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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案

发布时间:2024-08-2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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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376号

【基本案情】

深圳源某电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420522729.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制造商、销售商提起大量专利维权诉讼。在深圳源某电子公司诉中山品某塑胶制品公司、刘某一案中,中山品某塑胶制品公司系侵权产品制造商,其在已有在先生效判决认定其制造、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害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一审法院考虑制造行为的侵权源头性质,以及中山品某塑胶制品公司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情节,判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深圳源某电子公司100万元。中山品某塑胶制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深圳源某电子公司诉贺兰县晨某通讯部一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贺兰县晨某通讯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但考虑到深圳源某电子公司没有提交侵权损害数额证据,而被诉侵权产品价格低、利润薄,贺兰县晨某通讯部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小,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失低于法定赔偿数额下限,故酌情确定本案侵权损失,判令贺兰县晨某通讯部赔偿深圳源某电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深圳源某电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自拍杆”等专利批量维权案件,积极推动溯源维权;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引导专利权人直接针对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适用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数额的方式,在法定赔偿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上述裁判规则和司法政策,对于从源头上遏制侵权、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该两案被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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