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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纠纷:PUMA条纹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标签: 欧盟商标 PU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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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ec.europa.eu获悉,2024年11月6日,欧盟普通法院就涉及PUMA第 08461469号和第 012697066号图形商标纠纷案件作出裁决。
 
2020年,中国居民郑宇凯(Yukai Zheng,音译)先生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注册欧盟图形商标,编号为018355891。该标记由圆角三角形组成,中间有一条条纹。该标志涵盖尼斯分类第 25 类的商品,例如工作服、衬衫、衣服和裤子。然而,德国公司PUMA SE 以其早期图形商标第08461469号和第012697066号为由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PUMA的上述商标涵盖第 25 类的服装、鞋类和帽子。两个标记均由分别为白色和黑色的条纹组成。这些条纹底部平坦,向右上方弯曲,逐渐变细,形成较窄的线,最后以直线结束,给人一种条纹被切断的感觉。
 
EUIPO异议部和上诉委员会都驳回了PUMA的异议,认为两商标不同,并且根据 EUTMR 第 8(1)(b) 条和第 8(5) 条,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上诉委员会确认,这些商标在视觉、语音或概念上并不相似,并且未满足可能造成混淆的条件之一。
 
这家德国公司就这一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必须裁定涉案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普通法院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首先,法院指出,虽然两个商标都具有共同的弯曲、上升的条纹,但形状和整体外观上的差异足以避免混淆。此外,上诉委员会正确地评估了普通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是整体的,而没有分析其细节,这强化了商标的整体印象不同的结论。
 
关于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第8条第(5)款,PUMA 辩称,上诉委员会不承认其商标的声誉,公众可以在争议商标之间建立联系。然而,法院指出,根据判例法,要适用第8 条第(5)款,商标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即使是微弱的相似性。由于上诉委员会认为商标之间不存在相似性,法院得出结论,第8条第(5)款不适用于本案。缺乏相似性意味着无法评估混淆的可能性或商标之间的联系。因此,普通法院驳回了PUMA SE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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