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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为充分展示我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地理标志侵权、特殊标志侵权、恶意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类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指导意义,充分体现了重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成效,彰显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知识产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附件:2023年度重庆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2023年度重庆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超级飞侠”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8169925号“”商标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0类“沙发、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6日。
2023年3月22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举报,到当事人重庆某雕塑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地进行检查。经查,2022年3月,当事人明知为注册商标,使用带有凹槽的模具制作了带有雕塑商品(成品和半成品各3件)。同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三条涉及制作成品雕塑商品视频。
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获得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擅自制作带有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侵权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制作的带有的雕塑成品3件、半成品3件,对应模具3件,并处罚款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商标注册对于维护动漫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拓宽了以往动漫产品一般以著作权主张权益的保护思路,是以商标执法办案护航文化产业发展的典型案例。
二、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C食品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大足局龙岗街道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C食品公司销往5个镇街49家食品店的雪糕,其外包装上所标注的专利信息,经核实,该专利权3年前已失效。鉴于该案涉及范围较广,龙岗所立即向执法支队汇报,支队第一时间成立专案调查组,并协调各镇街执法机构,将49家食品店交由所涉及的市场监管所调查。
经查,C公司是生产上述假冒专利雪糕四川D公司在大足片区的总代理商。从2023年4月起进购上述雪糕并销往大足等地。截至被大足局查获时,共向大足区内13个镇街46家经营者和四川、铜梁、荣昌、永川、江津等地12家经营者提供了上述假冒商品,共计销售约21000余支,货值30000余元。
另,调查组将不属管辖范围经营者的案件线索交办、通报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办,并将D公司生产假冒专利雪糕的相关情况,按川渝市场监管一体化执法协作工作要求,移交四川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6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区域广属于典型跨区域案件,该案件的查办是大足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的积极尝试,是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新格局的体现。同时,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深化了川渝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发展。
三、重庆市璧山区知识产权局化解长城润滑油“诉转调”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第4305927号“”商标、第4305929号“长城”商标、第4353960号“卓力”商标均为中国石化润滑有限公司在“引擎冷却剂、防冻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10月27日、2028年2月6日、2028年1月6日。
2023年6月,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对璧山区某通用器材商行等8家单位提起诉讼。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经研判后,将8件诉讼案件移交璧山区知识产权局进行诉前调解。经查,“长城”商标和商标图样“”“”于1999年1月5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2年5月15日,商标权人将前述商标授权给当事人,并有权以商标权人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依据证据判定,重庆市璧山区知识产权局认为8家被告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成立。经反复沟通和普法宣传,8家被告和原告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7名被告各自赔付原告12000元,1名被告因特殊困难赔付原告9000元,被告销毁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原告撤诉,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璧山区“诉转调”商标侵权纠纷首案,本案的成功调解,提高了维权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维护了各方利益。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快维”作用和优势,对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四、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6952733号“”商标,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油漆、涂料、染料、颜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7月14日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3日。
2022年9月8日,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该区某工地有大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涂料。经查,该工地购进使用的1258桶涂料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该案中,A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湖北B公司签订合同后,B公司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重庆C公司。C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从重庆D公司低价购进一批未经授权擅自生产的“”涂料用于该工程项目。
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C公司作出没收侵权涂料1258桶、罚款50.9418万元,对D公司作出罚款18.990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D公司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该公司相关人员已被判刑。
【典型意义】
该案关乎社会民生,涉及成渝鄂三省(市),关联主体多,查办难度大,涉案金额高,实现了行刑无缝衔接,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具有建筑工程领域以及跨区域办理商标侵权案的典型意义,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公众号采用为“3·15”典型案例。
五、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涪陵榨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389000号“涪陵榨菜”商标为重庆市涪陵区榨菜发展中心在商品第29类榨菜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同时也是中国驰名商标。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04月20日。
2023年10月30日,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渝涪检行公建〔2023〕8号)线索对当事人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受柳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移交线索处理)委托,代工生产学生配餐榨菜、口口脆榨菜芯等产品。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生产的学生配餐榨菜和口口脆榨菜芯上使用了“涪陵榨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法使用“涪陵榨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学生配餐榨菜食品包装袋15箱及纸箱外包装25件、口口脆榨菜芯食品包装袋18箱及纸箱外包装30件,并处罚款256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司法+行政”协同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典型案例,本案从生产企业追溯到相关包装印制企业的商标违法行为均被查处,规范了整个行业的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真正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惩处一案,教育一片,有效维护了“涪陵榨菜”地理标志品牌声誉。
六、江津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双向弯曲波纹管”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广东建通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受让获得名称为“双向弯曲波纹管”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10560068.5。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重庆某管业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销售“双高筋增强聚乙烯(HDPE)缠绕管”,用于内江市某施工项目,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请求人向江津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并申请依法调取内江市市场监管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合议组决定,依法向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被控侵权产品样品、施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认定,江津区知识产权局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符合三性要求,对被请求人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及样品不能确定是其生产或其他供应商提供的抗辩不予支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涉案专利权利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川渝协作案件,充分发挥川渝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以及证据互认制度,对涉案产品的相关调查材料依法取证,并合议予以采信,降低了调查取证的时间和难度,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提升了行政裁决质量和效率,为办理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提供了良好的办案思路。
七、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LYC”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029154号“LYC”商标是洛阳轴承(集团)公司在磨床、机床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13日。
2023年8月30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侵权产品销售价为32437.8元,销售到重庆某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83018.36元,违法经营额共115456.16元,违法所得743.85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与商标权利人沟通,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于2023年9月12日获得权利人出具的谅解书;同时当事人主动与重庆某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于2023年10月19日召回侵权产品1432个。
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743.85元并罚款115456.16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销售金额为83018.36元,已构成犯罪,办案机关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后,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充分落实“两法衔接”案件双向移送机制,有效杜绝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现象发生;同时行政机关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四个维度进行综合裁量,保障权利人利益实现,对同类案件均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八、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劳亚尔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1173601号“”商标是沈阳市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在第1类“砂浆防水剂”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7年11月0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11月07日至2027年11月6日。
2023年9月19日,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沙坪坝区某涂料销售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初以20元/桶的价格从一自然人处购进外包装上标有“”文字标识的砂浆防水剂5桶,在经营现场以70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上述商品被我局查获。经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350元。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权利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砂浆防水剂5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系列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较大,办案机构在认定中将当事人明知涉案商品与正品进价差额巨大且不清楚来源、品质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判定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及指导,对其他商户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九、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第523793号“”(驰名商标)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9日。第16791237号“”商标是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在第26类“缝纫用品”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6月13日。第727725号“”商标是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第807637号“”商标是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5年1月27日、2026年1月13日。
2023年7月,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案件移送相关文书及实物,当即立案并查处。经查,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陈某为获取高额利润,明知其供货商“广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武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提供的带有“”“”“”“”商标的皮带扣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先后多次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联系上述两家公司以11.5元/个的价格购进带有“”“”“”“”商标的皮带扣5776个,并在淘宝平台设立“佳诚皮带配件”和拼多多平台上设立“金腰带”网店均以25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经鉴定,上述涉案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也未取得其生产或销售授权。
潼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属于川渝联合执法案件,通过加强跨区域合作办案,形成了川渝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合力,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高发态势,本案对加强网络平台管理具有警示教育意义,防止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发生。
十、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重庆某互网科技有限公司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6日,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函》,称重庆市南开中学校及其关联学校涉及的“南开”“南渝”商标被当事人恶意抢注,要求依法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6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重庆市南开中学校是我市知名学校,重庆市南开中学校其校名本身及其所持有的41类“学校(教育)”商标第3539375号“”商标及第3539374号商标均拥有明确的在先权利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当事人经营范围不含学校(教育)且常年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知晓重庆市南开中学校是本市知名学校的事实。当事人在2020年以“南渝”为关键词申请商标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通知已知存在重庆市南开中学校的在先权利,但当事人仍然以“南渝”“南开”这两个与权利人商标或字号极为近似的词组,在2022年、2023年反复在第41类学校(教育)及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
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2022年、2023年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违法行为。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是私权,但更是公共资源。当事人意图将南开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仅是对南开中学合法权益的侵害,更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本案的查处阻止了可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同时为查处此类恶意抢注行为,提供了如何确认当事人使用目的、使用情况等主要案件事实的办案思路借鉴。
十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会徽”和“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一六号公告,对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会徽(第T2021003号)、“成都大运会”(第T2021010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第1类至第45类,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
2023年8月8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举报,对重庆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用其账号发布了“TAGX大运会CITYWALK|官方指定饮品快来喝!”的宣传广告,广告正文和配图使用“成都大运会”及会徽等内容。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成都大运会作为在我国举办的一项面向世界青年大学生的大型国际体育赛事,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高度关注。该案的查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正当规范、法律适用准确合理,有力保护了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发挥特殊标志的商业性及非商业性双重特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助于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增强社会公众保护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意识。同时,该案也是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实现知识产权两地协同保护、行政执法一体化的典型范例。
十二、云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云阳某医药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5日,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湖北省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签订了《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在《协议》签订当天,两地执法人员共同开展了首次联合执法行动,在检查云阳某医药公司时,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有一款名为“贴霸 祛痛穴位贴”的产品,该产品包装盒上标有外观专利号ZL202030592642.1,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查询发现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艾灸贴的包装盒,与当事人待售的上述产品的包装盒不一致。
经查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上述产品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不知情,且在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料,能够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44元、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云阳开展知识产权跨区域联合执法查处的首例假冒专利案件,在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交流协作,互相借鉴和共享执法资源,提高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效能上具有典型意义。本案对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经营主体,责令停止销售,免除罚款,体现了执法部门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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