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AI(人工智能)正成为推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互联网企业纷纷加大AI领域的投入研发,AI产品被“蹭热点”的现象也频繁发生。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司注册使用他人AI产品名称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赔偿AI研发者损失30000元。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系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2023年2月7日上午,澎湃新闻、第一财经等网络媒体纷纷报道A公司将ChatGPT AI项目名称确定为“文心一言”,A公司后续实际开发并运营了“文心一言”AI产品。被告某言公司于2023年2月7日17时27分申请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中完整包含了“文心一言”文字,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出资股东为向某、张某,公司存续期间备案运营了16个名称包含“文心”文字的网站。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简易注销,相关网站停止运营。
A公司认为“文心一言”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某言公司注册并使用该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股东向某、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公司简易注销,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将“文心一言”用于AI命名,具有区分该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特征。“文心一言”系新领域、新技术研发成果名称,发布后短时间内被大量互联网媒体报道,可以认定“文心一言”在某言公司企业字号确定之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某言公司与A公司同属互联网企业,理应对A公司AI名称进行避让,但其将“文心一言”注册为企业字号,并以公司名义备案运营多个网站,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A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某、张某对公司债务清偿情况承诺不实、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对某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文心一言”知名度,AI属于新领域、新技术应当依法严格保护,某言公司备案运营的网站并未直接使用“文心一言”文字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向某、张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该条款旨在保护商品名称与经营者之间的稳定联系,体现了法律对经营者创造性劳动、物质投入的保护。商品名称虽不同于商标、作品等知识产权客体,但如果满足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特征和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这两个条件,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互联网企业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尊重创新的理念,通过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某言公司“抢注”A公司AI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蹭热点”“不劳而获”的行为说不,依法保障AI研发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没有了
下一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