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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出台《全省法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十五条司法措施》

发布时间:2025-01-08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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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近日,省法院出台《全省法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十五条司法措施》,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全省法院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十五条司法措施

1.加强涉中医药专利保护。正确把握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剂型、中药制备方法、中医中药设备、医药用途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结合中医药传统理论和行业特点,合理界定中医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比对时,综合考虑中医药专利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处方药味替换、用量配比增减、制备工艺变更等方面的差异及对疗效的影响等因素,依法认定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

依法支持市场主体研制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研发先进的中医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推动中医药技术焕新升级。

2.加强涉中医药商业标识保护。依法打击侵犯中医药老字号、传统品牌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恶意将中医药老字号、品种名称抢注为商标,或将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并进行使用的,结合中医药老字号、品种名称、商标影响力程度、积累的商誉以及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搭便车的主观过错、是否产生混淆误认或有混淆可能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审理因国企改制、公私合营、企业分立等引发的涉老字号、传统品牌侵权案件时,应当厘清中医药品牌历史传承脉络,综合考量权利来源、对知名程度的贡献、使用现状等因素,准确确定各方权利边界,促进中医药品牌的传承发展。

3.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依法支持通过地理标志保护道地中药材,制止非法使用地理标志造成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服务保障中药材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助力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中医药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推动中药材地理标志与地方特色产业、文旅融合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机结合。依法加强中药材植物新品种权等保护,推动健全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4.加强涉中医药著作权保护。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依法保护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成果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汇编、注释等形成的成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和利用。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医流派研究和建设,推动中医药文化传承与繁荣发展。

5.加强涉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保护。准确把握中医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处理好整体秘密与部分秘点、公有领域与个人独创、中医药传承发展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依法认定中医药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及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药材炮制方法、传统工艺等依附于传承人的传统知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等。准确把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因上市注册、上市后变更、药品再注册、中药品种保护申报等原因依法向行政机关披露的相关信息。准确把握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与中医药领域从业者合理流动的关系,依法认定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的效力,实现商业秘密权利人和中医药领域从业者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加大对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和生产工艺的保护力度,严惩窃取、泄露中医药国家秘密行为。

6.加强中药品种保护。依法保护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合法权益,打击仿冒中药保护品种名称、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侵害中药品种保护证书持有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促进完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鼓励企业研制开发体现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的中药品种,提高中药产品质量,促进中药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7.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权益保护。依法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以及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支持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与传播。依法保护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等进行整理、研究形成的数据资源,支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建设,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衔接。

8.维护中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惩治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中医药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中医药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预防和制止中医药领域垄断行为。加强对中医药领域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惩治,强化中医药行业公平竞争意识。对当事人达成的由专利权人向被诉侵权人支付费用,或承诺以其他优惠条件作为放弃专利无效申请对价的协议,应当主动加强审查、妥当处理,依法及时制止垄断行为,必要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移送涉嫌违法线索,促进中医药行业公平竞争。

9.妥善处理涉中医药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纠纷。遵循中医药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依法审理涉中医药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慎认定合同无效、合同解除,促进中医药技术交易和转让许可实施。准确界定技术委托或合作开发、转让、许可等环节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合理分配风险和责任承担,促进中医药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10.妥善处理中医药成果权属纠纷。加强中医药科研人员利益保护,准确认定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临床研究与中医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对中医药技术成果形成所发挥的作用,依法界定职务发明的范围,有效平衡单位与科研人员的利益。尊重当事人对成果权属的约定,依法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以及对完成、转化中医药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依法保障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营造鼓励创新、守护创新的良好环境。

权属争议期间,因登记的专利权人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面临即将终止、无效的相关风险,损害或即将损害实际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利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侵权认定、责任确定等,对权利人的创新成果提供及时有效保护。

11.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先行判决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依法适用证据保全、调查取证、证据披露、举证责任转移、举证妨碍等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判决赔偿力度以及刑事保护措施等,严惩严重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

12.完善中医药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健全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技术鉴定等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运用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人才资源优势,建立中医药专家咨询库,聘请中医药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咨询专家、人民陪审员、技术调查官等,规范中医药技术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等程序,准确查明中医药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

13.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深入推进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探索在中医药产业聚集区、纠纷集中区的法院设立专门审判团队,不断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强与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协调配合,健全资源共享、线索移送、研判会商等工作机制,实现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高效顺畅衔接。深化中医药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行业协会、中医药专家在纠纷调处中的作用,大力推进诉调对接,持续开展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推动中医药纠纷源头预防、综合治理。依托长三角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机制,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区域司法保护协作,统一裁判标准,形成保护合力。

14.积极营造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氛围。开展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等走访调研,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名录,引导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前瞻性问题开展延伸研究,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为科学决策与社会治理提供智识支撑。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中医药领域深层次问题,适时发送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有效堵塞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管理、产业发展、文化传承等方面的漏洞。及时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工作通报、专题报道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规则导向和价值指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15.服务保障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积极探索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吸收国际有益经验,不断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和水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妥善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积极参与中医药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增强中医药国际竞争优势,促进中医药文化的国际传播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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