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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题材手游之争案

发布时间:2025-01-17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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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杭州某公司享有《三国杀名将传》手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海南某公司享有《霸王雄心》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授权广州某公司运营该游戏。上述两款游戏均系以三国为背景的卡牌类网络游戏,《三国杀名将传》游戏具有一定知名度,《霸王雄心》游戏也具有一定的市场受欢迎程度。杭州某公司认为其游戏《三国杀名将传》上市在先,《霸王雄心》游戏在游戏人物形象、具体游戏参数、游戏界面等方面均与其游戏存在实质相似,构成对《三国杀名将传》游戏的著作权侵权;《三国杀名将传》整体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犯其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主张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请求判令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万元。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通过游戏任务与玩家形成互动,带入一定的三国故事情节,给玩家带来了娱乐、休闲等体验,并选取了超过98个三国人物,赋予了具体形象、技能、天赋、兵器、锦囊等,体现出个性化的创作、编排和设计,可以在手机上下载安装游戏客户端软件后在线运行,该游戏类型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可认定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著作权侵权比对应当严格把握“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数值的设定类似于对游戏的玩法、规则、功能的说明,任何人在创作游戏的过程中均无法避免,系游戏规则的一种普遍体现,不应当被垄断,故不可作为著作权侵权比对的内容。

游戏的设计要素属于竞争资源,具有竞争利益。原、被告同属国内网络游戏市场的经营者,游戏中的武将技能、武将天赋、神兵、锦囊属性、战马属性、神器属性、技能玉石属性等参数相似会削弱原告游戏与游戏玩家的粘连性,有损于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导致原告的相关市场受损。故在未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下,可采取梯度保护,认定海南某公司等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赔偿杭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首例网络游戏案件。该案判决对明晰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卡牌类游戏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以及对游戏参数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具有示范意义。一是厘清了著作权保护的界限,包含游戏规则、游戏界面设计、玩法选择在内的游戏元素在未具体到足以使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产生其区分于市场上其他同类卡牌游戏的清晰感知时,仍属于思想范畴而不是表达,不应当被垄断;二是明确了著作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衔接问题,对于无法适用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予以规制的行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梯度性保护,较好地完善了游戏著作权人获得保护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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