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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KS系统”技术秘密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4-08-1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标签: 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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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901号

【基本案情】

美国某岩油藏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公司起诉称:其拥有名称为“油气勘探开发类比决策专家知识库系统”(以下简称“DAKS系统”)的软件后端相关技术秘密,前员工翟某元利用在该公司担任油藏工程师期间所接触的技术秘密,开发了与“DAKS系统”功能高度相似的侵权软件系统,并办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此后,翟某元又以该侵权软件的著作权入股大庆某软件科技公司,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大庆某软件科技公司从翟某元处受让案涉侵权软件著作权后,与案外人某油田研究院签订《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合同》,获利547万余元。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系大庆某软件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运营网站的“产品介绍”页面有侵权软件系统的相关信息并链接有登录页面,还为翟某元缴纳社保。美国某岩油藏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公司请求判令翟某元、大庆某软件科技公司、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350余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翟某元、大庆某软件科技公司、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大庆某软件科技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0万元,翟某元对其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翟某元、大庆某软件科技公司、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翟某元实施了获取、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大庆某软件科技公司共同实施了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某油田研究院支付高额价款购买侵权软件,所看重的正是该软件中的大数据库信息蕴含的价值,一审法院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20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大庆某软件科技公司、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即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美国某岩油藏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公司专门安排公司高管到最高人民法院送锦旗和感谢信。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国际知名油气勘探企业以软件为载体的技术秘密信息保护,两审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坚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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