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摘 要
知识产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出现的社会现象,是上层建筑法律制度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作出的反应。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是文学、艺术和科技创新及其成果的法律化表现形式。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将不具物状的创新成果纳入到产权的法律框架中,从而使精神财富可以借助产权的外壳参与到社会经济生产中。国家在塑造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对精神财富的自然法属性加以确认;另一方面又将国家意志及其价值取向纳入其中。
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先进生产力。其重要意义在于: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社会经济生产中的主导作用,以科技创新来推动产业创新,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高全要素生产效率,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和新优势,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全面提升。新质生产力是对传统生产力的革新,是在传统生产力基础上的迭代升级。从要素构成上看,新质生产力强调科技创新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将科技创新及其成果与传统的生产力要素相结合,以实现全要素生产,提升经济生产效率。
知识产权与新质生产力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产权化之后的科技创新及其成果在生产力要素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借助法律形式将人类智慧劳动及其成果纳入到产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可以明确科技创新及其成果在生产力结构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还可以为其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是应时代要求而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变化而作出的积极反应。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劳动成果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精神财富的法律化结果。与传统的物权相比,知识产权更为抽象复杂,在某些场合它表现为权利形式,而在另外一些场合它却代表着权利内容。从自然法的角度看,运用大脑的智力活动与运用身体的体力劳动并无本质上的差别,两者具有同样的合理性。既然通过体力劳动所生产的物质成果可以获得法律的认可,那么,运用大脑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成果同样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财富属性是使其成为法律权利的内在依据,与物权法意义上的其他财产一样,知识产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性质。
从表面上看,知识产权是由法律拟制而成的,然而,从实质上看,知识产权却是法律对精神财富的事实认定。知识产权的自然属性为其合法性提供了充分的法理基础。自然法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与生俱来的某些先验的东西,诸如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勒内·笛卡尔(René Descartes)将这些先验的东西称之为“添附观念”,洛克称之为“天赋能力”,而自然法将之统称为“天赋人权”。对于这些先验的东西,实在法只能确认而不能创设,换句话说,立法者只能通过“描述”而不是“创设”的方式加以确权。天赋人权观念不仅反映在早期经典作家们的思想层面,而且还被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制度所接纳。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就宣布,“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从自然法的角度看,人与生俱来就有思想、创造、发明和发现的能力,这些天赋能力属于个人而不属于社会或国家,因此,当一个人在思想、文化和科技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时,他创造的成果理所当然地应该获得律上的认可和经济上的回报。洛克的“劳动创造说”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均为上述观点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支撑。毋庸置疑,将智力活动与体力劳动看作本质相同的社会现象,是自然法回应时代要求而作出的积极响应。正是因为有了自然法理论的有力支撑,才能顺理成章地将科技创新及其成果纳入到财产权的法律框架之中。
从法律属性上看,知识产权既不是纯粹的自然权,也不是纯粹的法定权,而是两者兼具的一种特殊权利。自然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有的权利;法定权则是在法律制度框架下赋予公民个人的权利。后者一般是由政府或社会组织赋予,通过法律或社会契约予以表现和保障。相对于自然权,法定权更为具体和实在,在现实中的应用场景也更为生动。知识产权是国家为自然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设立的一种权利,经由法律确立并通过制度规范给予保障,其效力由法律加以确定。任何企业或个人拥有和使用知识产权,都需要经过特别的申请、审查与授权程序。从表面形式上看,知识产权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拟制而成的,像是一种法定权利。然而,从实质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却是囊括了自然人的智力创造成果,是对精神财富的确认,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自然权属性。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既有自然权的内容,也有法定权的内容,其中自然权部分决定了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属性,而法定权部分则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特征。知识产权就是这样一个看似矛盾却又对立统一的权利复合体,而这样的法律属性构成了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财产权的主要特征。
从法律意义上讲,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物状的精神财富,因此,法律只能通过拟制而非描述的方式对之进行确权。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身国情,依照主观意志和价值取向去塑造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不过,国家塑造权利的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必须受到自然法基本原则的严格限制。尽管如此,国家的主体意识和认知对于知识产权的塑造仍然具有绝对意义,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知识产权才不再是纯粹的客观性权利,而是含概了国家意志的主观性权利。由于有了国家意志的介入,对知识产权的期待也就成为了一种社会的价值取向,换句话说,作为生产要素的知识产权在投入社会生产时,不是在自发地发挥作用,而是承载着社会赋予给它的使命。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等条件存在着诸多差别,因此,作为法律塑造出来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中的内涵和意义也不尽相同,显现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鼓励创新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当一项科技创新成果能够被转化为商业利用时,则意味着其经济价值得到了市场的认可。科技成果的价值实现,包括价值实现所形成的资产,离不开知识产权法的保障。只有当一项创新成果能够被及时地法律化成为财产权时,才能帮助相应的企业家或个人在市场中获得一种暂时的合法垄断地位,企业家或个人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其产品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从而实现附着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对企业家和个人而言,基于法治的产权保护,是其从事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信心来源和制度依赖,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在产权得不到尊重和保护的地方,企业家和个人就不会从事那些风险较大的科创投资,更不会有经营百年老店的长远打算,因此,持久的科技创新需要强有力的产权制度作为保障。只有在产权能够获得充分保障的地方,科技创新才能获得澎湃的动力和可持续性的发展。
新质生产力强调科技创新及其成果在实现生产力跃升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科技创新及其成果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与其他传统生产力要素一道,加入到社会经济生产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科技创新及其成果大多都以知识产权的面目出现,因为科技创新及其成果的原初状态都是无形资产,只有将其法律化成为知识产权后,才能对这些财富的合法性及其边界予以确认,相应的经济活动也才有可能进行下去。除此之外,国家和社会还可以通过塑造知识产权的过程将自己的主观意志和价值取向贯穿其中,从而达到引导经济方向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
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就是法律化的无形资产,是经由法律对精神财富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结果,知识产权的这种属性本身就是对法治的完美诠释。换句话说,尊重知识产权就是要确立科技创新及其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中的合法性。产权法律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是文明社会解决资源矛盾的基本方式。只有通过妥协和契约建立起符合人性的产权法律制度,并藉此来公平合理地分配资源,才有可能达成经济高效、和谐共生的理想目标。知识产权恰到好处地将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这样就使得无形的精神财富获得了量身定做的法律外壳。在这种权利外壳的掩护下,知识产权可以凝聚所有的科技创新成果,并以经济要素的身份去重新整合生产力结构中的其他要素,从而形成廻异于传统生产力的新质生产力。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财富的表征,而且还是社会生产能力的体现。知识产权的产生不仅表明了既往社会经济发展的成就,而且还代表着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科技创新及其成果之所以成为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是由于它在生产力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决定的。市场经济竞争说到底就是科技创新的比拼,谁能在市场竞争中掌握更多的知识产权,谁就掌握了从事经济生产的主动权和定价权。科技创新不仅具有前瞻性和导向性,而且对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改进生产工具以及优化生产资料均可产生重要影响。伴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与发展,科技创新俨然已经成为驱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股新生力量。
生产力要素结构经常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当各要素条件的状态良好时,相应的生产效率就会比较高;当各要素条件变得不够好时,则会严重地影响生产效率。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能够提高要素配置的效率,那么,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由于要素配置不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不至于对经济增长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如果要素条件不够有利,而且要素配置的效率又跟不上,那么,经济增长的势头受阻则是大概率的事情。然而,要素配置只是权宜之计而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彻底的方法还是要从改善要素条件入手以实现全要素生产,从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的目标。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发挥的是变革作用,当科学技术被广泛地应用于经济活动,渗透到各个生产环节时,不仅会使经济在量上获得增长,即在规模和速度上迅速提高,而且会使经济发生质的飞跃,即在经济结构、劳动结构、产业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发生深刻变化。在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将潜在生产力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就是要把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而要实现这一目的,科技创新的作用不可或缺。从本质上看,科技创新是对传统劳动生产工具的改良,而实现这种改良的根本路径是智力劳动和思想实验,无论是物理定律的发现,还是工艺流程的创作,都只能在精神世界里完成,由此而生成的智力成果也都是无形的,这些智力成果一旦被应用到经济生产过程,便会产生无比巨大的生产力。事实证明,科技创新已经成为驱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股新力量,构成了驱动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科学技术的进步是社会生产力发生质的飞跃的重要标志,科学技术的先进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历史经验表明,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深刻地影响并改变那个时代的生产力结构,促进生产力的重大提升,从而实现新质生产力对旧质生产力的取代和超越,并对与之相应的生产关系和经济社会产生深刻影响。
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文明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文明社会的生产方式不仅需要满足生产效率的要求,而且还必须符合人类理性的要求。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从自然界演化而来,是自然界的有机构成的一部分,因此,人与自然的矛盾是永恒的矛盾。生存与发展的本能,促使人类社会必须采取文明有效的方式来组织社会经济生产,惟其如此,方能创造出足够多的财富以满足自身生存与繁衍的需要。从历史上看,不同形态的社会在采取什么样的生产方式来组织社会生产的问题上,已经进行过无数的尝试,其结果并不尽如人意。新质生产力的提出,恰逢其时地满足了时代的全部预期,科学地解决了人类社会所面临的跨时代难题,为现实经济发展找到了一条理想的道路。新质生产力强调的全要素生产,实质上就是在强调科技创新在生产力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适应经济基础的这种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以知识产权的名义对科技创新的成果加以定份,使其具有了名正言顺的合法身份,完成了它从经济实质到法律形式的涅槃重生。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