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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2544号
【基本案情】
深圳市理某精密仪器公司与深圳市瑞某科技开发公司系直接竞争关系。深圳市理某精密仪器公司称其生产心电医疗产品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为其技术秘密,廖某朋等五人系其公司前员工,离职后陆续加入深圳市瑞某科技开发公司工作,后该公司发布的相关产品侵害其技术秘密,请求判令深圳市瑞某科技开发公司及廖某朋等人立即停止侵犯其技术秘密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向其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判决深圳市瑞某科技开发公司及廖某朋等五人立即停止侵害深圳市理某精密仪器公司的心电医疗产品技术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31860元。深圳市瑞某科技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期间全面了解双方纠纷,搭建对话平台缓和双方矛盾,经过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深圳市瑞某科技开发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770万元,深圳市理某精密仪器公司不再追究有关侵权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既切实保护企业就其技术秘密享有的合法权益,又妥当保障离职员工的择业自由和后续创新积极性,更引导被诉侵权企业合规经营,促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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