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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
【基本案情】
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为销售“DISNEY迪士尼”商标的杯子,向广州冠某贸易公司、浙江复某工贸公司(两公司混同经营)购买防伪标签,由广州冠某贸易公司、浙江复某工贸公司对其拟销售的商品外观图样进行审核后,向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在京东平台上销售该产品,并要求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在商品上标注广州冠某贸易公司、浙江复某工贸公司的信息。同时,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联系永康杯某工贸公司确定样式后,由永康杯某工贸公司制造并向其提供标有上述信息的杯子。某家庭制品公司系专利号为201510147960.5、名称为“饮料用容器的栓体”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销售的上述杯子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起诉要求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广州冠某贸易公司、浙江复某工贸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25万元。一审法院追加永康杯某工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2万元。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由他人处获取商标授权、选择生产厂家、确定被诉侵权产品式样及技术方案,并且负责全部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的整个链条中具有中枢地位并起到组织作用,应当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其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不能成立。在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的组织安排下,广州冠某贸易公司、浙江复某工贸公司、永康杯某工贸公司按照各自分工,与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紧密配合,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改判金华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冠某贸易公司、浙江复某工贸公司就本案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明晰了在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过程中,组织生产资源、协调上下游生产环节、确定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组织者构成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对于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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