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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人民司法》 作者:祝建军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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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典型的未经许可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并列为五大要素市场,随着数据产业和交易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因数据收集、处理、使用而产生的纠纷日益频发,如何保护市场主体的数据财产权益,成为亟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关于数据保护的立法尚付阙如,总结本案的裁判规则,能为我国的数据产权立法提供鲜活的司法实务经验。

【案号】

一审:(2020)粤03民初3295号

二审:(2022)粤民终2681号

【裁判要旨】市场主体对通过投入大量资金、技术、人力等经营成本而积累、整理所形成、使用和运营的数据享有财产权益,他人未经许可破解该市场主体对数据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抓取并使用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被告:慢钱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慢钱集团公司)、慢钱(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慢钱信息公司)。

原告腾讯公司是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托于微信APP提供服务,是微信APP的核心功能板块之一。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分为订阅号和服务号两种类型。微信订阅号一般针对有需求的作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创作、发布原创文章,并积累粉丝流量,达到向用户传递信息以及累计作者账户流量的账号。微信订阅号的功能在于为媒体和个人提供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即在微信侧向用户传送资讯,构建与读者之间更好的沟通与管理模式,鼓励、支持作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传播、分享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体现信息的价值。微信公众平台的用户对订阅号的文章可以进行浏览、关注、转发、评论。订阅号的运营主体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合作投放商业广告进行流量变现,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微信服务号一般针对具体企业,需要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给企业用户提供有关企业业务信息,以及相关服务的账号。

腾讯QQ网站中的腾讯客服对微信公众平台进行介绍,微信公众平台包括订阅号、服务号等。其中,订阅号主要偏于为用户传递资讯。服务号主要偏于服务交互。符合一定条件的公众号运营者可申请成为公众号流量主,将公众号的指定流量分享给广告主作广告展示,获得广告收入。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模式还包括原创打赏、付费阅读、交互分享等。

海量作者将文章发表或投稿于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的微信订阅号或服务号,相关公众关注微信订阅号或服务号后,可以收到已关注微信订阅号和服务号推送的文章,未关注微信订阅号的用户无法直接收到推送。微信公众平台中订阅号的原创内容持续增加,提供的资讯服务丰富多样,服务受众日益广泛,腾讯公司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成本。2018年,微信APP的用户数量突破10亿,截至2019年8月26日,微信公众平台已经汇聚超2000万公众账号,微信公众平台的用户体量、品牌价值、知名度和网络影响力均受到社会公众和媒体一致认可。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载明:本协议中用户是指注册、登录、使用微信公众帐号的个人或组织。本服务是腾讯公司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发布、客户服务、企业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微信公众号分为订阅号、服务号。微信用户关注订阅号或服务号后将成为该账号关注用户。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为相关用户提供服务,包括群发信息、单发信息、用户消息处理等。知识产权声明:腾讯公司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归属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订阅号及服务号的用户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群发信息一经发布即向公众传播和共享。微信公众平台是一个获取、分享及传播信息的平台,为向所有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腾讯公司可能会对微信公众号的昵称、头像、认证信息、公开群发信息等公开非保密内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搜索、链接等服务。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对各方主体在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的运营行为予以规范,载明:未经腾讯公司书面许可,不得自行或授权、允许、协助任何第三人对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进行如下行为:1.复制、读取、采用微信公众号平台信息内容,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增加阅读量、浏览量等商业用途;2.擅自编辑、整理、编排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后在任何微信公众平台源页面以外的渠道进行展示;3.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标识、特殊代码等任何形式的识别方法,自行或协助第三人对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或内容产生流量、阅读量引导、转移、劫持等不利影响;4.其他非法获取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的行为。

原告通过在微信公众平台官网设置Robots协议,禁止任何第三方通过爬虫技术抓取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及数据。通过设置频率监控规则,主动识别各类异常访问行为,如访问次数明显超出非正常用户能达到的目标会触发平台警报。

两被告经营的慢钱头条网站(manqian.com)显示:慢钱头条是面向泛财经人群的垂直新媒体平台,通过聚合优质全网财经信息,为时刻关注财经动态的金融从业者、商界精英、投资人群提供咨询、数据、行情、研究和社区等服务。该网站在前沿技术中载明:1. “自然语言处理NLP”。即识别、理解和转换表达包括语言、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多种类型信息,提供一个全新的人与数据交互平台。筛选全网财富管理行业相关海量数据,运营NPL进行整理,归纳和输出。2. “财富管理数据中台”。即采用机器自动化抓取+OCR识别+自然语言智能输出+人工提取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沉淀业务专家经验的知识图谱,构建城市诸多独一无二的财富管理行业数据智能中台,为投研、风控、客户服务等业务场景提供增强支撑。

两被告未经微信公众号作者及原告的授权许可,直接大量抓取6506篇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并通过整理、汇编发布在其共同运营的慢钱头条网站。两被告自认,慢钱头条网站主要通过宣传分享优质的财经类文章及优秀的作者所带来的网站流量,并依托该流量为其他主体投放广告获取收入。

原告举证证明:1.2018年11月,微信公众号为在法言法的用户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声明,笔者发现,慢钱头条大量转载、抄袭微信公众号文章,本公众号的文章也大量出现在该网站上,既未经作者同意,也未署名,属于典型的拿来主义。笔者特此声明,从未授权慢钱头条发布本公众号的任何文章,现要求该公司立即予以删除。2. 2019年6月30日,微信公众号为新经济学原理发文称,我的公众号被慢钱头条侵权好几年,不知道怎么投诉他们。3.知乎网上针对慢钱头条是什么的问题,匿名用户于2018年8月15日回复,慢钱头条是一个大型的自媒体,原创文章基本很少,全部文章都是采集别人的,特别喜欢采集微信公众号,而且没有授权,你辛辛苦苦发的一篇原创他马上就采集转发,不经过作者同意,想采集谁的就采集谁的,为所欲为。昵称为火行用户于2019年2月21日回复,这个慢钱头条只做收集,不仅没有授权转载而且还恶意把原来的公众号二维码替换他自己的,有侵权与盗版知识产权的嫌疑。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大量抓取并使用原告微信公众平台上的文章,并通过整理、汇编发布在慢钱头条网站上,导致相关公众无需关注微信公众号,即可在慢钱头条网站通过搜索特定词汇等获得与特定词汇相关的文章,并在此基础上对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进行归集,极大分流了微信公众平台的流量,甚至架空微信订阅号的服务模式,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大增加自身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机会,获取更多广告投放需求,进而获取巨大非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删除发布于慢钱头条网站上所有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两被告抗辩称,原告并未说明其主张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所要求保护的具体权利或权益。原告所能主张的权利基础仍然是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涉案所有文章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文章的网络来源多样,且多数作者并未要求禁止转载。两被告举证有2篇文章的作者授权慢钱头条网站使用其作品,有1篇文章在其他网站发布,这说明有部分文章在其他网站上发表过。慢钱头条网站不会产生替代微信公众号的效果,相反会为微信公众号宣传、引流。

【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与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的运营者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原告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主体,可以对微信公众平台上传播的信息进行使用。通过原告不断投入微信公众平台具有庞大的公众号数量及用户规模,以及较高的用户粘性,从而积累了海量的文章、图片、视频等数据内容,形成了良好的创作及商业生态。原告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生态以及海量用户流量吸引广告主投放广告,通过运营增加广告的曝光率和点击率,进而获得广告收益。在此过程中,微信公众平台上积累、运营、传播的海量数据内容是原告的重要竞争资源,同时,原告通过广告收入获取了巨大经济利益,因此,原告通过运营微信公众平台上的庞大数据信息获取了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其对平台上积累、运营的庞大数据信息享有财产权益。

原告与被告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原告举证证明被诉慢钱头条网站从原告微信公众号平台搬运了超过6506篇文章,构成慢钱头条网站文章的主要部分,对原告服务产生了替代作用,相应会减少原告微信公众平台的网络流量,进而影响原告的商业广告收益,对原告造成损失。被告的行为还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虽显示部分涉案文章另在非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但原告所主张的并非具体涉案文章的著作权,而是对微信公众平台上的数据信息内容所享有的正当运营权。被告抗辩慢钱头条网站转载的3篇文章已获得相关微信公众号经营者的授权或来自第三方网站,但该事实不能从整体上否认被告从微信公众平台上搬运大量文章等数据内容的性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慢钱头条网站搬运和使用微信公众号文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87940.7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慢钱集团公司、慢钱信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慢钱集团公司、慢钱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腾讯公司合理维权费用40万元。

【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未经许可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并列为五大要素市场,随着数据产业和交易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因数据收集、处理、使用而产生的纠纷日益频发,如何保护市场主体的数据财产权益,成为亟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关于数据保护的立法尚付阙如,总结本案的裁判规则,能为我国的数据产权立法提供鲜活的司法实务经验。

一、本案原告是否享有数据财产权益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四个方面论述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构建,以充分激活和发挥数据要素市场的价值,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数据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生事物,包括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当前数据交易的对象为企业数据。企业数据或商业数据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通过搜集、整理、分析而形成、使用和运营的以电子或非电子形式存在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其特点为海量大数据,而非单个或少量数据。市场主体通过搜集、使用和运营数据,不仅能为其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还催生许多新的经营模式,因此,确立和分配数据收集和使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是数据产权和数据保护制度的起点。

本案原告为微信公众平台账号订阅号的运营主体,微信订阅号的功能在于为媒体和个人提供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一般针对有需求的作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创作、发布原创文章,鼓励、支持作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传播、分享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并积累粉丝流量,达到向用户传递信息以及累计作者账户的流量,体现信息的价值。微信公众平台的用户对订阅号的文章可以进行浏览、关注、转发、评论。订阅号的运营主体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合作投放商业广告进行流量变现,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由上可见,原告通过与订阅号中的各个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投入大量资金、技术、人力等经营成本,并通过培育创新的经营模式,吸引了海量用户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创作和积累了海量丰富的文章、图片等数据内容,并对其数据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这能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应认定原告对微信公众平台上积累的上述海量数据享有数据财产权益,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二、被告未经许可抓取和使用原告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向作者提供发布文章或信息的平台,通过聚合各公众号数据内容,从而积累网络流量,并通过发布商业广告获取收益。两被告经营的慢钱头条网站亦是聚合其他主体发布的文章或数据内容,并通过网络流量吸引商业广告,从而获取收益。双方平台聚合的内容相同,一方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必然会减少另一方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数量,上述事实表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原告为了保护其数据财产权益,通过在微信公众平台官网设置Robots协议,禁止任何第三方通过爬虫技术抓取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及数据,通过设置频率监控规则,主动识别各类异常访问行为,如访问次数明显超出非正常用户能达到的目标会触发平台警报。这表明,原告对其经营的数据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抓取或使用其数据。

两被告经营的慢钱头条网站主要通过宣传分享财经类文章及优秀作者所带来的网站流量,并依托该流量为其他主体投放广告获取收入。被诉慢钱头条网站采用机器自动化抓取+OCR识别+自然语言智能输出+人工提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抓取聚合全网财经信息,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数据信息服务。原告举证证明,自取证时止两被告经营的慢钱头条网站从原告微信公众号平台共抓取了6506篇文章,数量巨大,构成慢钱头条网站发布使用文章的主要内容。两被告的行为会减少原告微信公众平台的网络流量,进而影响原告的广告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原告服务的替代作用,多位微信公众号的作者已对两被告的抄袭行为给予关注并进行否定性评价。这表明,两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恶意,侵害了原告的数据财产权益,同时还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两被告抗辩称,本案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应是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事实。同时,两被告举证有2篇文章的作者授权慢钱头条网站使用其作品,有1篇文章在其他网站发布,两被告据此认为有部分文章在其他网站上发表过,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成立,理由是:《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载明,微信用户关注订阅号或服务号成为该账号用户,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提供传递信息服务。腾讯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在使用腾讯服务中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腾讯公司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允许、协助任何第三人对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复制、读取,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宣传、增加阅读量、浏览量等商业用途;擅自编辑、整理、编排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后向其他网站进行展示。这表明,本案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并不是基于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对其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的海量文章所享有的数据财产权益,因此,两被告该抗辩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两被告未经许可抓取和使用原告微信公众平台上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据此判定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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