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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点字日、口述影像,和《我不是潘金莲》

发布时间:2025-01-15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赵阳
标签: 盲文 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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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有多少位读者曾意识到,就在这个月的月初,也即2025年1月4日,世界在每天都会如约到来的曙光中迎来了一个纪念日——世界点字日(World Braille Day)。对大多数能够用视力阅读本文的人来说,也许这个纪念日的名字比较陌生,而它还有另外一个更直观的名字:世界盲文日。

世界点字日的知名度和妇女节、劳动节没有可比性,就连不放假的父亲节、植树节,也常常是日历的座上宾,但世界点字日却鲜有被标注在日历上的……说到这个,似乎在中文语境下,“节日”可以分为“节”和“纪念日”两层含义,前者包括妇女节(International Women's Day)、劳动节(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父亲节(Father's Day)等等,后者包括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世界戏剧日(World Theatre Day)等等,以及本文提到的世界点字日(World Braille Day)。英文用“Day”来表示,中文则分为“节”或“日”两种,也许这暗含着什么。

我粗略地翻了一下手头的日历,windows系统日历没有,苹果、三星、小米手机内置日历也没有。单向街的单向历在2025年1月4日的关键词是“忌纠缠”,所引用的句子来源于阿尔贝·加缪的《局外人》——“当我听某个人说话听烦了,想要摆脱他时,就装出欣然同意的样子”。

虽然单向历没有在这一天的日历页上标志任何纪念日,却似乎在冥冥中传达了类似的信息:看看我们周身的世界,几乎都是基于视觉所搭建的,对于视障人士来说,他们何尝不是某种意义上的局外人?我从小学到现在,近视度数从200演变到600,摘掉眼镜后的世界对我来说就是一脚深一脚浅的丛林。固然夏虫不可语冰,但对于盲人所处的困境并不难想象,只要闭上眼睛走上几步,就多少能够理解一些吧。

一、什么是国际点字日和点字系统

为什么国际点字日是1月4日?世界各国通行的“六点制”盲文符号系统的创立人是法国人路易·布莱叶(Louis Braille),出生于1809年1月4日,世界点字日正是取自这位世界盲文之父的出生日。就连这个纪念日的名字也直接来自于他的姓氏。

路易·布莱叶在3岁时,一只眼睛被父亲工铺中的锥针戳伤。不久之后,另外一只眼睛也受到感染,他患上了神经性眼炎,最终全眼失明。即便如此,在父母的支持下,他仍坚持上学。1821年,在布莱叶12岁时,一名叫夏尔·巴比尔(Charles Barbier)的退伍海军军官访问了布莱叶所在的学校(巴黎皇家盲人学校)。在这次访问中,巴比尔展示了他创造的一套文字代码,该代码通过对凸点的不同排列方式来传递信息,以使士兵在夜间的战场上不依赖声音和照明而传递信息成为可能。[1]布莱叶从中受到启发,着手创造和完善他自己的凸点代码系统,等到完成这一系统的设计时,布莱叶只有15岁。相较已有的凸点代码系统来说,布莱叶的这套代码系统更简约、易懂,因此逐渐成为全球通用的盲文点字系统。


(用布莱叶点字法表示Louis Braille)

布莱叶的点字系统还有一层十分重要的贡献,那就是使数字和音乐以凸点的方式记录和传播成为可能。在电梯的楼层按键上的浮点,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布莱叶点字系统的适用。我们的人民币纸币上也印有这样的点字,比如下图[2]:

布莱叶的点字系统可以表现音乐符号,这可以帮助视障人士在音乐创作和传播中获得更多发展和就业机会。非盈利项目“开放盲文乐谱”为我国盲人音乐家胡海鹏所创办,该网站提供了不少用点字系统所“翻译”的乐谱,例如罗西尼 《塞维利亚的理发师》序曲通过布莱叶的盲文符号系统显示如下[3]:

 说到了视障人士的就业方向,我又随手翻阅了几则报道。有数据显示视障人士就业的主要方向是按摩,至于为什么不能奔向其他岗位,“主要原因是盲人群体的综合文化素质还有待提升”[4]、“我没有文凭,也没有才艺,好像除了按摩,我真的不会做任何事情”、“视障学生能选择的专业,几乎只有盲人按摩”[5]……有些措辞和逻辑看得人惊心动魄。

暂且不说文凭和受教育能力多少受制于点字系统的掌握程度、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的无障碍化程度等等,在视觉世界想要在日常生活中传递和获取基本的信息,点字系统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从这个角度来说,世界点字日比其他视障人士的相关节日、纪念日都更应该被强调。点字系统是无形的手杖,在信息世界中不可或缺。

如果视障人士想要阅读、欣赏已发表的各类浩如烟海的文学艺术作品,点字系统提供了可能,而且著作权法早以合理使用制度为已发表文字作品的盲文化提供了一定的窗口。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家刘慈欣的《三体》盲文本[6]

那么问题又来了。合理使用制度仅仅涵盖了作品盲文化,这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或者因为信息传输方式和终端设备等的改变而带来的改变)的文化需求吗?能够实现著作权法在某种程度上所追求的社会终极利益平衡吗?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领域的人权条约,为缔约方设定了在著作权法中为视障者和其他阅读障碍者规定限制与例外的义务。为《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生效做准备,也为了适应文娱等内容载体的演变的客观现实,2020年《著作权法》在涉及作品无障碍化的条款上获得了突破性的修订,将2010年《著作权法》中“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换句话说,以前的合理使用制度基本只能保您把文字作品“翻译”成盲文,修法后,作品无障碍化的合理使用制度将包括壁垒高筑的影视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类型。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庇护。

赶在这场修法的风口上,实务界迎来了一件针对无障碍电影、令人瞩目的著作权侵权诉讼。[7]

二、无障碍电影和《我不是潘金莲》著作权侵权诉讼

《我不是潘金莲》改编自作家刘震云的长篇小说,由刘震云编剧、冯小刚导演,在2016年11月上映后红极一时。2017年,该影片在爱奇艺公司平台上线。爱奇艺公司作为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的独家被授权方,向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俏佳人)发起维权诉讼。俏佳人是“无障碍影视”网站的主办单位,在其提供的“无障碍电影”APP中,提供了所谓的《我不是潘金莲》无障碍版本影片的播放。爱奇艺认为该种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1 什么是“无障碍电影”?

从狭义上来看,无障碍电影是指向适用或服务于视力障碍者的电影作品或相关服务。而如果从广义上来看,无障碍电影则可泛指为视力障碍者或听力障碍者所提供的无障碍环境下的感知、接触与欣赏电影等影视作品的产品或服务形式。可见,从电影作品的展示效果和物理形态而言,无障碍电影可以被分为视力障碍者服务的口述电影,以及为听力障碍者观看的手语电影。[8]

“无障碍影视”APP提供了涉案影片完整内容的在线播放,并在涉案影片画面及声效基础上添加相应配音、手语翻译及声源字幕,属于广义上的无障碍电影。一审判决书在讨论无障碍电影的定义时,主要讨论的便是广义视角下对该词义的解读。

2.2 “合理使用”和“三步检测法”

著作权法关注利益的平衡,在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使用行为以专有控制权的同时,也对该等专有权利进行了限制和例外的规定。《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版权条约》)等均规定了三步检验法/three-step test,也即只有在满足三步检验法的情况下,才能使得某作品使用行为无须经过权利人许可或不向其支付报酬。三步检验法包括以下三点:1)只能针对特殊情形规定专有权利的限制和例外;2)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3)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作为成员国,我国已经将三步检验法转化为国内立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说对《我不是潘金莲》进行无障碍化并在APP上提供播放等使用作品的行为落入著作权人的禁用权范围之内,那么被告俏佳人若想要寻求著作权的庇护,就需要努力证明自己的作品使用行为满足三步检验法、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事实上,这一点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的作品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立论如下:

(i)关于“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的要件。基于我国著作权法以及《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条款内涵,“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应当包含着对该种“无障碍方式”的特殊限定,即应当仅限于满足阅读障碍者的合理需要,供阅读障碍者专用。换句话说,也就是无障碍影片播放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对用户(受益人)实施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影片无障碍版在侵权公证时可供不特定公众注册登陆并观看,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涉案APP进行了版本更新,更新版本对于注册人的身份审查核验机制进行了变化,截至本案二审期间,涉案APP可供残障人士注册登陆后观看涉案影片无障碍版。但这也意味着,即便涉案APP版本更新后,能够感知涉案影片无障碍版这种无障碍方式的群体也并不限于阅读障碍者。因此,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并不符合“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要件要求。

小问题:观众的身份?

看到一则信息,广州图书馆在2019年举办过一次口述电影的线下活动。活动人群包括两类,一类是“视障人士”,一类是“非视觉电影艺术体验观众”。对于后者,主办方要求“自备眼罩”。[9]无独有偶,北京的一家助盲机构“红丹丹”也有类似活动,事实上,对于想要报名做红丹丹助盲志愿者的人们,必须要先以这样的方式有偿“体验”口述电影。

假设上述活动中的影片原作均为在保护期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该等方式为无视障人士提供播放服务,是否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ii)关于“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要件要求。法院认为,涉案影片无障碍版能够实质呈现涉案影片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观看或收听的方式完整的获悉涉案影片的全部内容,被诉侵权行为对涉案影片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涉案影片的正常使用;涉案APP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开放,导致原属于授权播控平台的相关流量被分流,势必会影响爱奇艺公司通过授权涉案影片使用获得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口述影像和手语影像之间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电影画面是否被完整展示,手语影像意味着观影者的视力在欣赏电影画面上没有障碍,因此画面往往被完整呈现,而口述影像则没有必要(此处牵扯到对必要性的判断)展示画面,因为其所针对的受众正是不需要利用视力欣赏电影作品的群体。

下图来源于B站某口述影像作品,原电影为《少年的你》。该口述影像作品有旁白、原声,但画面仅仅保持锁眼般的狭小面积。试想,如果原声在,电影画面也被完整展示,又多了解说和手语,那么我作为无视障观众,似乎确实不需要买电影票或者付费订阅就可以观看整部电影了。

三、口述者的身份

有学者指出,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无障碍电影的制作主体、相关口述服务的提供者并非原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而是公益放映活动的组织者和志愿者。[10]这会出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口述服务的文本是否会存在一千个哈姆雷特的情况?如果口述文本是由原本电影的著作权人提供,也许会为观影者们提供“最权威”的版本,与此同时,流行在民间的不同口述者的版本,则可以有更自由的选择和空间提供解说和描述等口述服务。毕竟,论权威的口述版本,还能有谁比原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创作团队更权威呢?

《叶问:终极一战》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能。一份由国艺影视、英皇电影和香港盲人辅导会于2013年发布的文章显示,香港盲人辅导会于2013年4月3日举办了《叶问:终极一战》口述影像电影欣赏会,由该片的导演邱礼涛和编剧李敏携手为视障人士预备口语描述剧本,并由李敏为电影旁述,邱导演亲自监制,男主角黄秋生也被邀请到场分享拍摄经验。[11]从该报道的上下文不难看出,作为编导联手制作口述电影,这场放映会在香港是第一次,而这场放映会的实现,和邱导在中学时期的义工经验密不可,据说当时他每周都会去心光盲人学校做义工,在本场放映会的观众席中,就坐着几十位当时被邱导协助过的视障朋友。

以下来源于《叶问:终极一战》口述影像的“官方版本”,出自一篇针对口述影像的学术论文[12],各位可以感受一下,也可以尝试在网上寻找一些第三方提供的口述影像文本进行比较,甚至可以亲自再看一遍《叶问:终极一战》(影片第45-48分钟),看看如果是自己来口述,将会是如何落笔和措辞。

吴忠递上一包橙子,汪东接过。叶问、吴忠两人拱手。两人在客厅喝茶。叶问显出风度。梁双叫所有的师弟妹到门外去,自己留下。叶问看了看梁双,梁双无奈离开。叶问一关门,徒弟们马上扑到门缝,偷看屋里的情况。叶问、吴忠摆出功架。叶问摆出摊手,吴忠双手平展,有如白鹤展翅。大战一触即发!吴忠先发招,他的白鹤拳快捷多变,叶问不敢怠慢,先试探吴忠实力。叶问一连串中拳,吴忠面不改容,一一挡开,反击!门外,徒弟们非常紧张,前推后拥,从门缝偷看屋里的战况。叶问和吴忠拳来脚往,互中一招,二人分开!吴忠摆出白鹤桩,叶问摆出咏春起手式,点头迎战。吴忠快拳攻上,迅雷不及掩耳叶问化解十招!

叶问擒拿手抓紧吴忠双手,再一推,把吴忠推后大约十步。吴忠转攻下盘,一下勾腿,挣脱,再一个直拳,怎料叶问一踢,吴忠拳头中招!他甩甩手,止疼,再攻。又一轮的拳来脚往,吴忠一拳打中叶问胸口,叶问退后几步顶着。叶问不甘示弱,冲前连发十招,两人打到一个角落,离开了门缝的视线。拳馆里,比武继续叶问、吴忠互有攻守!胜负未分,对峙中,四条手臂纠缠一起,难解难分。吴忠出脚,叶问反踢踢翻了客厅中的桌子!桌子上吴忠送的橙差点掉在地上,千钧一发,吴忠接住了桌子,叶问接住了橙子。识英雄,重英雄,叶问开门送别吴忠。门外的徒弟散开。吴忠友善地看着咏春弟子。

知识产权制度是调和剂,而不是万能胶,它试图实现的只能是一种特定语境下的利益平衡。内容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总会存在各种各样的拉扯,对于内容贡献者、创作者,尤其是前期投资巨大、利益预期较高的创作者,如何在法律和伦理的框架下实现作品利益最大化是一个永恒的考题。合理使用制度是一种牵制,是各方的博弈,也意味着各方的妥协。

感谢科技,随着数字内容创作辅助技术的发展,电影的无障碍化应该会越来越易于实现,而对于影视内容的上游权利方和创作者们来说,也意味着可以有更多选择来支持视听障碍者们去欣赏作品。口述影像是一项极具社会意义的语言服务,而著作权侵权风险极有可能是无障碍电影制作与传播过程中的最大障碍。[13]作为由人类拟造的公司法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自然是没错,而作为拟造法人的人类,也许可以对无障碍技术措施投以更多关注和支持,并在利益发生冲突时寻求更多可能性和可持续的发展空间。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https://www.trt.net.tr/chinese/zhuan-ti-jie-mu/2024/03/12/gai-bian-sheng-huo-de-yi-wai-fa-xian-11-mang-wen-zi-mu-biao-2114069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B7%AF%E6%98%93%C2%B7%E5%B8%83%E8%8E%B1%E5%8F%B6

[2]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QU4y1A7Tc/?spm_id_from=333.337.search-card.all.click&vd_source=19a6a5d59932b49734f89564a642eecf

[3] https://www.brailleorch.org/bor1150/ ;https://global.chinadaily.com.cn/a/202003/30/WS5e813a5ea310128217282da1.html

[4] https://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10/16/c_1127963134.htm

[5] https://m.huxiu.com/article/2779707.html

[6] 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91700911/?_i=6493315lRCB2nH,6493325lRCB2nH

[7] 一审案号:(2020)京0491民初14935号;二审案号:(2021)京73民终2496号

[8] 董慧娟:《我国无障碍电影发展的现状、障碍及其破解》,《电子知识产权》(2023)

[9] https://gz.bendibao.com/tour/2019514/ly250524.shtml

[10] 董慧娟:《我国无障碍电影发展的现状、障碍及其破解》,《电子知识产权》(2023)

[11] https://www.hksb.org.hk/upload/press/attachment/d25a17b7286211ece23daed289555cfc.pdf

[12] 罗康特,鄢秀:《作者口述影像的理论与实践》,《东方翻译》(2021)

[13] 董慧娟:《我国无障碍电影发展的现状、障碍及其破解》,《电子知识产权》(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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