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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印良品”VS“无印良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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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民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德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以下简称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21日、3月24日、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棉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王*,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张**,东台德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被上诉人良品计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庞*(其中,黄**仅参加第一次庭审),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杨**到庭参加诉讼(其中,黄**参加第一次庭审、杨**参加第二、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以下合称棉田等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良品计画同意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声明并非由松崎晓本人当公证员面签署,该份声明不具有授权诉讼的效力,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二、一审判决关于驰名商标的相关认定错误。1.本案没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以下合称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侵权,无须以良品计画35类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驰名为前提,可以通过与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权利,且本案不存在需要跨类保护的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对第4471277号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不应予以审查。2.一审判决错误理解第35类服务商标的内涵和外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意义上的35类服务商标中的“推销(替他人)”服务是指帮助他人销售商品,不包括经营者自己通过零售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3.本案缺乏认定第4471277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交的证据主要反映的是相关商品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不能证明第4471277号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使用和知名度情况。

三、一审判决关于相关商标的侵权判定有误。1.关于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20类)。被诉侵权U型枕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系对棉田公司注册申请在先的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的合法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并未提交此前三年关于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在其核定的“枕头”商品上实际使用的证据,故即便被诉侵权U型枕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构成对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的侵害,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一被诉侵权商品长条枕上使用的是棉田公司享有权利的“无印工坊”商标,只是在销售发票上显示为“无印良品枕头”,这是开票系统对商品归类错误造成的,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也不会造成误认,并且该行为系东台德润公司所为,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无关。2.关于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商标(21类)。被诉侵权隔热手套从其功能、外观、原料等方面来看,与第447126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21类“清洁器具(手工操作)、扫帚”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诉侵权隔热手套更接近于棉田公司注册的24类第14621213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具垫(非纸制)”商品,在被诉侵权隔热手套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系对自有商标的合法合理使用。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并未提交此前三年关于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商标在其核定的21类商品上实际使用的证据,故即便被诉侵权隔热手套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构成对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商标的侵害,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关于第4471270号“無印良品”商标(16类)。被诉侵权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多用巾(柔巾)与第447127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16类“纸巾”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诉侵权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多用巾(柔巾)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系对棉田公司注册申请的24类第7494239号、第13036632A号“无印良品”商标的合法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4.关于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商标(25类)。被诉侵权拖鞋上使用的系“无印工坊”标识,只是在销售发票上显示为“无印良品拖鞋”,这是开票系统对商品归类错误造成的,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也不会造成误认,并且该行为系东台德润公司所为,与棉田等三公司无关。

四、一审判决关于相关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有误。1.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企业名称均来自于对棉田公司注册的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授权的合法使用行为,无攀附故意。2.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相关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良品计画2014年就曾诉请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但没有被法院支持。现再提起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五、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有误。1.棉田公司在本案中仅有合法授权商标的行为,且与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没有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棉田公司与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不存在关联公司关系,即便法院认定存在关联关系,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要件进行审查,不能仅以关联公司为由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范围扩展至关联公司。3.一审判决认定东台德润公司侵害良品计画6个商标专用权,而棉田等三公司共同侵害良品计画5个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不同,但均被判决承担50万元赔偿责任,责任分配不当。4.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实质是各被诉侵权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一审也判决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就各自侵害的不同商标权分别承担停止侵害责任,但同时又判决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连同棉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显超出诉请,且判项相互矛盾。

东台德润公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对东台德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东台德润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与棉田等三公司除被授权开设被诉侵权店铺之外,没有其它事项联系,不具有共同侵权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二审辩称,1.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作为被许可人,经过商标权人良品计画明确授权情况下,可以提起本案诉讼,具备原告主体资格。2.在本案中认定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必要性,一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人实施的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认定正确。3.棉田等三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良品计画及其品牌“無印良品”知名度高,东台德润公司作为同行从业者,在知晓相关情况下开设被诉侵权店铺,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故意,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店内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侵害了良品计画相应类别的商标专用权,与棉田等三公司等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停止侵害第4471277号、第12128806号、第15098155号、第16240403号、第4471268号、第4471270号、第4471267号、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商标、第1707559号“图片”商标专用权。2.东台德润公司、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停止侵害“无印良品”字号权,包括东台德润公司停止在店铺内外使用“无印良品”;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停止将“无印良品”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3.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停止模仿使用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知名服务特有装潢装饰。4.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连带赔偿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其中包括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名下公众号(包括微信及其他平台上的公众号)上刊登30天的道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6.本案诉讼费由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共同承担。一审审理中,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1.诉讼请求1中,第35类上第4471277号、第12128806号、第15098155号、第16240403号“無印良品”商标,第1707559号“图片”商标,第20类上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涉及东台德润公司、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第16类上第4471270号“無印良品”商标涉及东台德润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第21类上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商标涉及东台德润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第25类上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商标涉及东台德润公司、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2.诉讼请求4中本案的赔偿范围限于东台德润公司销售、宣传使用涉案标识所造成的损失。3.第5项诉讼请求中公众号(包括微信及其他平台上的公众号)是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开设的微信公众号。

一审法院查明

一、与权利人及其所主张的权利相关的事实

良品计画于1979年5月18日在日本成立。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5月1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由良品计画全资设立。

2002年1月28日,良品计画获准注册第1707559号“图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涉及在线零售的商业管理辅助服务,涉及邮购的商业管理辅助服务,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广告宣传,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1月27日。

2008年4月21日,良品计画获准注册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烹饪锅;烤盘(烹调用具);炸锅;非电和非贵重金属制咖啡壶;非电热壶;非贵重金属杯;饮水玻璃杯;非贵重金属碟;瓶;饭盒;非贵重金属餐具(刀、叉、匙除外);瓷制餐具(刀、叉、匙除外);梳;盥洗室器具;水桶;扫帚;拖把;刷子;家具掸;垃圾筒;喷壶;鞋拔;粉扑;非贵重金属制随身携带的粉饼盒;梳妆海绵;牙刷;毛刷;熨衣板;花盆;非贵重金属烛台;非贵重金属花瓶;非贵重金属家用托盘;筷子;厨房用切菜板;开瓶刀;饭勺;擦菜板(家庭用具);漆器餐具(刀、叉、匙除外);清洁器具(手工操作);纸制餐具(刀、叉、匙除外);洗衣器具(手工具)(截止)。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

2008年4月21日,良品计画获准注册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有抽屉的橱;写字台(家具);桌子;椅子(座椅);镜子(玻璃镜);木制包装容器;竹制包装容器;塑料包装容器;垫子(靠垫);枕头;垫褥(亚麻制品除外);垫子(床垫);个人用扇(非电动);购物用非金属筐;像框;非金属工具箱(空);杂志架;书架;非纺织品制窗帘圈;窗帘轨;百叶窗;床;家具非金属脚轮;挂衣架;沙发;装有脚轮的台车(家具);婴儿学步车(截止)。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

2008年4月21日,良品计画获准注册第4471270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纸制包装盒;纸巾;纸桌布;纸餐巾;日历;日记本;照相架;纸制文具;书写工具;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纸盒;橡皮擦;办公用夹;印章(印);直角尺;文件夹;文具或家用胶条;文具;笔盒;信封(文具);钢笔盒;手压订书机(办公用品);笔记本;记事簿;杂志(期刊);目录册;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非纺织品标签;皮质行李标签;贺卡;海报;广告招贴画;卡纸板;印刷品;书籍装订材料;笔;铅笔;彩色铅笔;影集(截止)。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

2008年8月28日,良品计画获准注册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市场研究;进出口代理;通过互联网推销商品和服务(替他人);推销食品、饮料、棉制品、服装、服装配件、文具、家具、室内装饰、装饰品、硬件、家庭日用品、医药制剂、文化教育用品、钟表、眼镜、电和电子设备、珠宝、贵重金属、摄影器具、化妆品、娱乐和休闲产品、机械设备、自行车及其零件、三轮车及其零部件、洗浴用品、毛巾、卧室用品(替他人);邮寄订单广告;在线替他人推销浴室用品、服装及其附件、个人保养用品、旅行用具、玩具、桌子附件、文具、家庭用品、电器、厨房用具、餐具、贮存;在线推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截止)。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8月27日。

2009年3月7日,良品计画获准注册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羊毛衫;服装袋(衣服);袖口(衣服);鞋;靴;凉鞋;茄克(服装);衬衫;童装;T恤衫;女式紧身衣;女用背心;汗衫;带兜帽的风雪大衣;套服;裤子;外套;女士衬衫;绒衣;睡衣;帽;帽子(头戴);内衣;雨衣;领带;运动鞋;拖鞋;围巾;袜子;围裙(衣服);裙子;长统袜;手套(服装);紧身衣裤(截止)。有效期至2019年3月6日。

2015年3月21日,良品计画获准注册第12128806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徙;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3月20日。

2016年3月28日,良品计画获准注册第16240403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材料设计;广告牌出租;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补偿项目的商业管理(替他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写简历;税务申报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截止)。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2017年4月14日,良品计画获准注册第15098155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4月13日。

良品计画在中国获准注册除上述商标外多项“無印良品”“MUJI”等商标,涵盖多项商品和服务类别。

2012年1月1日,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良品计画将其持有的商标(以下统称“无印良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用权授予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第2条第1款约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就‘无印良品品牌专卖店’经营的相关事宜,赋予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无印良品’商标的使用权,以及在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牌匾、宣传资料、产品包装上使用‘MUJI’和‘無印良品’字样的权利。”

2019年10月8日,良品计画出具声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是其在中国大陆境内所有注册商标“無印良品”的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良品计画同意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以自己名义就侵害良品计画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無印良品”“MUJI”的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书籍《设计中的设计》记载“无印良品的概念,是田中一光先生从日常生活的审美意识中提炼而成”“无印良品在1980年的秋天得以创立”。书籍《無印良品的改革》记载“1980年12月,無印良品作为大型超市西友的自有品牌(privatebrand)问世了。”一审审理中,良品计画解释“無印良品”的来源:该品牌来自日本,在日本文字中无印是没有品牌,良品是好的产品,组合起来即为没有品牌的好产品之意。该品牌在日本的最初经营模式是百货杂货店,店里的所有产品均不打标签。品牌创意与最初的经营模式一致。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無印良品MUJI》,对無印良品的诞生、产品特点、空间设计特点进行介绍,图片显示:部分店铺店招为红色底色上白色“無印良品”,部分店铺的装潢、产品陈设大量使用木质结构。购物袋为牛皮纸色,上有“MUJI無印良品”红色文字。标签底色为白色或牛皮纸色,上有红色条纹。该书还印有名为“地平线”的图片。一审审理中良品计画提交的图片显示其店铺中购物筐为灰色,上有白色的“MUJI無印良品”字样。

良品计画在中国以“无印良品”为字号的子公司、分公司已达100余家,区域覆盖中国30个省份的多个大中型城市。

自2000年至2018年,《人民日报市场版》《北京青年报》《环球时报》《中国商报》《中国证券报》《新快报》《申江服务导报》《中国纺织报》《新民晚报》《南方都市报(全国版)》《中国服饰报》《钱江晚报》等百余家报纸对良品计画的“无印良品”进行宣传报道。报道显示,良品计画在中国大陆自2005年起以开设直营店模式从事经营,至2010年,已经在上海、北京、南京、苏州、成都等地开设“无印良品店”,2014年良品计画在中国第100家“无印良品店”开业,至2018年店铺数量已达200多家。

1994年至2018年,百余家期刊对良品计画“无印良品”进行宣传报道。其中《企业销售》1994年刊载“‘无印良品’就是‘没有牌子的优质产品’。”《中国物流与采购》2003年刊载“无印良品1980年诞生时,经营的品种只有40种,20多年内迅猛发展到包括日用品、服装、家用电器、家具及装饰用品等领域的5000多个品种。”《互联网周刊》2017-2018年中记载“2016年度知名大众品牌数字营销价值排行榜”中“无印良品”居第7位,“2017快时尚品牌TOP100”排行中,“无印良品MUJI”居第23位,“2017知名时尚品牌数字营销价值排行榜”中“无印良品”居第7位,“2018年快时尚品牌排行榜”中“MUJI无印良品”位居第32位。其中数篇文章中有“地平线”图片。

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排行榜中,“无印良品”2005年至2010年均在世界500强之列;2006-2015年、2017年、2018年均在亚洲500强之列,且除2014年外均在前300名之内。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天猫、京东平台开设“无印良品MUJI”旗舰店,销售商品涵盖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化妆品、玩具、文具、家用电器等日用百货。

2005年、2010年、2015年、2018年良品计画有价证券报告书显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年度中国直营店的销售额为16.78亿日元(约1.08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47.7%;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年度中国直营店的销售额为306.01亿日元(约19.8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2.2%。《第一财经周刊》2016年刊载“中国无印良品近年营收状况,2013年15.9亿日元,2014年17.19亿日元,2015年19.22亿日元。”无印良品上海公司2005-2018年审计报告显示,营业总收入2005年351万余元,2011年4亿余元,2017年40亿余元。无印良品(北京)商业有限公司2008-201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08年1月成立,是良品计画全资子公司。营业总收入2008年2299万余元,2011年3826万余元。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商评委)2015年7月22日作出商评字[2015]第49719号《关于第8883703号“无名良品”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被异议商标于2010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二(即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大量宣传,‘无印良品’品牌销售范围广泛,‘无印良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据此,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引证商标二‘無印良品’已成为《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指的驰名商标。”

国家商评委2015年8月31日作出商评字[2015]59535号《关于第8882970号“无名良品”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被异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二(即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认定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为‘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国家商评委2017年8月1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99125号第14062931号“无印本然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和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在非类似服务上复制、摹仿和翻译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中包含良品计画的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作出的第12993982号“无印优品”商标、第13732771号“无印良品MUJI”商标、第13480408号“无印居品”商标、第15320587号“无印良品”商标、第15449603号“无印山房”商标、第20911269号“觅渡无印良品”商标、第21511945号“谷沐无印良品”商标、第21819026号“无印风”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均载明:“异议人(即良品计画)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无印良品’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良品计画针对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知产法院)分别作出(2014)京知民初字第59号、60号、61号、62号、63号民事判决,认定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其中59号案涉及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60号案涉及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商标,良品计画均主张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无印良品”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将其变更为不含有“无印良品”文字的企业名称,两判决未支持更名的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停止在相关商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含“无印良品”文字的中文企业名称。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就5案均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该院分别作出(2017)京民终第690号、688号、614号、691号、689号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成都武侯市场监督工商处字[2018]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函、沪监管闵处字[2018]第1220180014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荣昌工商函[2019]21号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函,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认定相关当事人构成对良品计画或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良品计画和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交北京、包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朝阳销售分公司销售“长条舒适颈部枕套”“颈部枕套(旅行枕)ℽ,案外人销售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生产的“无印良品隔热餐具垫”等侵害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商标权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审审理中,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认可曾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根据中国机构改革部署,国家商标局、国家商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申请撤销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该商标有效的决定。

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请求在本案中认定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2019年2月25日,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公证处(以下简称亭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庞磊、李娟与公证人员来到东台市海陵北路德润广场一楼内开设的“无印良品|NaturalMill”店铺内,对该店铺的店铺商标、装潢、商品摆设情况等进行了现场拍照。针对上述过程,亭湖公证处出具了(2019)盐亭证经内字第1616号公证书。公证书附件显示:内外店招均为红底上白色“无印良品|NaturalMill”,店铺内收银台的背景墙及另一侧有“無印良品”字样,广告牌、收银台桌牌、购物筐上标有“无印良品”字样。店铺外侧大幅图片上有“无印良品”字样。

2019年3月9日,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向亭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丰与公证人员来到东台市海陵北路9号(东台市海陵北路德润广场一楼开设的“无印良品|NaturalMill”店铺内),王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分两次购买了店内出售的部分商品,商品名称分别为:“颈部枕套(旅行者)灰色、大号舒适长条枕湖蓝色、无印工坊凉拖鞋男款280深蓝格、无印良品婴幼儿无纺多用巾(湿用)80枚装、全棉无纺布多用巾(柔巾)小盒装、无印良品马桶O型套绿色、无印良品隔热织物灰色、无印小鹿点点收纳袋小号米白、1421圈G黑卡灰本、无印良品环保纸袋大号”,并取得了该店出具的两张购物小票,以及东台德润公司出具的编号为35624343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针对上述过程,亭湖公证处出具(2019)盐亭证经内字第1617号公证书。公证书附件显示:店铺店招为红底上白色“无印良品|NaturalMill”。东台德润公司出具的购物小票上记录:“无印良品婴幼儿无纺多用巾(湿用)80枚装”“无印良品马桶O型套绿色”“无印良品隔热织物灰色”“无印良品环保纸袋大号”等。东台德润公司出具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无印良品枕头”“无印良品拖鞋”“无印良品湿巾”“无印良品马桶垫”“无印良品织物”“无印良品收纳袋”“无印良品纸袋”“无印良品笔记本”等。

2019年3月13日,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以下简称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委托代理人曹春香、王浩飞、钱诚卿与公证人员来到位于上海市崧泽大道上的国家会展中心5.2H展馆内的外观标识为“無印良品NaturalMill”的“G46”展位进行取证。针对上述过程,静安公证处出具(2019)沪静证经字第532号公证书。公证书附件显示:在中国国际家用纺织品及辅料(春夏)博览会上,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展位显示的《加盟政策》记载:“投资政策……7.公司工程部免费提供店铺设计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店内道具由公司统一供应”。

一审庭审中,当庭拆封(2019)盐亭证经内字第1617号公证书所附实物,内有:1.牛皮纸包装袋一个,印有红色“NaturalMill”,侧方二维码中有“无印良品”字样。2.拖鞋一双,吊牌显示棉田公司出品,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经销。3.U型枕一个,牛皮纸色吊牌上有“无印良品”“颈部枕套”标识以及四道横杠,并标有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名称。4.蓝色长条枕一个,吊牌显示棉田公司出品,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经销。5.隔热手套一副,水标上有“无印良品”“隔热餐具垫”标识及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名称。6.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一盒,正面有“无印良品”标识,背面显示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名称。7.纯棉无纺布多用巾(柔巾)一盒,正面标有“无印良品”标识,背面标有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名称。8.黑色笔记本一本,封底粘贴的标签为牛皮纸色上有四道暗红横杠,标有棉田公司名称。9.马桶垫一个,包装为米白色,上有两条红色横杠,标有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名称。

就以上两公证书附件显示的涉案店铺中,店招、店内张贴的宣传画、收银台背景墙、购物袋、购物筐、宣传海报,发票,以及当庭拆封实物上使用的“無印良品”“无印良品”标识,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企业名称,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发表商标侵权比对意见:上述“无印良品”标识与涉案主张权利的“無印良品”系列商标仅有汉字繁简体的不同,两者为相同商标。就商品和服务类别而言:1.U型枕和蓝色长条枕,与第20类上第4471268号商标的“枕头”为相同商品。2.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纯棉无纺布多用巾(柔巾),与第16类上第4471270号商标的“纸巾”为类似商品。3.隔热手套,与第21类第4471267号商标的“家具掸;清洁器具(手工操作);扫帚;拖把”均属家务用具,商品用途、消费群体等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4.拖鞋,与第25类上第4833852号商标的“凉鞋;拖鞋”为相同、类似商品。5.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均主要从事日用杂货商品的零售服务,与第35类上第4471277号驰名商标上“替他人推销”为同类服务,属于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同业竞争者。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注册使用“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侵害了涉案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驰名商标权。6.东台德润公司开设的涉案店铺中,从事的服务与涉案第35类上五商标尤其是其中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驰名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相同、类似服务。由此可见,各被诉侵权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和商品上使用与良品计画涉案主张权利的系列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棉田等三公司发表商标侵权比对意见:认可其使用的“无印良品”标识与良品计画涉案主张权利的商标为相同标识。一、关于涉案主张权利的商品商标。1.U型枕、蓝色长条枕:被诉侵权商品是枕套,与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20类)核定使用的商品“枕头”不是类似商品。2.隔热手套:被诉侵权商品是隔热垫,与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商标(21类)核定使用的“清洁器具(手工操作);扫帚;拖把”等商品不属类似商品。3.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纯棉无纺布多用巾(柔巾):被诉侵权商品属于第24类中的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洗脸巾、卸妆用纺织物,与涉案第4471270号“無印良品”商标(16类)核定使用的“纸巾”不属类似商品。4.拖鞋:被诉侵权商品实物上没有“无印良品”标识。二、关于涉案主张权利的第35类商标。被诉侵权人销售的是自己的商品,与良品计画本案主张权利的第35类商标上“替他人推销”服务不属同类服务。故棉田等三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东台德润公司发表商标侵权比对意见:其销售商品的名称应当以品牌名称或挂牌名称为准,而不能以发票名称为准。其他意见同棉田等三公司。

一审审理中,东台德润公司主张涉案店铺已于2019年4月28日关闭,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认可该店铺已关闭。

另,良品计画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纠纷涉及2019年3月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中国国际纺织品面料及辅料博览会上参加展会的行为。该案已获受理,案号为(2019)沪0107民初6794号。

三、与被诉侵权人及其抗辩相关的事实

东台德润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2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

棉田公司系成立于2000年7月2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00万元。

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徐靖、马涛、棉田公司,注册资本1260万元。

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12月3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棉田公司、徐靖、马涛,注册资本500万元。

案外人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6日,法定代表人马涛。2017年6月28日被吊销(未注销)。

2001年4月28日,南华公司获准注册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截止)。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2004年7月21日,棉田公司受让该商标。

2011年7月21日,棉田公司获准注册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织物;印花丝织品;印花棉布;家用亚麻布;丝绸(布料);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床罩;床垫遮盖物;鸭绒被;褥垫套;蚊帐;床上用覆盖物;睡袋(被子替代物);床上用毯;被絮;褥子;棉毯;毛毯;丝毯;定做的马桶盖罩(纤维)(截止)。有效期至2021年7月20日。

2015年7月28日,棉田公司获准注册第14621213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4类:法兰绒(织物);布棚;非文具用胶布;布制标签;金属棉(太空棉);过滤布;油布(作桌用布);桌布(非纸制);杯垫(餐桌用布);餐具垫(非纸制)(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7月27日。

2015年9月7日,棉田公司获准注册第13036632A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4类:装饰织品;挂毯和刺绣用粗帆布;丝绒;缎子;内衣用织物;粗斜纹布;平针织物(纤维);毛织物;人造丝织品;绳绒线织物;牛津布;帆布;毛巾布;夏布罗纹;卫生绒布;纺织品洗脸巾;卸妆用纺织物;旅行毯(盖膝用毯);被面;床沿;狭长桌布;家用塑料遮盖物;杯盘垫(非纸质);旗帜;搓澡巾(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

棉田公司还获准注册了多枚第24类商品上的“无印良品”商标。

自2006年起,棉田公司获准注册多枚“无印工坊”“NaturalMill”商标,类别涉及16类、24类、25类、35类。

2011年6月22日,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使用第1561046号、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项下全部商品,并负责该品牌的生产、销售及宣传工作。商标使用期限十年(201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2018年1月1日,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以棉田公司为商标权人的“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无印工坊”“NaturalMill”“无印工坊NaturalMill”注册商标,使用范围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具体以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品为准)。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商标进行再许可等。授权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一审中东台德润公司提交了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营业执照》,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第13036632A号、第13130423号、第3766949号商标注册资料,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的《授权书》,航空货运单复印件、电脑系统打印件等,良品计画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出具的《授权书》载明:“授权缪荣春为我公司在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销售无印良品、NaturalMill、無印良品、无印工坊品牌的全部商品,相关业务委托其全权负责”,授权期限为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

1999年至2000年期间,《北京晚报》《上海青年报》《扬子晚报》《南方都市报(全国版)》《河南日报》等报纸对“无印良品”乐队进行报道。一审审理中,棉田公司对其使用的“无印良品”的由来解释为:1.20世纪90年代歌星组合“无印良品”在中国大陆有较高的知名度,“无印良品”作为一个文化符号已为中国公众知晓。2.棉田公司的关联公司南华公司是从事纺织品业务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马涛想打造无化学印染的纺织品,就借用该歌星组合的名称,于2000年申请注册“无印良品”商标。

2006年5月11日的《羊城晚报(全国版)》娱乐新闻栏目中“劲歌王歌手专访系列之3:光良称和品冠从没‘组合’过”一文记载:“公司从我们的两张专辑中挑了些歌做成一张专辑在台湾发行,为了方便媒体炒作,又给我们套用一个日本品牌的名字‘无印良品’。”

网站360问答上“无印良品是组合吗?有多少人~都是谁了!”一文记载:“1995年光良和品冠在马来西亚出《掌心》专辑大受好评,于是台湾滚石唱片公司便以日本品牌无印良品来命名他们的组合名字。”360个人图书馆相关问题回答网页显示“现有的MUJI无印良品这个牌子。印象中是光良、品冠组成乐团,两个人的风格跟无印良品的产品那种清新自然的风格很相似,而且涵盖了两个人的名字,于是就叫这个名字了。”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9文本)》(以下简称尼斯分类2019文本)中,第20类部分记载,2013垫、枕:注:1.枕头,羽绒枕头与2406床单和枕套,枕套,装饰用枕套类似。第24类部分记载,本类尤其不包括:纸制桌布和餐巾(第16类)。第35类部分记载,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1)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者管理进行帮助;(2)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本类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类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客户浏览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商店、批发商店、自动售货机、邮购目录或借助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子电视购物节目。

2019年6月26日,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出具证明:纺织品是纺织纤维经过加工织造而成的一种产品,按工艺分为梭织、针织和非织造。无纺布洗脸巾俗称多用巾、柔巾、洗脸巾等,是非织造纺织品,不是纸制品。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向柒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自行车,在“MUJI無印良品”店铺中进行销售。“银河”自行车(700Bike)网页介绍:“可以看出,MUJI款银河折叠车在配置方面与700Bike普通款并无差异,但因为是MUJI的定制款……而且售价上采用了MUJI的定价系……”。

棉田等三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开设的店铺中,部分店铺的店招没有采用红底白字的形式,部分店铺的货架以木色为主,也有店铺货架采用其他色调;多家案外企业和品牌的店招使用红底白字的形式,购物袋为印有文字或商标的牛皮纸袋。

2019年11月28日,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7730号行政判决,认定良品计画“無印良品”商标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仅凭在案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即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在诉争商标注册日(即2009年6月24日)之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

四、与权利人主张的损失相关的事实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无限度广场店2011年营业收入18457728.81元,利润3604273.58元。

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因本案纠纷支出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6000元、样品购买费507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为适格原告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良品计画是涉案“無印良品”商标的注册人。2012年1月1日,良品计画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其持有的包含涉案“無印良品”在内的商标授予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使用。2019年10月8日,良品计画出具声明,同意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以自己名义就侵害良品计画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無印良品”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字号为“无印良品”,良品计画和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本案中诉请对“无印良品”字号权予以保护。

综上,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可以就本案所涉纠纷提起诉讼,何况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为本案适格原告。

二、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

(一)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股东棉田公司持有第24类商品上的“无印良品”商标,且其中的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于2001年即获准注册。因此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设立时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对于判断两公司将“无印良品”注册为企业名称是否具有攀附良品计画该商标的商誉的故意,以及是否会导致混淆误认有重要影响,故确有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

(二)驰名与否的认定

根据尼斯分类2019文本,零售商店提供的服务属于第35类商标服务类别,良品计画在国内开设的直营店以及东台德润公司开设的被诉侵权店铺均从事日用百货零售。随着经济发展,零售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来越频繁,其中既有替他人推销,亦有如本案良品计画一方经营的直营店及被诉侵权店铺这种以自己的产品为主的店铺。但不论是否销售他人品牌产品,该种零售服务所获得的商标保护显然不可能依靠其销售的某一类或几类商品类别的商标来实现。在服务类商标中,无疑第35类商标上的“推销(替他人)”适合于对商品零售企业提供商标保护。作为一般消费者,通常亦不对这两种零售商提供的服务加以区分,视之为同一类服务。棉田等三公司以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等销售的是自有品牌商品而非他人商品为由否认其对第4471277号商标使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国家商评委、国家商标局等在众多案件中已依据良品计画提交的“無印良品”专卖店的宣传、销售等证据认定其第4471277号注册商标构成“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且在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对该商标提起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该商标有效。

综上,良品计画从事的日用百货零售业务,属于第35类商标中“推销(替他人)”服务。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从事日用百货零售业务的过程中使用“無印良品”标识,系使用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的行为。

“無印良品”品牌1980年在日本创立,为日文汉字,非中文固有词汇,具有很强的独特性和显著性。2005年5月正式进入国内,至2010年,已经在上海、北京、南京、苏州、成都等地开设“无印良品店”,截至2018年底,“無印良品”专卖店在中国大陆已覆盖30个省几乎所有大中型城市,店铺数量达200多家,除实体店铺外,还设有“無印良品MUJI”天猫旗舰店、京东旗舰店,店铺营收增长迅速。2005年起,良品计画的“无印良品”连续多年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在中国获得持续、广泛的宣传和报道。国家商评委曾认为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在2010年11月25日、11月29日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多次获得相关行政、司法机关的保护。

综上,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在2011年6月21日即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成立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系驰名商标,并且持续至今。

三、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良品计画主张2019年3月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中国国际纺织品面料及辅料博览会上,以“無印良品”为参展字号参加展会,该公司及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相关行为构成侵权,因良品计画已就上述行为另案提起诉讼,本案不予处理。

(一)商品商标

1.第20类上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U型枕标签上印有“无印良品”标识,U型枕、蓝色长条枕在发票的商品名称中均记载为“无印良品枕头”。两被诉侵权商品与第447126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枕头”为同类商品。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实物是枕头而非枕套,且商品销售小票和发票也明确记载商品为“枕头”,棉田等三公司辩称其生产销售的是枕套,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第16类上第4471270号“無印良品”商标。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多用巾(柔巾)的外包装上均标有“无印良品”字样,购物小票的商品名称处记载“无印良品无纺布多用巾(湿用)ℽ,发票记载“无印良品湿巾”。两款多用巾的材质虽为无纺布,与良品计画第44712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纸巾”的材质不同,但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属于类似商品。

3.第21类上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商标。被诉侵权隔热手套的水标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隔热手套”与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家具掸;清洁器具(手工操作);扫帚;拖把”均属家务用具,两者商品用途、消费群体等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棉田等三公司称被诉侵权商品为隔热垫而非手套,明显与实物的形态、结构不符,不予采信。

4.第25类上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商标。被诉侵权拖鞋发票上的商品名称记载“无印良品拖鞋”。该商品与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凉鞋”属类似商品,与“拖鞋”属同类商品。

上述被诉侵权标识“无印良品”与良品计画涉案商标“無印良品”相比,仅存在部分汉字的繁简体之别,为相同标识。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分别认定如下:(1)以上被诉侵权商品的吊牌或包装显示:U型枕、隔热手套由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生产,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多用巾(柔巾)由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生产。以上两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良品计画涉案“无印良品”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其中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侵害了良品计画第20类上第4471268号、第21类上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侵害了良品计画第16类上第4471270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棉田公司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第13036632A号、第14621213号“无印良品”商标相关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枕套”“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洗脸巾、卸妆用纺织物”“杯垫、餐具垫”等,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本案中将“无印良品”标识使用在枕头、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多用巾(柔巾)、隔热手套上,超出了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故棉田等三公司使用自有商标的抗辩不能成立。(2)东台德润公司销售上述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东台德润公司在发票中“蓝色长条枕”“拖鞋”的商品名称中使用了“无印良品”标识,该标识的使用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东台德润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無印良品”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亦构成侵权。东台德润公司侵害了良品计画第20类上第4471268号、第16类上第4471270号、第21类上第4471267号、第25类上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3)因被诉侵权蓝色长条枕、拖鞋上均无“无印良品”标识,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棉田公司作为出品商,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作为销售商,实施了侵害其第20类上第4471268号、第25类上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二)服务商标

1.被诉侵权店铺对“无印良品”标识的使用

东台德润公司开设的被诉侵权店铺在店招、店内张贴的宣传画、收银台背景墙、购物袋、购物筐、宣传海报等上使用“無印良品”“无印良品”。该店铺提供文具、洗漱卫生用品、床上用品、拖鞋等日用百货的展示、销售等服务,属于日用百货零售服务。如前所述,该类服务属于第35类商标上“替他人推销”服务,因此与涉案第35类上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ℽ,第16240403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构成相同类别服务。东台德润公司开设被诉侵权店铺,未经许可,在相同类别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第4471277号、第16240403号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义务,看到被诉侵权“无印良品”店时,极易认为该店属于良品计画的“無印良品”店铺,或与良品计画之间存在授权、加盟等特定关联。东台德润公司侵害了第4471277号、第16240403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东台德润公司实施了与第1707559号“图片”,第12128806号、第15098155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或类似的服务,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棉田等三公司侵害其上述三商标权,不予采信。

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授权东台德润公司在江苏省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销售无印良品等商品,且(2019)沪静证经字第532号公证书显示,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展位显示的《加盟政策》记载:“投资政策……7.公司工程部免费提供店铺设计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店内道具由公司统一供应”,故东台德润公司对以上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来源于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的授权许可。由此,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亦侵害了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第16240403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

棉田等三公司辩称以上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对其持有的第24类商标的使用,基于以下理由不予采纳:其一,本案被诉侵权店铺在店招、收银台背景墙、购物筐、宣传海报等上使用的“无印良品”文字与第24类商品之间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或联系,仅是表明销售商品的服务提供者。其二,被诉侵权人在店招、背景墙、购物筐、宣传海报等上使用“无印良品”商标,属于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等物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应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其三,被诉侵权店铺中,销售商品包括诸多类别,不限于棉田公司第24类商标核定使用范围。

2.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将“无印良品”注册为企业字号并使用

良品计画曾以第4471268号、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商标为权利基础,主张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无印良品”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将其变更为不含有“无印良品”文字的企业名称。业已生效的(2014)京知民初字第59号、60号、(2017)京民终第690号、688号民事判决对该争议进行了处理。本案中,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以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为权利基础,主张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将“无印良品”注册为企业名称并进行使用,以及授权东台德润公司使用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权利基础不同,与前案不属重复诉讼,对该项争议依法进行审理。

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商品中,U型枕、隔热手套标有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全称,蓝色长条枕、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多用巾(柔巾)、拖鞋、马桶垫标有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的全称。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以上商品上将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驰名商标作为商号使用,侵害了其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驰名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均非突出使用“无印良品”的行为,因此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要求就此按商标侵权追究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民事责任,不予支持。其次,虽然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股东棉田公司自南华公司受让的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于2001年获准注册,但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在2011年6月21日前已经驰名。在不同主体分别持有不同种类上的“無印良品”“无印良品”商标的情况下,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注意合理避让,避免引起混淆和误认,但两公司仍注册包含与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驰名商标相同的“无印良品”文字的企业字号并进行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驰名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极易引起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东台德润公司销售以上商品,亦构成侵权。

(三)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和服务名称

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其字号权受侵害行为有:1.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将“无印良品”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并予以使用;2.被诉侵权店铺店招、宣传画、背景墙、购物筐、前台摆放物标有“无印良品”。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其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受侵害系被诉侵权店铺将“无印良品”作为店招。

一审法院认为,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的字号权受侵害行为1与前述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将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并予以使用为同一行为,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的字号权受侵害行为2以及其服务名称受侵害的行为,与良品计画主张的被诉侵权店铺使用“无印良品”商标侵害其第35类商标权为同一行为。因对以上侵权行为均已依法予以处理,不再依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和服务名称重复处理。

(四)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其经营的店铺基本采用统一的装潢:采用日式装修风格。店招为红色背景,其上反白书有“無印良品”文字。购物纸袋采用浅黄色牛皮纸,其上印有红色字体的“無印良品”文字。购物筐是深灰色的硬质塑料材质,其上反白印有“無印良品”文字。商品按照功能分区摆放。所售商品标签统一采用硬质略微带黄的牛皮纸色,上有四条红色横线,其中第一、三、四条线相对较粗,第二条相对纤细。以上营业元素通过“無印良品”店铺在中国大陆的长期持续经营已形成相对稳定的营业形象,并与良品计画之间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良品计画认为,东台德润公司经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授权开设的被诉侵权店铺使用了与以上包装装潢相同的装潢元素,甚至使用了与良品计画“地平线”图片近似的大幅图片,所形成的整体营业形象与良品计画在中国设立的店铺整体形象一致;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生产的U型枕的吊牌,棉田公司生产的笔记本的标签,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生产的马桶垫的包装,均与良品计画的标签一致。

被诉侵权店铺中前述包装装潢中使用“无印良品”标识的行为,已按商标侵权进行处理。就去除该标识后其余包装装潢元素及其构成的整体营业形象而言,首先,日式简约风为当前较为常见的装修风格。其次,良品计画于国内开设的各店铺在装修上存在差异,如棉田等三公司提交的良品计画开设的店铺照片显示在店招、货架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再次,红底白字的店招、规则货架、牛皮纸色附带文字的购物袋、牛皮纸色带有横线的标签为诸多店家采用。综上,良品计画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其中的标签、纸袋与其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故其主张的包装装潢不构成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关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

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侵害了涉案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一)停止侵害

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应立即停止其实施的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东台德润公司涉案店铺已于2019年4月28日关闭,其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无需再就此作出判决。

如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继续使用包含“无印良品”字号企业名称,与涉案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驰名商标共存,即使规范使用,对于市场而言,尤其是潜在购买者,仍极易发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投资或者合作等关联关系,因此应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无印良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二)损害赔偿

东台德润公司虽获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授权,但仅能在授权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相关标识,其作为经营者,对于所售商品上的商标是否规范使用负有注意义务。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东台德润公司作为销售日用百货的经营者,应知晓该商标,仍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多处使用“无印良品”标识,在销售带有“无印良品”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的同时,还实施了将不带“无印良品”标识的商品在发票商品品名上标注“无印良品”的行为。东台德润公司行为与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规定不符,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诉侵权“无印良品”店铺由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授权东台德润公司开设,店内所售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棉田等三公司。棉田等三公司从其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及相互间的授权许可关系显示,属于关联公司。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对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共同侵权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就涉案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良品计画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害及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的侵权获利,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予以准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额:1.涉案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2.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侵害了良品计画多枚商标权,且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3.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明确本案中的赔偿范围限于东台德润公司涉案店铺所产生的损害。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举证证明了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无限度广场店2011年的利润为360万元,该数据有一定参考价值,同时需考虑到该店铺与被诉侵权店铺在区域及规模上的差异。4.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为维权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样品购买费等合理费用。

(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因已判令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承担了赔偿和停止侵害的责任,足以制止被诉侵权行为的后续影响。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第20类上第4471268号、第21类上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第16类上第4471270号、第35类上第4471277号、第16240403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无印良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四、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五、驳回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由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00元。

二审中,东台德润公司未提交证据。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交了(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和《美国商标审理指南》,后在诉讼中撤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准许。

棉田等三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国家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

2.(2017)最高法行申81号行政裁定书;

3.(2015)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1-3用以证明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不包括“销售、零售商品”服务。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用以证明相关司法判决对“大润发”“乐购”“好又多”等大型超市从事的经营行为属于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是因为这些大型超市均是向销售商提供场地,并通过为销售商销售其品牌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服务获得服务费用,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通过直营店铺销售自有品牌商品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属于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

5.商评字[2021]第0000131108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用以证明在商标撤销复审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将良品计画提交的在其直营店铺开业及店内使用第4471277号商标、销售自有品牌商品的销售额与销售记录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上使用的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撤销第4471277号商标在“广告、市场研究、邮寄订单广告”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6.商评字[2021]第0000256081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用以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撤销第1707559号商标在“涉及在线零售的商业管理辅助服务;涉及邮购的商业管理辅助服务;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广告宣传”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7.(2019)川01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第35类中的“推销(替他人)”服务不包括经营者自己作为销售主体通过零售或者批发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服务)以价格的差异获取商业利润的情形;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涉案商品上标注企业字号,并未构成突出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侵权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多用巾(柔巾)的原料不是纸,而是无纺布,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上述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是对棉田公司自有第24类商标核定范围内的使用。

8.(2019)沪0107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良品计画在其直营店中销售700BikeMUJI款银河折叠车,是以其自有品牌商品的名义进行的销售,该行为显然不属于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范畴。

9.(2012)行提字2号行政判决书;

10.(2019)京行终8563号行政判决书;

11.(2021)京73行初4926号行政判决书;

12.(2020)京行终1737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9-12用以证明在相关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良品计画要求认定第4471277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主张均未得到支持。棉田公司持有的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商标经历各种行政司法程序后均被认定为有效。

1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用以证明良品计画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其商品尚未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无印良品”仅是作为一个乐队组合的名称被公众知晓,不会被公众视为商标。

14.系列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涉及注册在第24类上的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第14130423号“無印良品”、第14621213号“无印良品”、第13036632A号“无印良品”商标);

15.系列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在第16类上第4495746号“无印工坊”、第5512197号“NaturalMill”商标,注册在第20类上第4375157号“无印工坊”、第5512210号“NaturalMill”商标,注册在第24类上第3766947号“无印工坊”、第4541940号“NaturalMill”商标,注册在第25类上的第3766948号“无印工坊”、第4541939号“NaturalMill”商标,注册在第35类上的第3766949号“无印工坊”、第5371646号“NaturalMill”商标)。

证据14、15用以证明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等在自有品牌商品专卖店铺内的店招、背景墙、购物筐等店内装饰装潢上同时使用“无印良品”与“NaturalMill”,是对自有商品商标的使用;良品计画在枕头商品上持有第4471268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晚于棉田公司持有的第1561046号商标5年,属于在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商标的恶意注册;棉田公司持有的第7494239号、第13036632A号“无印良品”商标均是对在先申请的第1561046号商标延续注册行为。

16.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无纺布洗脸巾俗称多用巾、柔巾、洗脸巾,是非织造纺织品,不是纸制品。

17.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尼斯分类2022文本)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上显示的关于尼斯分类第35类服务的说明及翻译,用以证明第35类服务对象必须是“他人”,即商品(服务)的经销商(含提供者),而不是作为顾客的普通消费者。

18.(2017)京行终1436号行政判决书;

19.(2015)京知民终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18、19用以证明“替他人推销”服务仅是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该服务对象应为商品(服务)的经销商(含提供者),通过零售或者批发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服务)以价格差方式获得商业利润的销售商品(服务)的行为不属于“替他人推销”服务。

20.(2016)津01民终5791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零售店在销售商品的门店店招、店内装潢、包装袋、宣传材料上使用商标的行为容易让消费者将商标与商品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替他人推销”的服务提供者联系在一起。

21.(2021)京73行初11532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在针对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的一审中,法院并未将良品计画在其直营店中销售自有品牌自行车的行为认定为该商标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的使用。

22.《美国商标审查指南》,用以证明良品计画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够证明其在开设的直营店铺中销售自有品牌商品的行为符合《美国商标审查指南》有关服务认定的标准,同时该指南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3.《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证明目的与证据1-4、8、17-21证明目的相同。

24.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官网上关于“过去的历史信息”界面网页截图,用以证明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商标在2011年6月21日之前不可能构成在“替他人推销”服务项目上的驰名商标。

25.(2022)京行终171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目的与证据1-4、17-21、24证明目的相同。

26.棉田公司名下有效的“无印良品”“NaturalMill”商标注册证书及统计表;

27.(2020)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705号公证书及2000年3月南华公司携“无印良品”品牌商品参加展会的照片;

28.南华公司及其“无印良品”毛巾商品获奖证书;

29.棉田公司及其“无印良品”商品的获奖信息统计表、获奖证书58份;

30.无印良品北京投资公司的获奖信息统计表、获奖证书12份;31.无印良品北京家居公司的获奖证书。证据26-31用以证明棉田公司最早注册的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取得时间早于良品计画的相关商标,持有的多个注册在第24类上的“无印良品”商标以及注册在第3、16、20、21、23、24、25、28、29、31、43类上的“NaturalMill”商标核准使用范围覆盖了被诉侵权商标,棉田公司持续使用“无印良品”的时间长达25年,并且积累了较高的商誉和稳定的消费群体,被诉侵权行为系合法授权使用商标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32.《一次性纯棉洗脸巾》团体标准(T/HOMETEX9-2019);

33.《纸巾》国家标准(GB/T20808-2022);

34.尼斯分类2022文本中第16类、第24类的内容。

证据32-34用以证明被诉侵权的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多用巾(柔巾)与第447127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16类“纸巾”不属类似商品,上述商品上使用的“无印良品”标识系对棉田公司持有的第7494239号、第13036632A号商标在核定范围内的使用。

东台德润公司对棉田等三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

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棉田等三公司提交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3、9-20、22、23、25-34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4-8、21、24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意见:1.对棉田等三公司二审提交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证据4、9、12-16、26中部分商标注册证书、27中南华公司携“无印良品”品牌商品参加展会的照片、28-31中部分获奖证书系棉田等三公司在一审中提交,棉田等三公司引用证据8中的事实已为一审判决所查明记载,故以上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重复接受。3.证据2、3、18、19、20所涉当事人及案情与本案不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判决并未认定棉田等三公司侵害了证据6所涉良品计画第1707559号商标,且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也未就此提起上诉,故证据6与本案二审争议无关联性;证据7系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证据22系域外国家商标审查规范,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证据24仅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官方网站其中一个页面的截图,信息内容并不完整,该证据中另附的一页显示的内容系“21世纪商业评论”期刊“2010年6月号”第63页的内容打印件,该页内容所属的文章及其标题、撰写者身份均未显示,该打印页面中关于“直到2008年,无印才以上海南京路店为起点重新进入内地市场”的记载与本案其他大量正规媒体报道、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审计报告等证据记载的良品计画自2005年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事实不一致,该证据缺乏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证据32系团体标准,且棉田公司系起草单位之一,证据证明力较弱,故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4.对其余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将在判决理由部分阐述。

一审法院除对棉田公司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的获准注册时间查明有误外,其余事实查明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另查明

一、关于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的获准注册时间

棉田公司一审提交的第1561046号商标信息和商标流程显示,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的初审公告日期为2001年1月28日,注册公告日为2016年11月28日。

二、棉田等三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

棉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涛,股东为徐靖(持股比例50%)、马涛(持股比例50%),经营范围:销售针纺织品、化妆品、I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两北京无印良品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徐靖。

三、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设立前,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国开设分公司情况

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在此之前,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国开设了如下分公司和分店:杭州分公司(2009年7月7日)、杭州万象城店(2010年4月13日)、苏州姑苏区分公司(2011年4月12日)、南京分公司(2008年10月7日)、厦门分公司(2010年12月2日)、苏州分公司(2009年8月20日)、无限度广场店(2009年2月4日)、西藏北路店(2010年12月17日)、北京东城第一分公司(2010年12月13日)、宁波银泰百货店(2010年7月16日)、青岛百丽广场店(2010年6月12日)、北京东城第二分公司(2010年12月13日)、北京西城第一分公司(2010年12月13日)、南京西路店(2009年10月16日)。

四、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张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

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其主张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将“无印良品”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享有商标权且构成驰名的第4471277号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无印良品”字号以及“无印良品”服务名称。

五、良品计画与棉田等三公司之间的纠纷情况

1.良品计画针对棉田公司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异议申请的情况2001年4月26日,良品计画对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注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2004年1月7日,国家商标局作出(2004)商标异字第00020号《“无印良品”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良品计画不服上述裁定,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09年3月9日,国家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9]第04991号《关于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良品计画不服上述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行初字第1810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该裁定。良品计画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9月20日,北京高院作出(2010)高行终字第33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良品计画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知行字第13号行政裁定,决定提审。201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认定:良品计画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2000年4月6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标在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地宣传使用及知名度情况,并不能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使用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据此,维持北京高院(2010)高行终字第338号行政判决。

2.良品计画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棉田公司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申请撤销情况

2014年2月7日,良品计画针对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棉田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良品计画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关于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良品计画不服上述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2016年5月26日国家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6]第47675号《关于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该商标在“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棉织品、盖垫、坐垫罩”商品上予以撤销。良品计画不服上述决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6)京73行初5434号。在该案中,棉田公司辩称,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是在2016年11月28日才进行注册公告,提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应当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年后,但良品计画是在2014年2月7日提出的商标撤销申请,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北京知产法院认为,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的注册公告日为2016年11月28日,后又于2017年2月27日对该商标予以更正公告。因此,良品计画于2014年2月7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时,棉田公司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良品计画尚无权以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商标撤销申请。故国家商标局本不应当受理良品计画针对该商标的撤销申请,而国家商评委在上述商标撤销复审程序中对此亦未予纠正,属程序违法。2019年5月30日,北京知产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字[2016]第47675号《关于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良品计画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19)京行终8563号。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国家商标局曾于2001年4月28日发布了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的注册公告,但由于良品计画已于此前的2001年4月26日针对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故该商标的注册公告之日不能以2001年4月28日为准。此后,该商标经过异议、异议复审、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最终被注册公告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因此,良品计画针对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起算日应为2016年11月28日。良品计画于2014年2月7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时,该商标尚未被注册公告,故北京知产法院认定正确,遂于2020年7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针对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等商标申请撤销情况

在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针对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的商标权撤销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131108号《关于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2017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内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诉争商标在‘广告;市场研究;邮寄订单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核定服务上予以维持”。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532号行政判决,驳回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3月1日北京高院作出(2022)京行终1718号行政判决,认为:良品计画提交的其他证据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通过线上的方式对“日本手工品牌SUNFELT”“新星出版社清酒”“太平猴魁”等其他主体的商品进行了宣传介绍,并安排讲师、提供活动场地组织线下活动,且显示有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此外,良品计画提交的宣传报道以及他人名下的“荒岛书店”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显示,在无印良品门店内通过提供场地、摆放宣传海报的方式对他人的“荒岛书店”商品进行了宣传和推销,其门店显示有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良品计画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对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4.涉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前案处理情况

2014年,良品计画以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5起诉讼,立案案号分别为(2014)京知民初字第59号、60号、61号、62号、63号。在其中的(2014)京知民初字第59号、60号两案中,良品计画主张权利的商标分别为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20类)、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商标(25类),除请求法院认定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外,良品计画诉讼请求还包括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无印良品”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将其变更为不含有“无印良品”文字的企业名称。该两案中,良品计画提交的若干公证书显示,线上线下的消费者已经对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和良品计画的主体形成了混淆和误认。比如,取证人员张*波与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开设在“王府井百货(大兴店)”五层的“无印良品”实体店的线下消费者的对话摘录如下:“张*波:这是个什么牌子?这是中国的牌子还是?男顾客:我记得是日本的,因为我媳妇就喜欢这个东西。她跟我说是北京的”“张*波:您知道无印良品这个品牌吗?女顾客:是日本的应该是。张*波:这个是日本的牌子?您觉得上边五楼的无印良品是日本牌子的专卖店?女顾客:啊,不是吗?”又如,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开设在淘宝网上的“无印良品旗舰店”的线上消费者的评价留言内容部分摘录如下:“质量很好没有气味,但厂家是北京无印良品,不知和日本的无印良品是一家么,日本好多城市都有无印良品店,但商品种类很多。”“此无印良品非比(彼)无印良品,各位客观(官)看仔细了,东西倒是没什么问题,但心里很不舒服!”“买的时候以为是日本的无印良品,结果不是,名字打了一个擦边球。比较贵,袖子超大,质量还行吧。还有售后服务短信。”“太坑了无印良品!还以为是muji!原来是山寨!!!”“第一次在网上买muji十分不错的枕头。”此外,取证人员还登录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無印良品官方旗舰店”(http://mujihome.jd.com)进行了公证取证,以证明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使用行为已经对消费者形成了混淆误认。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在该案的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中文企业名称“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良品计画第4471268号、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商标知名度的目的,客观上也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良品计画和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提供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误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停止该行为。至于良品计画关于“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含有‘无印良品’文字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在第24类商品上享有第1561046号商标和第7494239号商标的相关权利,且第1561046号商标早在2000年4月6日就已经提出注册申请,故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注册并使用中文企业名称“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权利基础,但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使用该中文企业名称。2017年7月24日,北京知产法院对上述二案作出判决,判项除了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相关电子商城上发表消除侵权影响的声明以及赔偿损失外,还包含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立即停止在被诉侵权商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含“无印良品”文字的中文企业名称,但对良品计画关于“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含有‘无印良品’文字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京民终690号、6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诉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5年,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以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为被告,以其生产销售的抹布、面巾、浴巾等商品和在床褥、毛毯等商品上使用的“无印良品”“無印良品”,分别侵害其第1561046号和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为由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分别作出(2015)京知民初字第763、764号民事判决,判决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北京高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8)京民终171、172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前述判决。在上述两判决中,北京高院正告双方:在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名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个“无印良品”商标与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名下多个“無印良品”已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作为分别拥有两商标的不同市场主体,应当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在各自商标专用权项下规范行使权利,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于超出己方商标专用权边界、侵犯对方商标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均应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其他纠纷情况

除本案及前述纠纷外,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与棉田等三公司还有多起互为原被告的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纠纷、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另外,双方之间还曾就相关域名产生纠纷。2014年5月2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裁决,裁决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注册的争议域名mujihome.cn、mujihome.com.cn、mujihome.net.cn、mujihome.中国应转移给良品计画。同年6月10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裁决,裁决将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注册的mujihome.com、mujihome.net转移给良品计画。

六、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使用“无印良品”标识情况

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一审提交的(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514号公证书记载和显示: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在天猫购物平台开设“无印良品中国官方旗舰店”,该网店店铺内展示了各个系列的“毛巾”“枕芯”“浴巾”“枕巾”“头巾”“小方巾”“床上用品四件套”“马桶垫”“被芯”“浴袍”等商品,在上述商品名称前,各自冠有“无印良品”“无印良品正品”“无印良品官方正品”或“良品企划”等文字标识。该网上店铺中销售的一款“无印良品正品森林夏季纯棉素色毛巾吸水洗脸加厚成人男士面巾”商品月成交记录233件,累计评价1945。评价内容绝大部分为简单评价,如“特别好”“好”“看着不错”“不错,质量很好”“很好,喜欢!”“还行吧”“实物颜色比图片里偏暗一些,手感不错,整体满意”“的确比较薄。看看使用情况吧……希望不会掉毛”等,也有部分对商品和品牌质疑的评论,如“很不满意,之前没用过无印良品的毛巾不敢随便评判我也不知道是真货还是假货但是能确定的是这个毛巾真的很差劲和酒店毛巾差不多毛巾边上的线缝合很粗糙不像大品牌的质量所以真的很怀疑是真货还是假货”,又如“包装让人看上去,严重怀疑这不是muji,而且毛巾很薄,色差也严重,这明显不是桃粉色,二是橡皮粉色”“质量倒是还可以,懒得折腾所以没退,但是不是上海的无印良品”。对于上述负面和质疑的评价,网店客服基本作如下统一解释:“感谢亲购买‘无印良品’产品,我们是中国的无印良品,与其他品牌没有关系,所有中国市场销售的无印良品的纺织品及家用纺织品大都为我公司出品,‘无印良品’的理念来源于中国古代‘大染无印大爱无疆’的道家思想,这一思想被亚洲汉字国家广泛运用到文学、艺术和经营之中。中国是无印良品品牌的原创国,于上世纪以来就广泛在纺织品领域内使用,只是在2005年某国品牌进入中国后在相关领域大量非法盗用和曲解其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很大误解,对此我们深感遗憾和愤怒,我们已通过合法渠道责令其停止侵权,还原‘无印良品’品牌的真实面貌,也希望亲一如既往的支持正宗‘无印良品’,热爱原创‘无印良品’”。

七、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况

根据良品计画一审提交的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在2000年-2019年期间,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除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无印工坊”“NaturalMill”“无印工坊NaturalMill”等百余件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无印良品风”“无印良品道”“无印良品HOME”“无印”“良品企划C-CREATION”“良品优选”“良品建设”“MUJIHOME-CN”等商标,还在2012年申请了“江南STYLE”商标、在2016年-2019年期间大量申请“每日优选”“每日优选BEAUTIFULDAY”商标。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3.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使用“无印良品”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东台德润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5.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是否正确。

一、关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棉田等三公司认为,良品计画同意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声明并非由松崎晓本人当公证员面签署,该份声明不具有授权诉讼的效力,故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作为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并非单独提起诉讼,而是与商标注册人良品计画共同提起诉讼,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良品计画从未对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提出过异议,故良品计画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共同起诉行为本身即已表明,良品计画已明确授权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可针对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其在本案中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关于棉田等三公司质疑的相关公证声明,无论是否具备授权诉讼的效力,均不影响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此外,棉田公司还以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原告主体资格存疑为由主张本案中止审理,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关于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第20类)

首先,关于被诉侵权U型枕。棉田等三公司上诉认为其在被诉侵权U型枕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系对棉田公司注册申请在先的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的合法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良品计画拥有的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在包括枕头在内的第20类商品上,而棉田公司拥有的第1561046“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棉织品、枕套。在此情况下,本案中应当结合被诉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状态以确定被诉侵权商品的类别,并在此基础上判断侵权与否。被诉侵权U型枕随附标签载明的商品名称为颈部枕套,但其实际销售时系已经填充枕芯的枕套,故被诉侵权U型枕并非单独销售的枕套,而是以枕套、枕芯预先配套填充完毕以整体出售的方式销售,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在被诉侵权U型枕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超出了第156104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而属于在良品计画第4471268号商标核定的枕头商品上的使用,故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生产、东台德润公司销售被诉侵权U型枕侵害了良品计画的第44712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长条枕。棉田等三公司上诉认为被诉侵权长条枕上使用的是棉田公司享有权利的“无印工坊”商标,只是在销售发票上显示为“无印良品枕头”,这是开票系统对商品归类错误造成的,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误认,且仅是东台德润公司的行为,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无关。对此本院认为,发票作为商业交易的正式凭证,上面标注的商标文字或图形能够明确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从而发挥商标的区别和标识功能。本案中,被诉侵权长条枕在发票的商品名称明细列表记载为“无印良品枕头”,该种使用方式起到了指示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东台德润公司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良品计画“無印良品”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构成侵权。需要指出的是,一审判决也因被诉侵权长条枕上没有“无印良品”标识,未认定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实施了侵害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的行为。

(二)关于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商标(第21类)

棉田等三公司上诉认为,被诉侵权隔热手套从其功能、外观、原料等方面来看,与第447126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1类“清洁器具(手工操作)、扫帚”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诉侵权隔热手套更接近于棉田公司注册的第24类第14621213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具垫(非纸制)”商品,在被诉侵权隔热手套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系对自有商标的合法合理使用。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被诉侵权隔热手套的标签标注商品名称为“隔热餐具垫”,但从该商品实物的形状、功能、用途来看,被诉侵权隔热手套整体呈手套状,可以在需要端持或移动高温餐、厨具的场合下佩戴在手上使用。至于将隔热手套置于餐具底部用作隔热垫使用,并非其应有用途。因此,被诉侵权隔热手套作为家务用具,与良品计画第447126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1类“清洁器具(手工操作)、扫帚”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构成类似商品,而与棉田公司第1462121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4类“餐具垫(非纸制)”商品在功能和用途方面不同,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诉侵权隔热手套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超出了第1462121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构成商标侵权,棉田等三公司关于被诉侵权隔热手套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系对自有商标的合法合理使用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第4471270号“無印良品”商标(第16类)

棉田等三公司上诉认为,被诉侵权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多用巾(柔巾)与第447127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16类“纸巾”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诉侵权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多用巾(柔巾)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系对棉田公司注册的24类第7494239号、第13036632A号“无印良品”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及东台德润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多用巾(柔巾)商品外包装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消费群体方面与良品计画第447127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湿纸巾”等商品存在极大重合,构成类似商品。其次,虽然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经授权许可,有权使用第7494239号、第13036632A号“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但第7494239号、第13036632A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等”“纺织品洗脸巾;卸妆用纺织物等”并不包含被诉侵权商品,故应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无印良品”标识系不规范使用。需指出的是,本院并未将被诉侵权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多用巾(柔巾)认定为纸巾,且上述两款被诉侵权商品并不在尼斯分类2022文本第24类列明的商品类目之内,故棉田等三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33《纸巾》国家标准以及证据34尼斯分类2022文本关于第16类、第24类的内容达不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良品计画核定在第16类“纸巾”等商品上的第4471270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棉田等三公司对此主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商标(25类)

棉田等三公司上诉认为,被诉侵权拖鞋上使用的系“无印工坊”标识,只是在销售发票上显示为“无印良品拖鞋”,这是开票系统对商品归类错误造成的,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误认,且仅是东台德润公司的行为,与棉田等三公司无关。对此本院认为,东台德润公司在被诉侵权拖鞋的销售发票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构成对第4833852号商标的侵犯,具体理由同前述本院针对被诉侵权长条枕商品构成侵权的回应,此处不再赘述。同样地,一审判决也因被诉侵权拖鞋上并未标注“无印良品”,未认定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实施了侵害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商标的行为。

综上,棉田等三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对相关被诉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判定错误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棉田等三公司以及东台德润公司的相关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另需要指出的是,关于第4471277号、第16240403号“無印良品”服务商标(35类)。本案中,东台德润公司向终端消费者提供文具、洗漱卫生用品、床上用品、拖鞋等日用百货的零售服务,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来看,该服务与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第16240403号“無印良品”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ℽ服务具有高度类似性,两者仅存在为他人商品作推销还是销售商品的区分,但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不易区分。东台德润公司在提供上述零售服务的过程中,在经营场所的店招、店内的宣传画、收银台背景墙、购物袋、购物筐、宣传海报等上使用与第4471277号、第16240403号“無印良品”商标相同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其所接受的服务来源于良品计画及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东台德润公司在提供被诉侵权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及其布置方式,均由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授权、设计和提供,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亦侵害了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第16240403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使用“无印良品”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本案中主张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将“无印良品”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上述行为侵害其构成驰名商标的第44712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一定影响的“无印良品”字号以及“无印良品”服务名称。对此,本院认为:

(一)在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设立前,无印良品上海公司

的企业字号和零售服务名称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首先,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系良品计画在中国开设的全资子公司,自2005年起就开始以“无印良品”为字号在中国各大城市开设分公司、分店,至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成立的2011年6月21日,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开设的各分公司、分店已遍布北京、上海、杭州、南京、青岛、宁波、苏州、厦门等城市,尤其是在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注册地北京市,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2011年6月21日之前就开设了三家分公司。因此,上海无印良品公司的“无印良品”企业字号的影响力已覆盖中国众多重要城市。其次,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国开设的各分公司、分店均使用“无印良品”字号,并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广泛持续使用“無印良品”。再次,从良品计画的“無印良品”系列商标的知名度来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内就有相关期刊媒体对良品计画名下的“無印良品”系列商标进行持续而广泛的报道和宣传。在相关机构发布的品牌排名中,2005年至2010年,良品计画的“無印良品”商标已经处于亚洲地区和世界品牌榜的前列,包括第4471277号商标在内的系列“無印良品”商标早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综上,鉴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和良品计画“無印良品”系列商标知名度,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无印良品”企业字号以及“無印良品”零售服务名称在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成立前就已经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使用无印良品作为企业字号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使用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相同的企业字号对外进行招商加盟,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开设的线上、线下店铺提供的零售服务中大量不规范使用“無印良品”“无印良品”标识,以及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标注企业名称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与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事实上,从前案涉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本案中良品计画提供的证据来看,已经存在消费者将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开设的线上、线下店铺误认为是良品计画和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开设的店铺,存在事实上的混淆和误认。

(三)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将无印良品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主观目的更多地是出于攀附。在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设立之前,即2011年6月21日之前,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及其在国内众多城市开设的分公司和分店已开展多年经营活动,其“无印良品”企业字号以及其从事的“无印良品”零售服务名称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在确定并注册企业名称时理应知晓良品计画以及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企业字号以及其所从事的零售服务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为避免显而易见会发生的混淆和误认,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在确定企业名称时理应合理避让。结合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及其创始股东棉田公司在2000年-2019年期间围绕“无印”“良品”“企划”等关键词申请了大量商标、还将时事热点中的关键词“每日优选”“江南STYLE”申请商标的行为等因素一并考虑分析,本院有理由认为,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及此后成立的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将“无印良品”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目的,更多地是为攀附当时已有一定影响力的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企业字号以及“无印良品”零售服务名称的知名度,而非仅是对授权使用的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的合理使用。

(四)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不具备成为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企业字号正当性来源的前提条件。棉田公司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于2000年4月6日申请、2001年1月28日初审公告,之后经过异议、异议复审、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最终被核准注册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棉田公司取得该商标专用权的起算时间为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即2001年4月28日,但同时,上述条款还作如下规定: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作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故在2016年11月28日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准注册之前,该商标在商标法领域内尚未受到完全保护,难以成为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企业字号的正当性来源。棉田公司第7494239号、第14621213号、第13036632A号等“无印良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均晚于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设立时间,故均不足以成为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企业字号正当性的依据。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设立时间晚于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及其他相关商标亦不足以成为其企业字号正当性的来源。

综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擅自使用良品计画和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无印良品”零售服务名称和企业名称,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本院已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和企业字号的规定,对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将“无印良品”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认定,故对于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第4471277号商标的侵害不再予以重复处理,棉田等三公司针对第4471277号商标是否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及驰名与否的上诉理由,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此外,在前两案[(2014)京知民初字第59号、60号]中,法院根据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攀附故意和混淆与误认的客观事实,认定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将“无印良品”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并不存在棉田等三公司上诉主张的“早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由于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企业字号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故针对该持续侵权行为提起的变更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关于东台德润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东台德润公司上诉主张,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商标法规定的被诉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主体身份限于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对于其他侵权主体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二是无主观过错,销售者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在销售商品时并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该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也就是说销售者对其销售的商品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三是提供明确的来源,销售者应披露侵权商品的供应商信息,以便于权利人进一步追溯源头侵权者。本案中,首先,在主观过错方面,东台德润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3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作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并专门从事商场经营的企业,对于授权使用的商标权利状况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尤其是在经销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上使用与良品计画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無印良品”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相同标识时,应对被授权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被授权商标是否存在诉讼进行相应审查。然而,本案二审开庭中,东台德润公司表示,其对于良品计画与棉田等三公司存在的争议一概不知,反映其对所售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是否与授权相符、是否侵害他人商标权未尽审查义务,持漠视心态,存在主观过错。因此,东台德润公司虽提供了被诉侵权商品的明确来源,但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五、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是否正确

(一)关于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是否应变更企业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良品计画与棉田公司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各自核准注册了字形上无实质性差异的“無印良品”和“无印良品”商标,即便在核定范围内规范使用各自商标的情况下,也难以保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事实上,在本案之前的纠纷处理中,人民法院曾不止一次在判决中正告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在各自商标专用权项下规范行使权利,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前两案中,法院认定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使用“无印良品”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立即停止在被诉侵权商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含“无印良品”文字的企业名称,但双方之间关于“无印良品”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纠纷并未因此而平息。再结合北京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在天猫、京东上经营“无印良品中国官方旗舰店”“無印良品官方旗舰店”,以及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大型展会上对外招商,吸引投资者加盟其品牌等情况,如果再允许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继续使用“无印良品”字号和包含有“无印良品”文字的企业名称,与良品计画开设在中国的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及各地直营店的字号共存,对于潜在消费者以及潜在加盟合作经销商,将更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为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与良品计画之间存在投资或者合作等关联关系,不仅无谓地提高了相关公众的识别成本,也会使得双方市场界限越来越模糊,从而引发更多的纠纷。因此,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是防止进一步混淆与误认、划清市场边界和降低纠纷发生可能性的必要措施。

另需指出的是,本案与前两案相比,所涉及的权利基础不相同。前两案中,良品计画主张的权利基础是第4471268号、第4833852号“無印良品”商标,本案中良品计画主张的权利基础是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和企业字号;所涉及的诉讼主体存在差异,本案被诉侵权人还增加了北京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以及东台德润公司,故本案应基于良品计画主张的权利基础和具体案情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定性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裁判,前两案判决就该案中的侵权事实所确定的侵权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当然影响本案的裁判。

(二)关于棉田公司、东台德润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徐靖,股东成员也相同,均为棉田公司、徐靖、马涛;而棉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马涛,股东为徐靖、马涛,由此可见,棉田等三公司的股东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存在高度重合,再加上棉田公司与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之间还存在商标授权许可关系,在此情况下,可以推定这三个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行动决策和公司及股东利益方面存在高度关联性和一致性,由此决定了其在实施本案侵权行为方面具有意志与行为上的共通性与协调性。

其次,东台德润公司对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的商品未尽基本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同时其还存在其他未经许可使用良品计画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其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东台德润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以及店铺内被诉侵权标识来源于棉田公司等,其在本案中与棉田公司等在各自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上存在关联性。

综上,虽然表面上看棉田等三公司和东台德润公司各自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但实际上四被诉侵权人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决棉田等三公司与东台德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棉田公司认为其与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之间没有关联关系,且本案不能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范围扩展至关联公司,但其仅是向本院提出上述简单的抗辩理由而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或者推翻本院前述推定,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棉田等三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东台德润公司侵害良品计画6个商标专用权,而棉田等三公司共同侵害良品计画5个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不同,但均被判决承担50万元赔偿责任,责任分配不当;另外,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并未提交此前三年关于第4471268号、第4471267号“無印良品”商标在各自核准的第20类、第21类上使用的证据,故其即便构成侵权,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并非根据各被诉侵权人侵害商标权的商标数量确定本案赔偿额,也未在逐一计算单件被侵权商标应获赔偿额的基础上累加确定总赔偿额,而是在各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的基础上,根据良品计画适用法定赔偿的请求,综合考虑良品计画主张商标的知名度、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权人店铺获利的参考价值与被诉侵权店铺在区域和规模上的差异、权利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东台德润公司、棉田等三公司连带赔偿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并无不当。棉田等三公司对此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棉田等三公司、东台德润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和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     滔

审 判 员  张 晓 阳

审 判 员  刘     莉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韩 文 津

书 记 员  石 慧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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