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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被模仿

发布时间:2024-12-23 来源:海峡导报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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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审结涉知名台企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旺旺公司”)知识产权纠纷系列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权益包括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案例1 “模仿”旺旺仙贝,美旺鲜米果赔12万多元
 
“旺旺仙贝”为旺旺公司休闲零食的主打产品,某佳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美旺鲜米果”上使用与旺旺公司“旺旺仙贝”相近似的包装、装潢。
 
为此,旺旺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某佳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对旺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旺旺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包装、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等。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美旺鲜米果”的装潢与旺旺公司“旺旺仙贝”产品装潢的整体造型、各部分比例接近,仅在文字、大小、细节内容略有不同,主要构图和设计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法院认为,作为同业竞争者,某佳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案涉产品装潢相近似的装潢,攀附案涉商品知名度的意图明显,属于不正当搭便车、模仿行为,可能不正当地挤占旺旺公司的市场份额,侵害了旺旺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某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旺旺仙贝”产品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并赔偿旺旺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维权成本6726.47元。
 
案例2 侵权旺旺雪饼,旺家旺雪饼赔10万多元
 
此前,旺旺公司经授权获得第1011649号、第1149166号等“旺旺”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通过电视广告等媒体进行了宣传和销售。某丽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旺家旺雪饼”上使用与案涉商标近似的标识,某阳公司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案涉侵权商品。为此,旺旺公司告上法庭。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同一种商品。被诉侵权标识中的“旺家旺”文字,完整地包含旺旺公司注册商标,其中“家”与“旺旺”二字的字体相比明显较小,被诉侵权标识与前述三个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由于旺旺公司案涉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与旺旺公司长期经营积累了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犯了旺旺公司商标权。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旺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旺旺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维权成本1000元。
 
案例3 侵犯旺旺商标权,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
 
旺旺公司起诉称,某艺公司在电商平台上经营店铺并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整体为长方形、红色、带吸管的旺仔牛奶造型链条包,正面印有“旺仔”“牛奶”“复原乳”字样及旺仔图案,无生产商等信息标签或吊牌。该侵权商品与第18909073号“旺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一种商品,某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旺旺公司的商标权。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图形商标无差别。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某艺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旺旺公司第18909073号“旺仔”商标专用权。
 
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某艺公司赔偿旺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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