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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11月21日,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被告人郝某某为了撰写其硕士毕业论文窃取公司技术信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西北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铁路、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该公司获得某项目立项,并与其他单位联合研发,根据协议约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信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2015年至2018年,郝某某担任西北某公司软件工程师,参与研发该项目。但在此期间,郝某某为了晋升学位和职称,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该研发项目的设计开发文档、关键设备、参数等内容,用于撰写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2020年1月至8月,该论文先后发表于知网、万方数据等知名网站,被多人浏览、下载,致使该研究项目失去新颖性,后续申请专利、申报奖项受阻。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该技术成果泄露,令涉事公司损失200余万元。
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依法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对此,雁塔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心法官郭晓瑞表示:“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经营命脉,与科创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全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郭晓瑞解释,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中,常见的技术信息包括图纸中的尺寸公差、图样画法,产品配方中的配料、成分比例,工艺流程中的材料、配比、步骤,以及计算机程序代码等;经营信息则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财务、招投标材料等信息。这些信息一般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经济收益和竞争优势,实现一定创新目的,能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企业为了获得此类信息,付出了相应的投入、研发成本或经营成本。而行业领域内的一般常识或惯例,以及已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公开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过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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