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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1330、2365号
【基本案情】
万某系专利号为202020661599.4、名称为“缝合器与缝合针套件”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以及申请号为202010343019.1、名称为“缝合器、具有缝合器的治疗装置以及治疗系统”的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人。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认为,万某曾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职期间完成的上述两项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应归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所有,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二审期间了解到,自2020年起,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与万某之间除存在该两案专利权属诉讼外,还存在包括公司解散等在内的多起诉讼。经过几年诉讼,双方虽互有胜负,但均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和精力,可谓身心俱疲,公司也处于实际停业状态。二审合议庭全面梳理双方当事人一系列矛盾纠纷,帮助其厘清各自核心诉求,充分释明,耐心引导,一揽子化解了双方全部关联纠纷,使得浙江左某医疗技术公司又重新拾起继续经营的信心,而万某对今后的科研创新也打消了顾虑,实现了合作共赢。
【典型意义】
两案的成功调解,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积累多年的矛盾,一揽子解决了系列纠纷,又激励了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激发了科研工作者创新创造的热情,是新时代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一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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