】一审:(2020)京73行初4183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21年8月。
二审:(2021)最高法知行终1248号,维持原判。
示例二:用户终端进行初始小区搜索第一步的方法案【2】
“1.一种用户终端进行初始小区搜索第一步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将每个子帧的数据分为M个时间片;在连续的几个子里都接收第一个时间片里的信号,并将每一个子帧的接收信号对所有32个下行同步码做滑动相关,将计算结果和存储器所存的相应数据累加,从累加的相关的结果中找出一个最大值,并记住相对应的值,下行同步码和相关位置,用相同的方法可以依次获得每一个时间片的相关结果的最大值及其所对应的下行同步码和相关位置;将M个最大值中最大的值所对应的下行同步码作为小区搜索第一步所检测到的下行同步码,而通过该最大的值所对应的时间片和位置信息可得到小区搜索第一步所检测到子帧帧头位置。
该案中,涉案专利与证据1均涉及用户终端进行初始小区搜索第一步的方法,且均涉及对信号的处理,但涉案专利与证据1所处理的信号并不相同。涉案专利是先“将每个子帧的数据分为M个时间片”后续处理的是每个时间片里的信号,但证据1并未将子帧分成时间片,其处理的是整体子帧的信号。
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接收、滑动相关、累加等具体步骤均涉及对于信号的处理,而如前所述,二者处理的信号并不相同,故上述区别所涉及的后续处理步骤必然构成区别特征。因此,涉案专利中的以下技术特征均未被证据1公开,“将每个子帧的数据分为M个时间片;在连续的几个子帧里都接收第一个时间片里的信号,并将每一个子帧的接收信号对所有32个下行同步码做滑动相关,将计算结果和存储器所存的相应数据累加,从累加的相关的结果中找出一个最大值,并记住相对应的值,下行同步码和相关位置,用相同的方法可以依次获得每一个时间片的相关结果的最大值及其所对应的下行同步码和相关位置”。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是先将子帧分成时间片,再对被划分后每个时间片的信号进行处理。证据1则处理的是整个子帧中的信号,并不存在先分段的步骤,其分段步骤是在进行滑动相关之后。上述区别特征大体上可理解为,二者采用了以下不同的技术构思:涉案专利是先分段再处理,证据1则是先处理再分段。因区别技术特征是对该技术构思的具体化,故如果证据1、2(被结合的现有技术)尚未就上述技术构思给出技术启示,则对于具体的区别技术特征亦不可能给出技术启示。
由证据1、2中相关内容可知,无论是基于计算复杂度问题,还是基于存储量问题,证据1均未给出先分段再处理的技术启示,而证据2同样是对整个子帧中的信号的处理,亦不存在先分段这一步骤。因此,针对先分段再处理这一技术构思,证据1、2均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因区别技术特征是对先分段再处理这一技术构思的具体化,故证据1、2未给出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
【2】一审:(2019)京 73行初15224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 2021年6月,未上诉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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