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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案 析】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安装方法、使用环境等技术特征,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能证明上述内容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产品与现有技术相区分,则即便上述特征并未被记载在现有技术中,亦可推定上述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者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示例】
示例一:非蛋白质起泡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案【1】
“1.一种起泡组合物,它含有:包含碳水化合物颗粒的起泡粉状无蛋白质可溶组合物,所述颗粒具有大量容纳截留的受压气体的内部空隙,所述组合物包含大于基于干重量的90%的碳水化合物,并且不含蛋白质;当在环境条件下溶解于液体时,其中的可溶组合物释放至少 2cc 气体/克所述组合物。”
该案涉及对功能性特征的理解。专利申请人主张对比文件1并非发泡型的水溶性粉剂,因此,未公开涉案专利中的“起泡组合物”这一技术特征。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产品是一种“起泡组合物”,但根据其所限定的该组合物的组成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其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组合物区别开来,因此,推定该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1】一审:(2016)京73行初5753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19年10月。
二审:(2020)最高法知行终464号,维持原判。
示例二:干式分层分离机案【2】
“1.一种干式分层分离机,包括分离机本体及辊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辊筒为圆柱形,所述辊筒的外侧表面设置有用以研磨物料的砂粒,所述分离机本体内设置有用于容置所述辊筒的圆柱形容置空腔,所述分离机本体的内侧表面开设有若干导流槽,所述导流槽的开口朝向所述辊筒的轴心,所述若干导流槽的上端设置有供物料进入的进料阀,所述若干导流槽的下端设置有用以输出物料的出料阀。”
该案中,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中是对物料进行“研”,对比文件1是进行“碾磨”,二者并不相同,该技术特征构成区别特征。针对这一主张,法院认为,因无论是涉案专利中的“研”,还是对比文件1中的“碾磨”,均需通过技术方案中的具体结构特征得以实现,故二者是否具有区别取决于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相关结构特征是否存在区别。在专利权人不能指出二者在相应结构特征上存在区别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有关上述技术特征构成区别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
【2】一审:(2019)京73行初8034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21年2月,未上诉已生效。
示例三:用于低压铸造的铸造设备案【3】
“1.用于低压铸造的铸造设备(10),其中,所述铸造设备(10)具有用于至少一个炉(4)的至少一个下部的腔(3)和用于至少一个铸模的至少一个上部的腔(5),并且所述下部的腔(3)与上部的腔(5)通过用于固定所述至少一个铸模的下部件(22)的至少一个下部的模具夹紧板(15)彼此隔开,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部的腔(5)具有用于所述至少一个铸模的上部件的上部的模具夹紧板(12),所述上部的模具夹紧板(12)在竖直方向上能移动地支承,所述上部的模具夹紧板(12)与第一连接元件(17)连接,所述下部的模具夹紧板(15)与第二连接元件(16)连接,其中,通过上部的模具夹紧板(12)朝向下部的模具夹紧板(15)的竖直移动,第一连接元件(17)中的每个第一连接元件与第二连接元件(16)中的对应的连接元件进入嵌接。”
该案中涉及对“通过上部的模具夹紧板(12)朝向下部的模具夹紧板(15)的竖直移动,第一连接元件(17)中的每个第一连接元件与第连接元件(16)中的对应的连接元件进入嵌接”这一技术特征的理解。
法院认为,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通过上部的模具夹紧板(12)朝向下部的模具夹紧板(15)的竖直移动”,而对比文件1中相应的运动方式为竖直移动加枢转移动,二者并不完全相同。但鉴于涉案权利要求为产品权利要求,而上述运动方式并非是对产品的直接限定,故上述不同的运动方式并不当然构成区别特征,只有上述不同可以导致产品本身具有区别的情况下,才可被认定构成区别特征。专利权人主张上述不同点对于产品的影响在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上述方式使得其相关部件不能相互接触从而无法“嵌接”。但因对比文件1的对应部件同样为可接触的状态,基于此,专利权人有关相关部件不能相互接触从而无法嵌接的主张不能成立。相应地,其以此为由认为上述技术特征未被公开的主张不能成立。
【3】一审:(2020)京73行初17056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22年2月,未上诉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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