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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8号
【基本案情】
中山市中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与广州卓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合作代理协议》,约定中山市中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委托广州卓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进行发明构造及撰写”,中山市中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支付服务费;如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广州卓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重新免费补充相应数量的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双方均可转让授权后的专利并就转让款按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广州卓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共交付中山市中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370件专利申请文件。此后,广州卓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起诉请求中山市中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支付撰写服务费尾款32万元;中山市中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广州卓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返还服务费5万元等。广州卓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在一审程序中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合同,中山市中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支付广州卓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撰写服务费32万元,驳回中山市中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中山市中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不服,以涉案370件专利申请文件涉及的发明创造系虚构、编造,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涉案370件发明创造系虚构、编造,且双方对此均系明知,双方签订并履行涉案合同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且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还扰乱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基于涉案合同主张的债权不属于合法之债,不能获得法律保护,不应当给予司法救济。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同时,依法将该案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表明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严格规制违反诚信原则申请专利行为的立场,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司法监督职能、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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