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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于2012年入职H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2016年11月,李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K公司,并于2017年2月从H公司离职,进入K公司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和销售经营。之后,李某某违反H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H公司的商业秘密申请多项专利,并利用其掌握的H公司的技术信息和图纸,生产机械设备对外销售,造成H公司经济损失100余万元。2020年1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至K公司执法检查,现场扣押正在组装的机械设备4台。
经鉴定,H公司相关技术中的技术秘密点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点被K公司申请的专利所公开。K公司的技术图纸所载的技术信息与H公司的技术图纸所载的技术信息相同,与H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点关联并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K公司于2019年9月销售给某家具公司的机械设备中相关技术信息与H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点构成实质相同。
2020年12月8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H公司有关K公司生产销售的机械设备可能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举报材料并查实后,对K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K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50万元。K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K公司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于2022年7月22日判决驳回K公司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K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某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辩解系自行研发或者反向工程获取权利人技术信息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主客观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多名客户公司生产人员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到上述公司主要是推销机械设备,并未进行实地测量、测绘,更勿论将上述公司的机器设备拆解后进行测绘。而权利人技术图纸所载的技术信息,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经过设计计算、产品试制、结构改进,付出一定的智力劳动和工作时间才能最终完成,通过观察、测量仅可获知零部件的结构、尺寸参数,但具体技术要求难以通过测量而获知,李某某辩解可经过简单测绘、凭借其自身经验即能够生产出包含有主要技术秘点的机械设备,有悖于常理且前后矛盾,不应采信。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为企业在市场上的合法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有序的法治环境。本案同时还是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案件侦查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某所在的K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K公司对该行政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K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前期市场监管局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转化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确保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而彰显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为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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