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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01 基本案情
二原告系“淘宝直播平台”的运营主体,发布过相关规则明确禁止针对直播服务使用非经淘宝授权或认证的插件和外挂,也通过多种措施识别、制止未经许可在直播过程中播放录制视频的行为,为此投入了大量管控成本。
被告买某某长期通过其闲鱼账号、QQ账号、微信账号宣传、销售多款可用于在淘宝直播平台实现无人直播效果的手机设备、视频素材等,还通过以上场景宣传招收代理以扩大销售面。二原告通过后台数据预警发现部分直播数据异常,顺藤摸瓜发现线索,便从买某某处公证购买一款手机,根据买某某提供的操作教程及无人直播素材,该手机可实现在淘宝直播平台进行无人直播。
二原告指控买某某涉案行为分别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某某经营销售涉案无人直播工具、提供无人直播视频素材及使用教程等行为有违互联网直播行业规范文件中规定的诚实信用、信息真实的原则,有违诚实信用与直播电商行业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不正当性。该行为显然为不诚信的直播从业主体提供了帮助,长远来看,“无人直播”行为有损直播业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直播平台及其他主播的合法权益,且有损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鉴于此,买某某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03 法官寄语
互联网直播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包括坚持正确导向、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公平竞争。互联网直播的重要价值为“实时性”“互动性”。电商直播领域的行业惯例为真人出镜、实时互动进行直播带货等行为,观众根据直播观看体验进行提问或评论互动或购买产品。
直播内容或服务的优劣、主播人气值及互动值的高低、直播时长的长短等因素既关涉到观看受众的多寡、直播商品成交量的高低,又关涉到直播平台对不同直播间、不同主播流量的分配额度。
直播主播使用“无人直播”技术,可以实现多台手机全天在线、不受场地限制不间断播放已录制好的视频,该行为实质上是以低成本、低质量的录播视频与正规直播经营者抢夺流量资源与观看受众并从中获利,破坏了正常直播主播在时间、精力等的投入产出的平衡性,形成“无人直播”账号与真人直播主播直接的不公平竞争,长此以往将严重打击正规直播主播创作精品直播内容、提升直播竞争力的积极性,该行为同时干扰直播平台的正常运行及激励机制,增加直播平台打击无人录播行为的成本。
“无人直播”既损害直播电商行业普遍遵循的商业道德,又有损直播电商平台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正常直播从业主体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人直播”捷径不可取。
市场主体既要有商业头脑来打开市场拓展商机,更要有法治意识来划清行为界限,谨防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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