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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布局意识

发布时间:2024-11-27 来源:知产前沿 作者: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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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目次

· 引言
一、“便于维权”意识
二、“层次分明”意识
三、“单一主角”意识
四、 “假想敌人”意识

专利布局这个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理解。

广义上的专利布局,是指时空方面的布局。基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空间布局是将专利保护扩展到国外,因此,考虑到哪些国家或地区去申请专利,即属于专利的空间布局。时间布局则根据市场发展前景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申请专利,在专利制度基石之一的“先申请原则”的引导下,既要在取得研发成果后及早申请专利,又要避免过早公开泄露“天机”,或者避免专利有效期的空耗,此时便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来延迟公开,甚至对于已经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主动提出延迟审查申请[1],以配合市场拓展或者为了寻求更高的专利授权质量。这些做法,都体现了时间布局意识。因此,无论是空间布局意识和时间布局意识,都属于宏观层面的大局意识。

狭义上的专利布局,是指从技术特点考虑的布局,又称技术布局。

对于研发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后,项目的哪些部分适合用专利保护,哪些细节适合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均属于技术布局的范畴。对于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还需要进行细分,充分理解发明构思后,针对可能的应用场景,构筑有针对性的专利保护体系。这些都属于微观层面的专利布局意识的含义。因此,空洞地谈论专利布局而没有具体指向,是对专利布局的误读。

权利要求撰写的“十六字诀”,专指一项权利要求的撰写,特别适合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但是权利要求书中,除了独立权利要求外,还可以包括数量适当的从属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构成了一个“大家庭”,大家庭中,如何安排“座次”,如何进行“排兵布阵”,相互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应当撰写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抑或是两者兼备?多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有什么关系?如何设计从属权利要求的层次?如何便于专利授权后的维权?要回答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足够的理论研究深度,专利权就很难在实务中体现出应有的价值。一项高品质的专利权,不仅要求发明创造本身的先天要素禀赋,更需要“后天”的耐心培育。如果撰写者具备基本的权利要求撰写布局意识,才能通过“后天打造”,有助于实现专利权的高价值从而获得适当的专利保护。

本章重点介绍撰写权利要求的布局四意识,即:“便于维权”意识、“层次分明”意识、“单一主角”意识和“假想敌人”意识;并结合案例,具体阐述撰写布局四意识对实务工作的指导意义。

一、“便于维权”意识

“排他权”是专利权的基本属性。但在排他权的效力强度上,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有所不同。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具有排除他人未经其许可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这五项“权能”;而方法权利要求,专利法第十一条仅规定专利权人具有排除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该专利方法”,或者“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产品类权利要求,比较容易通过购买或者订货等方式获得被控侵权产品;但对于方法权利要求,收集证据就比较难。为了缓解方法专利“取证难”问题,针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我国专利法设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对于其他类型的方法专利,仍难以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因此,业内根据上述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因排他权内容不同而导致的取证难度不同,将产品类权利要求的保护称之为“强保护”,对方法类权利要求的保护称之为“弱保护”,这里所称的“强”与“弱”,只是一种相对的说法,并无绝对意义上的强弱之分。

“便于维权”意识是指,鉴于对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在保护力度上有“落差”,要求撰写者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首先考虑撰写产品类权利要求,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再考虑是否需要撰写方法权利要求;对于某些技术领域而言,例如信息通讯技术领域,在权利要求书中,产品权利要求及方法权利要求则应考虑“双管齐下”。

下面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拥有专利号为ZL 02123502.3、名称为“一种建议访问网络运营上门户网站的方法”[2]的发明专利。其面临的背景技术是:

“有一种强制Portal技术,简称为目的地址转换+源地址转换+重定向技术(DNAT+SNAT+Redirect),包括:在接入服务器端正常的IP包处理流程中引入目的地址转换(DNAT)和源地址转换(SNAT)相结合的技术,和在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端引入重定向(Redirect)的技术。其具体的实现步骤是:

在接入服务器上,对于Portal业务用户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HTTP报文进行强制的目的地址转换(DNAT),将用户要访问的目的网站的地址替换成Portal_Server的地址,从而将该HTTP报文强制到Portal_Server上;

当Portal_Server收到这样的第一个HTTP报文后,建立TCP连接,同时向用户端发送包含重定向(Redirect)信息的回应报文,让用户端可以直接用Portal_Server的IP地址连接到Portal_Server上;

当接入服务器接收到来自Portal_Server的IP包,且其目的地址为未通过验证的用户时,进行强制的源地址转换(SNAT),将Portal_Server的地址替换成用户原来要访问的网站地址,使客户端可以正常建立起TCP连接;

最后,用户端接收由Portal_Server带回的含有Redirect信息的报文后,就可以自动的以Portal_Server的IP地址直接访问Portal_Server。

这之后接入服务器对于IP包的处理就将是正常的转发流程处理过程。这样也就完成了强制Portal。”

“上述的“DNAT+SNAT+Redirect”方案,虽然可以很好地实现强制Portal的功能,但是在其实现中,接入服务器端的上行处理(DNAT)和下行处理(SNAT)都必须借助于接入服务器的底层硬件,无疑增加了底层硬件的额外负担,相应降低了接入服务器的网络处理能力。这一点对处理能力要求很高的宽带设备来说,显然是很不利的。”

根据上述内容,申请日之前的访问门户网站的技术,采用的是“目的地址转换+源地址转换+重定向技术(DNAT+SNAT+Redirect)”的强制Portal技术。该技术的“痛点”也是很突出的:

“其实现中,接入服务器端的上行处理(DNAT)和下行处理(SNAT)都必须借助于接入服务器的底层硬件,无疑增加了底层硬件的额外负担,相应降低了接入服务器的网络处理能力。”

针对该痛点,该发明提出了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对现有“DNAT+SNAT+Redirect”技术方案进行提练,以尽量简化强制Portal过程中对于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的要求,同时简化其实现技术。

为了“尽量简化强制Portal过程中对于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的要求”,发明人改进了接入服务器的工作机制,即通过软件在接入服务器中设立“虚拟Web服务器”模块,解决了“底层硬件的额外负担”。

其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处理步骤:

A.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对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直接提交给“虚拟Web服务器”,该“虚拟Web服务器”功能由接入服务器高层软件的“虚拟Web服务器”模块实现;

B.由该“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建立TCP连接,“虚拟Web服务器”向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信息的报文,再由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按正常的转发流程向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发一个重定向到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报文;

C.收到重定向报文后的门户业务用户设备的浏览器自动发起对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访问。”

可以看出,之前由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直接处理的“对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由底层硬件转给“虚拟Web服务器”来处理,其发明构思在于对“接入服务器”的工作机制进行改进,从而减轻了底层硬件的处理压力。如何将体现发明人发明构思的技术方案用“文字”的形式请求保护呢,就需要撰写者具有大局观。虽然撰写者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写成“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但从“便于维权”的角度,是否还能写成产品类的权利要求呢?我们可以尝试一下:

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装置,包括接入服务器,所述接入服务器具有底层硬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入服务器中设置“虚拟Web服务器”模块,该模块功能由接入服务器高层软件实现;

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对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直接提交给“虚拟Web服务器”;

由该“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建立TCP连接,“虚拟Web服务器”向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信息的报文,再由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按正常的转发流程向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发一个重定向到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报文,以供收到重定向报文后的门户业务用户设备的浏览器自动发起对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访问。

与方法权利要求相比,产品类权利要求也能体现发明人的发明构思,同样取得了“简化其实现技术”的目的与效果。

考虑到该专利是在2002年提出申请的,要求撰写人具备“便于维权”意识显得有些苛求。但瑕不掩瑜,从整体看,该案撰写还是十分出色的。例如,说明书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有如下记载:

“其设计思想是这样的:

既然在强制Portal的过程中Portal_Server只简单的起到向用户发一个重定向报文的作用,那么就完全可以在接入服务器端实现一个简易的“虚拟Web Server”,它的功能就是接收用户需做强制Portal的报文,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之建立TCP连接,然后由该“虚拟Web Server”向用户端发一个重定向到Portal_Server的报文,以便让用户直接访问Portal_Server。

这时由于这个虚拟的“Web Server”是在接入服务器端通过软件实现的,当接入服务器的底层硬件接收到一个报文时,只需简单地判断一下该报文是否是需要做强制Portal的报文,如果是,就直接将这个报文提交给这个“虚拟Web Server”就可以了,而这个“虚拟Web Server”向用户端返回的报文就相当于用户要访问的Portal_Server网站返回的报文,所以就不必再作源地址转换(SNAT)了,完全可按正常的IP转发流程处理。最后用户端收到重定向报文后,浏览器就会自动发起对真正的Portal_Server的访问,实现强制Portal。

由于本发明的主要技术是利用“虚拟Web Server”向客户端发重定向报文,从而实现强制Portal,从而形成一种利用‘Redirect’实现的强制Portal技术。”

能将该案的发明构思在说明书中直接明确地全面展现出来,这种撰写技巧还是不多见的。也许因为这一撰写亮点非常有助于审理此案的法官把握该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以及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中是否“呈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实质内容。在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即便存在缺乏便于维权意识的瑕疵,但说明书能够直接、准确总结概括出发明构思,同样也可以获得与其发明贡献向匹配的恰当保护。我们从该裁判要旨中得到的启发是:既然“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那么,也当然能够撰写出涵盖“被诉侵权产品”的产品权利要求,从而更加便于维权。

二、“层次分明”意识

实务中,发明人给出的技术交底书往往比较凌乱,并没有按照逻辑层次进行说明。这就要求撰写者明察秋毫,把握其发明要点,有意识地搞清楚其整体技术内容的层次。

一般来说,发明可分为“元件级”、“单元级”和“系统级”,三者其中的每一级既是各自独立的技术方案,也能呈现出层级递进关系。所谓“层次分明”意识,就是要在正确理解上述层级关系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层级,撰写出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

值得赞赏的是,《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灯丝”、“灯泡”和“探照灯”的例子,这是践行“层次分明”意识的典范。设想一下其层次:

首先,发明人发明了一种材料的新配方,可用于制造能大幅提高性能或寿命的新型灯丝(元件级);

进而,采用新灯丝,便能制造一种新灯泡;

接着,采用该灯泡制成一种新型探照灯。

假如,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给出的是“系统级”的探照灯方案,撰写者应抽丝剥茧,认真分析该探照灯方案究竟含有哪些发明,而不能“全盘接受”。如果具备“层次分明”意识,撰写者就能敏锐地意识到:技术交底书中“元件级”的灯丝是基础发明,灯泡属于单元级发明,探照灯则是“系统级”发明;则相应地,就可以撰写出三个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主题名称分别为:“一种灯丝”、“一种灯泡”和“一种探照灯”。这三个独立权利要求是各自独立的,但三者之间却呈现“串联递进”的层次关系,灯丝是最基础的发明,灯泡是基于灯丝而发明的,探照灯又是基于采用该灯丝的灯泡做出的发明。

对于串联关系的系统级发明,“层次分明”意识也可辅以“可销售单元原则”诠释。无论是“灯丝”、“灯泡”还是“探照灯”,其都满足“可销售单元原则”。

在徐州中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常州格瑞德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昂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由于缺乏“层次分明”意识,只写成了单纯的系统级权利要求,最终导致专利维权失败。

中森公司拥有专利号ZL201610201500.0、名称为“电动绿篱机”的发明专利权。

该发明独立专利权利要求1为:

“一种电动绿篱机,包括连杆、工作舱、电机和刀片,所述连杆一端设有所述工作舱,所述工作舱上设有所述刀片,所述电机设于所述连杆之上,所述电机带动所述刀片做往复移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绿篱和第一连接件,所述弧形支架一端与所述刀片的末端连接,另一端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连接在所述工作舱上,所述弧形支架的弯曲朝向所述刀片方向;当所述弧形支架绕着所述第一连接件转动时,所述弧形支架的转动使所述刀片产生曲变形。”

权利要求1的请求保护“一种电动绿篱机”,如上图所示,该电动绿篱机100包括连杆10,工作舱20,刀片30,电机40,手柄50,弧形支架60,角度调节盘70,从10-70的附图标记看,命名相当混乱,连杆10、刀片30、手柄50属于元件级,而工作舱20、电机40属于单元极,整个电动绿篱机100为系统级,因此,权利要求1为系统级权利要求。

说明书在背景技术一节写道:

“随着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城市的绿化建设越来越多,很多绿篱植物需要经常被修剪,传统的修剪方式是使用简单的剪刀修剪,其工作强度高,工作效率差,且在修剪一些圆形形状时操作难度大。

为了解决传统剪刀工作强度高,工作效率差的问题,现市面上推出了一些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虽然为自动剪刀,但在修剪圆形绿篱时,工作效率低,操作难度大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因此为解决现有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工作强度高、效率差、难度大等问题,有必要提供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

背景技术披露的技术痛点在于,传统剪刀,无论是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在修剪一些圆形形状时操作难度大。因此,该发明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

尽管发明目的指向的是系统级的电动绿篱机,但撰写人很清楚发明人贡献就在于“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二合一剪刀,该专利的图5给出了二合一剪刀的具体方案。

图5体现了该案的发明构思。说明书[0054]段指出:“当锁紧件612位于弧形通槽611底部时,刀片30为自然状态,即平直状态(图1所示)。如图5所示,转动弧形支架60,同时带动刀片30发生形变,使刀片30也呈圆弧状,此时电动绿篱机100用作圆剪。”

可见,这个新型的刀具结构既可以做平剪又可以做圆剪,真正实现了平剪与圆剪的“二合一”,相对于系统级的“电动绿篱机”而言,属于单元级的发明。

该案中,常州格瑞德公司生产销售的是“燃油”驱动的绿篱机,其采用宁波昂霖公司配套提供与说明书一样的“二合一”刀具。中森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苏州中院认为,“燃油”驱动与“电动”构成等同特征,两被告构成专利侵权,而二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认同一审法院的结论,认为权利要求没有请求保护“燃油”驱动的绿篱机,也没有请求保护“二合一”刀具,而这些都是在专利撰写过程中“可预见”到的,故改判两被告不侵权。

如果该发明专利的撰写人具有布局意识,应该按照“单元-系统”分别写成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其一是“二合一”刀具结构的单元级权利要求,其二是关于整个绿篱机的系统级权利要求。那么, “二合一”刀具和带有“二合一”刀具的“燃油绿篱机”,均落入单元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两被告便构成直接侵权。

三、“单一主角”意识

所谓“单一主角”意识,又称单一主体规则(single-entity rule),是指由一个主体独立“实施”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与其他主体配合一起完成。

在一个复杂的通讯系统中,一般包括移动终端、基站侧设备和运营商控制机房等。其中,移动终端与基站侧设备的制造商并不一致。如果在权利要求撰写时缺少“单一主角意识”,则可能在一项“系统级”权利要求中,同时出现由多个不同主体制造的“单元”,而没有考虑将其中的“单元”拎出来单独撰写权利要求,如果这类系统级权利要求获得批准授权,这将增加今后的维权难度。例如,移动终端的生产制造商可能是专利权人的同业竞争者,但基站侧设备归运营商使用管理,在系统级权利要求的方案中,需要移动终端与属于运营商的基站侧设备协同工作,才能完整实施系统级权利要求的方案。这就要求将移动终端的生产制造商与运营商两个主体一起列为共同被告,徒增专利维权的复杂度。因此,“单一主角意识”应该成为专利从业者的一个“信条”牢记于心。

因苹果的iPhone4S及以上手机集成了Siri软件[3],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了苹果公司,该案被称为“小i机器人”发明专利[4]侵权案,由于权利要求中将“用户”当作技术特征而备受业内关注,涉案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

一个用户;和

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通讯模块,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其特征在于,

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且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该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根据“十六字诀”中的点名连接,该权利要求点名却是这样的:其“至少”包括两大部分:(1)一个用户;(2)一个聊天机器人,该机器人还拥有通讯模块。用户与聊天机器人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连接以来组成一个系统。

“用户”与“聊天机器人”聊天,这也符合通常意义上的聊天至少需要两个“人物”对话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用户要与机器人聊天,需要借助于“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做沟通(翻译)桥梁。例如,说明书中所述的“QQ、MSN Messenger和Yahoo Messenger”。

显然,在撰写者毫无“单一主角”意识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将“用户(人)”作为“聊天机器人系统”中的组成部分,这是一个不应出现的“致命伤”,无疑给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侵权判定带来巨大的障碍。写进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特征”都应该得到尊重,那么,“用户”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到底是作为构成“聊天机器人系统”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呢,还是作为共同实施侵权的一个主体呢?这还真是个大问题!法院在受理这类侵权诉讼案中,又该如何选择呢?

若将该权利要求中的“用户”当作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特征”,将“人”客体化,便其违反了“人不能成为自然界客体”这一基本原则,是对人类尊严的粗暴践踏。当然,如果我们善意地将“用户”解释为一种提供某种信号的输入来源,似乎能够避免将“人”客体化;撰写者是否意识到这个问题?还是对客户提供的技术交底书“照单全收”,到底是什么用意?下面的权利要求2进一步印证了撰写者将“用户”作为技术特征,的确是有意而为之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用户包括使用短信平台的用户,该使用短信平台的用户根据与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签定的通信协议通过短信的方式与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

缺乏“单一主角”的撰写意识,这在专利实务界还是一个较为普遍存在的。究其原因,首先是专利撰写理论的缺位,其次是撰写者(一般是专利代理人)没有意识到撰写权利要求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是给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披上法律外衣”,不能只是停留在对技术交底书的简单格式改编上。从法律性质上,权利要求书是一份特殊的法律文件,在搞清楚发明本质的前提下,规划好专利保护的布局,在“单一主角”意识的指引下,撰写出能够在今后专利维权中准确锁定“潜在的单一侵权人”的权利要求。

四、 “假想敌人”意识

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者,一方面,要充分理解发明人方案的技术本质,另一方面,还要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心中想着假想敌人,始终思考潜在的专利实施者是谁,以及其可能实施的技术方案是何种样态,应当把便于打击侵权和实现专利许可收益最大化作为第一诉求。专利权作为排他权,对于所谓的“他”,权利人可以从两方面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一方面可以主动打击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向潜在的专利实施者人发放专利许可。从朴素的角度理解专利,专利制度的活力就在于促进专利权的实施,使权利人在专利实施中获益。所以,”假想敌人”意识是指在理解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基础上,着手初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再站在竞争对手的立场,仔细研究是否存在着其他类似的规避方案,即竞争对手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类似的方案“绕过”权利要求(即规避设计),从而提前作出预判布局,不断完善请求保护的方案,“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

下面以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青岛唐古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5]为例,说明“假想敌人”意识对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蝴蝶卡扣的仪表壳体,涉案专利说明书[0003]段写道:“传统的仪表壳体多半是通过螺丝钉和金属卡扣将仪表固定在控制柜上,但具此类仪表壳体的仪表存在以下缺点:1、易发生松动,在工业生产中,装有仪表的控制柜大部分处于震动的环境中,因此螺丝钉结构很容易因震动而松动,影响仪表的正常工作;2、易锈蚀,金属材质的螺丝钉和卡扣在潮湿和酸性等环境中,易被锈蚀;3、安装、更换工作量大,使用螺丝钉对金属卡扣进行固定或拆卸时,需用螺丝刀进行辅助,工序繁琐且耗时长,另外因螺丝钉锈蚀而导致更换不及时,从而延误生产和科研等活动的正常进行。”可见,现有技术中的仪表壳体由于通过螺丝钉和金属卡扣固定在控制柜上,存在上述三个缺点。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涉案专利说明书[0003]段写道:“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带有蝴蝶卡扣的仪表壳体,使仪表的固定和拆卸更加便捷,同时安装更加牢固。”

涉案专利说明书的三幅附图,示出了“带有蝴蝶卡扣的仪表壳体”的技术方案: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带有蝴蝶卡扣的仪表壳体,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仪表主壳体,所述仪表主壳体的正面为一亚克力显示面框,所述仪表主壳体的两侧面均设有至少一个卡齿轨道,所述仪表主壳体的上、下面均设有两组卡槽组;以及

与仪表主壳体配合的至少两个软塑料蝴蝶卡扣,各所述软塑料蝴蝶卡扣的前侧设有两个触角,软塑料蝴蝶卡扣的后侧设有一手持部,各所述软塑料蝴蝶卡扣上下两端均设有两组与所述卡槽组相对应的挂钩组,各所述软塑料蝴蝶卡扣的背面设有至少一个与所述卡齿轨道相对应的卡勾,各所述软塑料蝴蝶卡扣上还设有至少一个的散热孔;各所述软塑料蝴蝶卡扣的挂钩组与仪表主壳体上相对应的各卡槽组相扣合,同时卡勾与相对应的卡齿轨道相卡合。”

在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争点不在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使用了“蝴蝶卡扣”,却在权1中的“亚克力显示面框”上争论不休。本来,从仪表壳体的结构安排看,只说出仪表主壳体的正面具有“显示面框”就足够了,再加上“亚克力”来限定“显示面框”,显得过分写实。在撰写时,应考虑为什么要加上“亚克力”作为对“显示面框”的限定。从上面的图1或图3看出,“显示面框”出现在仪表主壳体的正前面,用附图标记为11表示,(根据图示,命名为“显示面板”更为恰当),为了能显示仪表参数,“显示面框”通常采用透明材质,而“亚克力”刚好属于透明材质。如果说,非得明确说出“显示面框”的透明材质,命名“亚克力显示面框”也勉强说得过去。那么,接下来撰写人应该从“假想敌人”意识出发,思考一下除了亚克力,是否还有材料也是透明材质?如果还存在其他透明材质,那么用“透明显示面框(板)”命名是否更为合理?

该案中,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的权1完全相同的“蝴蝶卡扣”结构,只是透明材质采用了PC材料而不是亚克力。法院在侵权比对时,认为PC材料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材料,而权1明确限定为亚克力材料,法院由此推断出权利人有意地排除PC材料,从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权1的保护范围内。

这个结果似乎对权利人不公平,但只能从自身寻找原因。但凡具备“假想敌人”意识,便不难想到用“透明显示面框”代替“亚克力显示面框”,或者干脆就用“显示面框”。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还可用前述的“层次分明”意识并结合“十六字诀”来分析。

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在于设计出一种如附图2所示的“蝴蝶卡扣”,成功地解决了现有技术中仪表壳体采用螺钉机械装配带来的震动、不耐腐蚀等问题。

权1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结合附图1-图3,可以看出,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带有蝴蝶卡扣的仪表壳体”属于系统级的权利要求,以权利要求撰写的“十六字诀”来解构该权利要求,发现其“点名”位于“其特征在于”之后,包括两部分,其一是“仪表主壳体”,其二是“至少两个软塑料蝴蝶卡扣”。从“命名”来看,主题名称用“仪表壳体”,构成该主题的内容之一是“仪表主壳体”,所述仪表主壳体的正面为一“亚克力显示面框”, “蝴蝶卡扣”的命名则采用象形手法,见附图2中的“21”所表示的两个“触角”,可比喻为蝴蝶之两翼,故“蝴蝶卡扣”的命名尚属合理。

从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带有蝴蝶卡扣的仪表壳体”看,可知其“发明点”在于元件级的“蝴蝶卡扣”,而仪表壳体只是采用了该“蝴蝶卡扣”形成了仪表壳体的新的安装结构,故属于系统级的发明。因此,权利要求书可包含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一是元件级的“蝴蝶卡扣”,其次才是系统级的“一种带有蝴蝶卡扣的仪表壳体”。如此这般,即便是法院不支持系统级权利要求,而元件级权利要求是无法绕过去的。该案也提示我们,权利要求布局意识属于大局意识,可以综合运用,这对于切实落实专利权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注释

【1】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5日发布了“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第328号)”,公布了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中增加了第8节,其中关于延迟审查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迟期限届满后,该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终止。

此发明专利后来转让给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用此专利起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该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定被告侵权成立。

【2】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案例159号。

【3】Siri软件可以令iPhone4S及以上手机(iPad 3以上平板)变身为一台智能化聊天机器人,利用Siri用户可以通过手机读短信、介绍餐厅、询问天气、语音设置闹钟等。Siri可以支持自然语言输入,并且可以调用系统自带的天气预报、日程安排、搜索资料等应用,还能够不断学习新的声音和语调,提供对话式的应答。

【4】2004年8月,上海赢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0410053749.9,后转让至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4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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