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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穿透式一揽子”实质化解涉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08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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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发布“穿透式一揽子”实质化解涉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促成存储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全面许可案

——江某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例二:涉治疗糖尿病药物发明专利和解案

——某株式会社与国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例三: “一揽子”化解涉畜牧业中药兽药专利纠纷案

——赫某与美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例四: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权属系列纠纷和解案

——江苏某进出口公司与浙江某运动器材公司、浙江某工具制造公司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

案例五:主动追加生产商促成全面和解案

——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与南京某塑料制品公司、南京某新材料科技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案例六:延伸“三合一”审判促调促和案

——元某公司等与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安某公司等不服专利行政裁决系列纠纷


案例一 促成存储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全面许可

——江某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是我国知名半导体存储研发、制造企业,其中获得授权的两项发明专利为半导体存储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两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的eMMC、UFS等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却未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支付专利许可费,且拒绝谈判。故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存储器产品是典型的需要高度标准化的行业。相关企业按照技术标准制造相关产品时必然会使用涉案专利,并应支付专利许可费。

审理中,首先聚焦本案技术争议,在两名技术调查官参与下,促成双方就技术事实达成一致意见,并推动双方谈判。起初,双方各自强调己方费率计算方式的合理性,使得谈判一度陷入僵局。此时,承办人适时参与到谈判中,并督促双方秉持善意、开放、理性态度,全方位沟通,加快谈判进程。最终,促成双方就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170余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一揽子”许可实施方案。

典型意义

司法护航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双方都是国内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将涉案两件专利及尚未进入诉讼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一并纳入调解,避免了企业的“内耗”。本案确认了原告标准必要专利的核心价值,为未来的专利许可谈判以及进一步技术研发提供了信心和支持。亦使得被告企业能够合法使用相关技术,避免了侵权风险,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技术能力与市场地位。本案的处理实现了创新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也体现了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人民法院立足本职、突出重点、主动担当。该案入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二 涉治疗糖尿病药物发明专利和解案

——某株式会社与国内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苯某药”是一款二肽基肽酶-4抑制剂,用于治疗Ⅱ型糖尿病的创新药,在我国获得发明专利保护。国某公司在该专利有效期届满前,生产了“苯某药”仿制药,并通过全国各地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及经销商进行销售、许诺销售。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亿元。

审理中,首先,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确定被诉侵权仿制药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次,根据涉案仿制药生产、销售等证据确定销售额,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线下数十次沟通调解。在双方初步意向赔偿金额差距上千万的情况下,推动双方逐步缩小差距,就双方产生的分歧巧妙提出解决方案与专业建议。对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声明和调解协议认真审查、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在确保调解条款具有可执行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双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典型意义

国内药企在国外原研药专利期限届满前,往往通过“挂网”等许诺销售行为提前布局。被告销售和申请“挂网”数量较多,清理市场难度较大。通过数十次沟通,一方面要求被告对全部侵权药品实施召回,并停止侵权,另一方面要求被告在其官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同时原告对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进行附期限的监督。声明内容和调解协议在法院组织下经过8次修改和细化,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减少国内外两家知名药企诉讼成本和诉讼消耗。本案是实现“实体审理+调解”双同步的典型案例,更警示国内相关仿制药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案例三 “一揽子”化解涉畜牧业中药兽药专利纠纷案

——赫某与美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赫某为德国人。涉案专利为涉及一种中草药提取物,其主要技术贡献在于将该中草药植物提取物用在对经济动物(鸡、鸭、猪等家畜)的增效上,具有促进家畜食欲、增肥增重的同时,不会产生相应的肥胖病症。

美某公司等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届满前,采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生产了相关兽药原料药及制剂,并销售、许诺销售该中药兽药。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审理中,法院得知被告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国内唯一治疗鸡大肠杆菌腹泻的中药兽药品种,尚处在新药监测期内。且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自2020年起国内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须退出市场。涉案发明专利及被诉侵权产品对我国畜牧业发展、对人民群众的餐桌健康保障具有重大影响。此外,双方还有关联纠纷案件。

本案调解解决是方向。法院与双方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作用,穿透技术争议点,达成一致认识;穿透矛盾源头,积极影响当事人的诉讼预期,让双方聚焦于涉案中药兽药在国内饲料行业的合作发展,最终促成双方就包括南京中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内的多家法院多件在诉案件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内首例中草药提取物用于中药兽药领域的发明专利。法院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调解非对抗性、经济性、及时性等优势,促使诉讼战场转变为合作桥梁,促成侵权使用变为许可使用,“一揽子”全面解决纠纷,助力国际化的资源共享,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和竞争力。对我国畜牧业发展、人民群众的餐桌健康及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用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助力护航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四 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权属系列纠纷和解案

——江苏某进出口公司与浙江某运动器材公司、浙江某工具制造公司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某运动器材公司签订协议,共同开发充电式迷你链锯及其配套使用的加长杆,并约定某运动器材公司开发制作产品模具,产品与模具的专有技术等所有知识产权成果归属原告。后被告某运动器材公司的关联企业某工具制造公司就开发完成的产品的外观及技术方案申请了专利保护。故原告提起三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相关权利人。

双方的分歧在于对合作开发协议中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的理解。协议约定,由原告方提供产品的概念和外形,被告方某运动器材公司负责模具的制作和结构改进,模具及专有技术归属原告,依据模具生产的产品由原告独家销售。协议约定了模具款,未涉及开发费用。双方各持己见。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权属共有、利益分享的基础。合议庭多次从诉讼成本、法律规定、合作共赢等角度进行调解、释明,帮助厘清各自的技术贡献,积极寻求双方共同利益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由原告与被告的关联企业某工具制造公司共享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发明专利申请权,原告单独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的关联企业某工具制造公司配合原告办理专利权著录变更手续。

典型意义

专利技术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资产,权属不明困难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成功的调解不仅直接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还避免了双方因多个纠纷而陷入长期诉讼的困境,既有效地平衡了技术来源方和技术开发方的利益分配,又有力促进了技术成果的及时转化运用,充分体现了以和为贵、互利共赢的司法理念,实质性化解纠纷。

案例五 主动追加生产商促成全面和解案

——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与南京某塑料制品公司、南京某新材料科技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辩称,其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被诉侵权产品是从案外人处采购而来,支付了交易对价,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议庭审查两被告提交的证据后认为,证据所记载的产品颜色、数量等与被诉侵权产品无法完全对应,尚不足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此外,原告就涉案专利对案外生产商分别在浙江两家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且案件处在审理中。

为查明案情化解矛盾,合议庭将案外生产商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生产商认可前述几起案件中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表示愿意和原告协商解决纠纷。合议庭抓住契机推进调解,分别征询了双方的意见,并从提高维权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的角度居间协调,帮助双方缩小差距。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就涉及三地法院的4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

典型意义

权利人基于同一专利针对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商和多个销售商在不同地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现象并不鲜见。实践中,个案中的证据往往不能反映权利人维权诉讼的全貌,易导致法院对相关行为的定性、责任承担等认定不准确。本案中,合议庭根据了解到的情况,主动联系相关法院,追加生产商作为本案第三人,推动了多地、多起关联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本案积极引导权利人维权向源头推进,实质化解纠纷,减少了维权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案例六 延伸“三合一”审判促调促和案

——元某公司等与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安某公司等不服专利行政裁决系列纠纷

基本案情

安某公司拥有汽车改装领域相关配件的多个发明专利,其认为元某公司等多个主体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向省知产局提起了多个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省知产局分别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并作出了行政裁决。元某公司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被诉行政裁决,并要求省知产局重新裁定。同时,针对安某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审查程序。

审理中,首先,穿透技术争点,依托法院技术调查官、省知产局技术调查官、当事人技术专家的力量,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多维度的拆解、勘验和实验,进行了多轮庭审比对,帮助双方厘清技术争点、跨过技术障碍。其次,穿透个案争议,寻找矛盾源头,了解多方主体纠纷产生的症结所在。最后,借力中间环节,充分发挥各方诉讼代理人促调、促和的积极作用,借助省知产局行政解纷的力量,三赴当事人经营场所,了解各方真实诉求,聚焦产品经营市场,提出切实解决方案,以聚焦市场发展共赢为目标,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裁决案件、专利无效案件等十几件案件以及可能引起的民事侵权诉讼等纠纷全部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新消费汽车改装领域的发明专利纠纷。立足于案件事实、行业健康发展、当事人的合作共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优势,发挥司法化解纠纷专业、权威的优势,融入新消费领域发展的社会治理,引领各方主体以共赢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创新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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