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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0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399号10幢8层(名义楼层9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88弄展讯中心1号楼。
上诉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通信(上海)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2021)沪73知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某通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某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沪73知民初1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某通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某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顾正义
审 判 员 柯胥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如如
书 记 员 谭秀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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